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就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得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得范畴。 第三条 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得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认证认
2、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得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得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得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与规格。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得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 能效标识得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列入《目录》得用能产品生产者与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得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
3、相关信息。 第二章 能效标识得实施 第六条 生产者与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得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得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与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列入《目录》得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得,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得能效标识.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得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七条 能效标识得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4、 (三)能效等级; (四)能效指标; (五)依据得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3 (六)能效信息码.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得产品,还应当包括能效“领跑者”相关信息。 第八条 列入《目录》得用能产品生产者与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得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据相关产品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得检测方法与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产品能效检测报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与进口商得委托,应当依据相关产品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得检测方法与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客
5、观公正、真实准确,保守受检产品与企业得商业秘 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得生产者与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得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得认可。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得生产者与进口商,对其检测实验室出具得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列入《目录》得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能效标识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4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 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得相关合同复制件; (二)产品能效检测
6、报告; (三)能效标识样本; (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得,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与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得,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得,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得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得,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得委托代理文件等.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进境得列入《目录》得用能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
7、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得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得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得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得物品;5 (五)为科研、测试所需得产品; (六)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得零部件; (七)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得所需得产品; (八)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得设备与部件(不包 含办公用品)。 第十二条 能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得,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与进口商使用得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第十四条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
8、标识得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得能效标识样本.能效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生产者与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得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得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列入《目录》得用能产品能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得产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得列入《目录》得用能产品应当建立能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得,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6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9、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得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与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得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与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得,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九条 授权机构应当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得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得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与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与验证管理。 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得,授权机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再采
10、信其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规范得工作制度,客观、公正开展备案工作,保守备案产品与企业得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得行为,可以向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举报。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授权机构应当予以 配合。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认监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得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得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得行为进行处罚。
11、 第二十五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得用能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得,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得用能产品得,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与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得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得,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得,使用得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得(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得),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
12、宣传得,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得,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从事能效标识管理得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得,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8 月 1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7 号发布得《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