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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经济师基础第70讲.doc

1、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合同的可撤销和可变更是指由于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 2、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注1】合同的撤销或变更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结果。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事人之间便消灭合同

2、关系,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而合同经变更后,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着合同关系,只是合同关系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变更的效力也追溯到合同成立时。 【注2】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所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合同,即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或变更之前均为有效合同,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予以变更时,合同才自始无效或效力发生变化。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或变更。 【例题5:2007年单选】下列关于无效合同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 A.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B.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C.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

3、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D.对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撤销 【答案】D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考核内容: (1)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2)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3)合同终止的情形 具体内容: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强调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或过程,而合同的成立所体现的是合同订立活动结果,它表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4、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一)要约 1、 要约的概念: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2、 要约需要满足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是: ①目的和效果不同。 要约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要约发出后,得到的回应是承诺,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

5、邀请发出后,得到的回应是对方的要约,在只有要约而尚没有得到承诺时,合同不能成立。 ②对象不同。 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而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③内容不同。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④法律约束力不同。 要约邀请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 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期间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 (3) 要约必须是向受要约人发出的。 如果不能确定受要约人,则表明发出提议的人并没有选择相对人,所发出提议的目的是为了邀请不特定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属于要约邀请,如一般商业广告等。但是,在有

6、些情况下,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比如,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等,就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了五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即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 3、要约的生效及撤回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

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题6:多选】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下列项目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 A寄送价目表 B 悬赏广告 C 拍卖广告 D 招标广告 E 商业广告 答案:ACDE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必须具备的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

8、限内作出。 我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承诺是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完全接受。要约的实质性内在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上述内容加以变更,便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3、承诺生效及撤回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9、时生效。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订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2、 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行为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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