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官异地交流与司法效率 ——来自高院院长的经验证据 陈刚* 陈刚,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和西南政法大学制度经济学研究中心,邮编:401120,电子邮箱:cgcqu@。感谢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余劲松教授以及匿名审稿人的建议和评论。文责自负。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和西南政法大学制度经济学研究中心 重庆 401120) The Geographical Rotation of Judges and Judicial Efficiency in China —— Evidence from the Chief Justices of Higher People’s Court
2、 Chen Gang (School of Economics,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21 法官异地交流与司法效率 ——来自高院院长的经验证据 摘 要:在理论上,法官异地交流是把“双刃剑”,它对司法效率的提高同时具有促增和抑制二种效应,因而,定量识别法官异地交流对司法效率的净影响就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2008年中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异地交流轮岗活动为样本,采用双重差分法系统评估了法官异地交流对司法效率的净影响。研究发现,中国的法官异地交流显
3、著的提高了以结案率来度量的司法效率,由异地交流来的法官任院长的地区,当地的结案率在平均意义上要比其它地区的结案率高出2个百分点左右;但是,法官异地交流对司法效率的正向影响存在1年左右的政策时滞。除此之外,法官的籍贯、学历、年龄、任期等个人特征也显著的影响了当地的司法效率。 关键词:法官 异地交流 司法效率 结案率 The Geographical Rotation of Judges and Judicial Efficiency in China —— Evidence from the Chief Justices of Higher People’s Court Abstr
4、act Theoretically, the geographical rotation of judges is a double-edged sword, it could improve judicial efficiency, but may decrease it at the same time. Based on the geographical rotation of chief justices of higher people’s court in 2008,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net effect of geographical r
5、otation of judge on judicial efficiency in China through difference-in-difference, and finds that the geographical rotation of judge significantly improves judicial efficiency, which is measured by resolution rate. The resolution rate of those provinces which the chief justices of Higher People’s Co
6、urt are the geographical rotation of judges is 2% higher than other provinces. Meanwhile, there is about 1 year time lag which the geographical rotation of judge can improve judicial efficiency. What’s more, judge’s native place, education background, age and tenure are significantly related to the
7、resolution rate. JEL Classification J45, K10, M12 一 引言 司法制度包括解释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所有机制。一个理想的司法制度对于增加社会交往的公平性和可预见性,进而对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降低交易成本是至关重要的。因而,司法制度对于市场和经济的长期繁荣以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类似的观点可以溯及到Williamson(1985)和North(1990)的经典论述中。在法律的诸种价值形态中,公正和效率一直被视为是司法制度设计的二个价值目标取向。公平和效率虽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但它们也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姚莉,2006)。其中,公正是
8、司法的本质要求,而效率则是公正的最普通的涵义(波斯纳,1997),乃至法谚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在中国,随着市场化以及城市化的推进,市场主体间的社会交往和社会互动的复杂程度大大提高了,随之产生了对社会争议和社会纠纷的解决服务的额外需求,进而是建设高效率的司法体系的要求。例如,中国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由1986年的2215027件增长到了2009年的7462488件,增长了2.4倍,年均增速5.4%。 实际上,中国的许多社会纠纷的解决并未通过法院,而是求助于其它的替代纠纷解决机制,原因可能主要是由于法院诉讼的成本太高。如果将这些纠纷案件也考虑进来,那么,中国过去30年的社会纠纷和社会争议
9、案件数应该要远远高于官方统计数。此处引用的官方统计数据摘自历年《中国法律年鉴》。 但是,面对迅速增长的对司法需求,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司法服务供给端的表现却远远不能令人满意。虽然中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长足进步,且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书面法律体系,但是毋庸讳言,中国司法制度的效率以及书面法令的实施效率低下却是个不争的事实(例如,Dam,2006)。有证据表明,到1998年末,中国的法院积压了近100万宗案件,有些案件甚至要追溯到1949年(Buscaglia and Ratliff,2000)。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工作报告中也提到,“经过深入细致排查,各级法院共清理出200
10、7年以前积累的执行案件347.9万件” 数据摘自2010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大量社会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裁决,不仅抑制了中国的市场机制的成长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而且也违背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例如,近年来逐渐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上访文化”,就是大量社会纠纷得到不及时公正的司法裁决而造成的诸多社会不和谐现象的一个真实写照。 中国人在卷入社会纠纷中时,偏好“上访”而非“上诉”,并逐渐形成了“上访文化”是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其背后的一个主要原因,可能正是因为中国司法效率的低下并由此导致的高昂诉讼成本(例如,东林党,2003)。“上诉文化”这一提法,最早由中国社科院提出
11、可参见“社科院称上访文化形成,‘上访’村最多聚万人”,《南方周末》2007年4月5日。 显然的,提高司法效率对于中国的市场建设和经济转型,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肖杨,2002)。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及人民法院在提高司法效率上做了大量的探索性工作,包括推行民商事案件简繁分流、推广巡回办案、行政诉讼中引入诉讼和解制度等。在这诸多的改革措施中,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2008年2月推行的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异地交流轮岗活动。不可否认,中央推行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异地交流轮岗的初衷是保障司
12、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但是,法官的异地交流是否真的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并提高了司法效率,是一个不仅在理论上未赢得共识,而且在经验上也是缺乏证据支持的一个问题。例如,在理论上,法官异地交流是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有助于打破司法系统中因地缘关系而形成的关系网络并促进法官之间的交流学习,进而对提高司法效率是有益的;但另一方面,异地交流也会破坏法官职业的地域性分工和职业稳定性,这又可能会降低司法效率。显然,我们在理论上并不能确定法官异地交流到底是促增还是降低了中国的司法效率,但是了解这个问题的真相,不仅对中国司法效率的改善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完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也有益于我们从司法体制改革这一个侧
13、面去思考中国的市场建设和经济转型。 在本文中,我们首先在理论上探讨了法官异地交流可能影响司法效率的机制;然后,以2008年中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异地交流轮岗这一理想的自然实验为样本,采用双重差分法(difference in difference)系统评估了法官异地交流对中国司法效率的净影响。与研究中国省长、省委书记交流具有的经济增长效应(例如,徐现祥等,2007)和反腐败效应(例如,陈刚和李树,2012)的文献相比,我们在如下二个方面有所改进和完善。第一,本文采用各省高院院长异地交流样本来考察法官异地交流对司法效率的影响,能更准确的捕捉到相关的信息。中国的官员按照工作职能可以相应的划分为
14、单务型”和“多务型”二种(Huang,2002)。其中,高院院长是典型的“单务型”官员,他们只专注于法院的案件审判工作,对辖区法院的案件审判工作负责;省长、书记则是典型的“多务型”官员,它们需要综合管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采用各省高院院长异地交流样本来考察法官异地交流对司法效率的影响,就能更准确的捕捉到相关的信息,而省长、书记交流数据中具有的经济增长或反腐败的相关信息则可能并不是非常的充分,毕竟它们并不仅仅是对经济增长或反腐败负责。第二,本文在理论上更全面和系统的梳理了法官异地交流对司法效率的影响机制,包括法官异地交流具有的反腐败和反地方保护主义、对法官的
15、晋升激励”和“动机激励”、法官的“学习效应”等机制,完善和补充了官员交流的相关理论。 文章余下的结构安排是:第二部分,我们简要的回顾了法官交流的历史渊源以及在现实中的实践;第三部分,在理论上梳理了法官异地交流可能影响司法效率的机制;第四部分,介绍了本文采用的估计方法和数据;第五部分,汇报了回归结果及对结果的讨论;第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 二 中国的法官交流:渊源与实践 官员交流制度起源于官员任职回避制度,官员任职回避制度则是中国传统的政治智慧的产物。在中国历史上,早在东汉时期就产生了最早的官员任职回避制度。汉朝的回避制度不仅执行严格,而且回避范围不断扩大。地方长官除了需要回避本籍之
16、外,婚姻之家亦须互相回避对方的原籍,两州人士也不得对相监临,乃至制定了“三互法”。 据《后汉书·蔡邕传》记载:“初,朝议以州郡想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家之家机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幽冀二州,久缺不补。” “三互法”的具体内容现已无籍可考,但其概要为:“如甲州人士在乙州为官,乙州人士在丙州为官,则丙州人士对甲、乙、丙三州均需回避”(引自,余华青,2007)。自东汉以后的历朝历代,政府均制定了相应的官员任职回避制度,且回避制度也逐渐的趋于完善(赵映林,1991;岑大利,1996)。具体到法官回避制度,其始于唐宋时期,后经过元朝的发展,到明朝时期则已经比较完善了
17、巩富文,1991)。 新中国也历来重视干部交流工作。早在1942年,中央军委就提出了《关于干部交流的建议》。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进一步加快了干部交流制度的建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干部交流工作被正式制度化了。1990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实行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决定》;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认真推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加大省部级干部交流的力度,继续推进地市县级干部交流;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2006年8月6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此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法官交流的规定,《党政
18、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2007年8月,中央又有针对性的制定了“推进省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交流”的有关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担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应当交流任职;交流的方式主要采取省际间交流、上下交流和本省法检“两长”轮岗等。 可参见新华社:“交流任职的26名省级法检‘两长’成为引人注目的亮点”,2008年2月29日。连接地址: 在实践层面,中央在2008年2月推行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省级司法机关领导干
19、部交流轮岗活动。在此次省级司法机关领导干部的交流轮岗活动中,全国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是由其它省份(或最高人民法院)交流过来任职(异地交流任职)的情况,占到了各省高院院长总数的45.2%。这14个省份的地域分布是较为平衡的,其中,属于东部地区的有6个(天津、河北、上海、浙江、广东和海南),属于中部地区的有3个(江西、河南和湖南),属于西部地区的有5个(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和陕西)。在其它17个省份中,有8个省份的高院院长是由本省其它部门交流过来任职的,余下9个省份的高院院长均属于留任或由本省高院晋升的, 2004-2009年6月任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南英,在之前
20、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调任的,但他在2008年当选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时,已在黑龙江高院任职4年,因此,本文将其视作是非交流干部。 因此,这17个省份的高院院长不属于异地交流任职的干部。 2008年当选的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之前的任职情况,可查阅李飞,2008:《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地方法院班子建设——全国地方法院院长换届工作综述》,《人民法院报》3月4日第004版。 图1 2008年中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异地交流的地域分布 除去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交流轮岗之外,中国的中基层法院院长间的交流也非常频繁。例如,2008年3月全国共有364个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完成了换届,其中,
21、属于异地交流任职的院长有110名,占到了换届院长比例的30.2%。同期,全国共有2999个基层法院完成了换届,其中,属于异地交流任职的院长有1362名,占到了换届院长比例的45.4%。 上述数据均引自李飞(2008)。 图2 2008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中异地交流院长的比例(%) 三 法官异地交流如何影响了司法效率 中央推行各省高院院长异地交流轮岗活动的初衷,不外乎是希望以此来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但是法官的异地交流是否真的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对此,现有的理论并不能给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在本部分中,我们将在理论上梳理和讨论法官异地交流可能影响司法效率的机制。 我们首先看看
22、法官异地交流可能通过何种机制而提高司法效率。第一,法官异地交流具有反司法腐败和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从而对提高司法效率是有益的。毋庸讳言,中国的确存在严重的司法腐败和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而司法腐败和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也是中国司法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例如,Dam,2006)。法官异地交流由于可以防止长期任职一地的法官因与地方的某些个人或利益集团联系太多、关系太密而造成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并减少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例如,谭世贵,2009),进而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第二,法官异地交流提升了法官提高司法效率的激励,包括“晋升激励”(promotion incentive)和“动机激励”(mot
23、ivation incentive)。针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组织结构的研究发现,各国的法院系统都类似于一个内部劳动力市场,法官之间在职业晋升上存在着锦标赛竞争(例如,Ramseyer and Rasmusen,1997;Choi and Gulati,2004;Schneider,2005)。在这个晋升锦标赛中,相对绩效更好的法官获得职业晋升的可能性相应更高,而相对绩效更差的法官得到晋升的可能性则相应更低(Schneider,2005)。因此,职业晋升激励是法官改善案件审判绩效和提高司法效率的主要来源,。 在中国,各级地方政府的党政首长之间同样存在着晋升锦标赛,官员间的晋升锦标赛竞
24、争也被认为是理解中国经济高增长的关键线索(例如,周黎安,2007)。在法律渊源上,现代中国法系主要继承了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中国法院系统的组织结构同样具备了在法官之间实施晋升锦标赛的条件。具体来说,中国法院系统的组织是一个科层结构,法官级别共分为了12个等级; 中国的法官级别分为了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一级和二级)、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和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等共12级, 同时,法官的职业晋升权限也相对集中在法院系统内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1997年颁布的《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法官等级以下列原则批准:(1)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
25、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3)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法官职业的等级差序和人事权的集中,为上级法院依据其设定的考核标准对法官实施可置信的职务升迁奖励和惩罚奠定了基础。根据中央组织部颁布的《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法官的职业晋升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法官在“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
26、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同时,“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上述法官等级规定说明,中国的各级法院的确是依据法官的相对绩效来决定法官的职业升迁,晋升锦标赛在法院系统内部同样是存在的。在现实中,中国各级法院近乎狂热的追逐一个相对高的年终结案率的现象,也印证了法院系统中的确存在着晋升锦标赛的事实。 中国各级地方人民法院为了提高其年终结案率,往往选择性的受理案件。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因此拒收案件或延期立案的,可以向
27、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应予通报批评。” 锦标赛竞争要取得最佳的对法官的激励效果,需要配套的制度设计以分离法官个人努力和其它随机因素对法官工作绩效的影响。对于本文关注的法官异地交流制度来说,它就是这样的一项制度安排。具体来说就是,法官异地交流可以将法官个人努力与诸如地域性的司法文化等地区固定效应对法官工作绩效的影响分离开来,有助于上级法院更准确的观察到法官的个人努力所带来的绩效改善(例如,尹振东,2010)。因而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官异地交流就能够强化处于晋升锦标赛中的法官的晋升激励,进而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改善。 除去晋升激励之外,法官异地交流对法
28、官还具有动机激励的效应。根据Cosgel and Miceli(1999)针对工作流转(job rotation)的研究,企业的员工一般偏好从事具有多变性而非单一的专业化工作,因此,工作流转由于满足了员工对多样性工作的需求而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满足感,并弱化了员工因长时间的从事单一的专业化工作而产生的缺乏工作动机的情况。虽然法院与企业是不同的社会组织,法官与企业员工的行为也并不是完全一样的,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相似之处(例如,Posner,2004),至少,法官和企业员工都会对相应的激励做出反应。就法官异地交流来说,它实际上也是一项工作的地域性流转。因此,法官异地交流同样可以避免法官因长时间的在同一
29、地区和同一岗位上任职而滋生的司法工作中的因循守旧和不思进取等法官工作动机不足的情况,并激励法官改善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法官异地交流的“学习效应”(learning effect)提高了法官审理案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例如,Campion et al.,1994)。法官异地交流,不仅促进了法官之间在案件审判方法和审判经验等职业技能和职业经验上的相互学习与交流,而且,通过推进法官在具有不同司法文化的地区任职而提高了法官审判突发性和复杂性案件的经验,提高了法官审判案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进而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当然,法官异地交流对司法效率的影响在理论上并非都是正面的,它还可能通过如下二
30、个渠道对司法效率产生负面影响。首先,法官异地交流破坏了法官职业的专业化分工和职业稳定性。劳动分工是生产率增长的重要来源(斯密,2009),法官异地交流由于破坏了法官职业的地域性分工和法官职业的稳定性,从而可能对司法效率的提高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地域广袤的大国来说,各地区的司法文化也存在域性的差异(例如,舒瑶芝,2009)。因而,对于那些异地交流过来任职的法官来说,它们可能需要耗费较高的时间及其它的资源来熟悉和理解当地的司法文化和工作环境;即便不考虑各地区在司法文化上的差异,交流法官与当地法院的工作人员之间也有在个人性格和工作习惯等信息方面的互相交流和相互适应的过程。而上述过程,
31、显然是无益于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法官异地交流将不可避免的产生额外的交流费用,例如法官的搬迁费用以及临时居住费用等。这些交流费用的增加将相应的“挤占”法院可用于案件审判活动的资源,进而可能对法院的案件审判工作以及当地的司法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由上述理论分析可以看到,法官的异地交流既可能提高也可能降低了司法效率。那么,在现实中,中国的法官异地交流制度对司法效率的影响到底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这个问题的答案不仅对中国司法效率的改善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完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也有益于我们从司法体制改革这一个侧面去思考中国的市场建设和经济转型。所幸的是,中国在2008年实施的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32、异地交流轮岗活动为我们回答上述疑问提供了难得的实验样本。本文接下来将以2008年各省高院院长的异地交流轮岗活动为样本,并采用双重差分法(difference in difference)系统评估法官异地交流对中国司法效率的净影响。 需要交代清楚的一点是,本文之所以选择以各省高院院长作为观测对象,主要基于如下三方面的考虑。首先,高院院长对本辖区的司法效率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根据中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院长、庭长和审判员在审判职能上是平等的,同时,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的中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只是具有指导和监督任务。但是,中国的法院组织是官僚化的行政管理体系,法院审判制度实际上是附属于
33、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制度的,院长可以直接依据有关法律或在某些情况下依据其行政管理的职权直接干预本级或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苏力,1999)。因而,中国各省高级法院及其下属的中基层法院实际上是一个由高院院长负责的行政单元,高院院长不仅对本级法院的案件审判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且对中基层法院的案件审判也具有“重大影响”(贺卫方,1997)。其次,中国法院的行政化管理体制下,各个法官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行政级别更高的高院院长(副部级)的异地交流无疑比其它行政级别更低的法官交流更令人关注,且其对司法效率的影响也更显著。最后,在数据可得性上,各省高院院长的简历都能够在权威网站上收集得到,但中基层法院院长的简历
34、却很难通过公共信息渠道获取。当然,在数据可得的情况下,考察中基层法官交流对司法效率的影响无疑也具有重要价值,这将留待在今后的研究中展开。 四 方法和数据 (一)估计方法 在经验上识别法官异地交流对司法效率的影响,一种简单的方法(单差法)是通过比较司法效率在异地交流任职的法官到任前和到任后这二个时期内的差异。但是这样的简单对比分析得出的结论很可能是不准确的,因为,除去法官异地交流之外的其它司法体制改革也可能对司法效率产生影响。具体来说,党的十七大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而2008年实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异地交流轮岗活动只是回应这一重大决策的众多司法体制改革政策中的部分内容
35、同年,中央还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4个主题提出了60项改革措施,而这些司法改革措施无疑都有可能对2008年之后的司法效率产生影响。因此,如果将中国的司法效率在2008年前后的波动都归因于法官异地交流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本文中,为了将法官异地交流对司法效率的影响从众多的司法改革措施中“剥离”出来,进而估计得到法官异地交流对司法效率的净影响,我们拟采用双重差分法来实现这一目的。具体而言,我们首先构造了法官是异地交流任职的处理组和法官不是异地交流任职的对照组。在本文采用的2008年各省高院院长异地交流轮岗这一实验样本中,共有天津、河北等1
36、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院院长是异地交流过来任职的,因此这些省份自然成为了处理组,其余省份则是对照组。然后,我们进一步将2003-2010年间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为了4组子样本,即:交流前的处理组、交流后的处理组、交流前的对照组和交流后的对照组。最后,通过设置du和dt这2个虚拟变量以将上述4组子样本区别开来,其中,变量du在处理组的赋值是1,在对照组的赋值是0;变量dt在法官交流之前的赋值是0,交流之后的赋值是1。在完成对上述样本的界定之后,我们可以将基准的回归方程设定为如下形式: (1) 上式中,下标i和t分别表示第i个省的第t年;ε是随机扰动项。被解
37、释变量cases是度量司法效率的变量,这个变量的详细定义我们在后文中再做介绍。由回归方程(1),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处理组(即du=1的子样本)来说,法官异地交流前后的司法效率分别是: (2) 由(2)式可见,处理组的司法效率在法官交流之后比之法官交流之前的差异是β2+β3+ε,这个差异中包含着法官异地交流以及其它的司法改革措施对司法效率的影响。 同样的,对于对照组(即du=0的子样本)来说,法官异地交流前后的司法效率分别是: (3) 由(3)式可见,对照组的司法效率在法官交流之后比之法官交流之前的差异是β2+ε,此时,上述差异中并没有包
38、含法官异地交流对司法效率的影响,只是包含了除去法官异地交流之外的其它的司法改革措施对司法效率的影响。因此,由处理组的司法效率在法官交流前后的差异(β2+β3+ε)减去对照组的司法效率在法官交流前后的差异(β2+ε)就可以得到法官异地交流对司法效率的净影响,即系数β3就度量了法官异地交流对司法效率的净影响,它的估计值将是本文关注的焦点。对于其它系数来说,系数β1度量了处理组的司法效率相对于对照组的不随时间变化的差异;系数β2则度量了法官异地交流前后,除去法官异地交流之外的其它司法改革政策对处理组的司法效率的影响。 除去法官异地交流变量之外,法官的个人特征也可能是决定司法效率的重要因素。因为,司
39、法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法官所面临的激励结构,而激励结构则与法官的个人特征之间联系紧密(Schneider,2005),而且,法官的个人特征可能还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它们在专业技能和专业素质上的差异。同时,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司法诉求等宏观环境变量也可能会影响当地的司法效率。因此,我们还在回归方程中控制了反映法官个人特征的变量以及宏观环境变量对司法效率的影响。新的回归方程设定为如下形式: (4) 上式中,变量native是度量法官个人籍贯的变量,如果法官是在籍贯地任职,它的赋值是1,否则,赋值是0;变量education是度量法官学历的变量,它的赋值情况是:
40、大专以下为1,大专为2,大学本科为3,硕士(研究生)为4,博士为5;变量age度量了法官的年龄;变量tenure度量了法官的任期,其是指法官在同一地区同一职务上的任期;变量pgdp和lawyer分别是真实人均GDP对数和每万人律师数,其中,前者反映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后者反映了当地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对司法服务的需求。 在估计方程时,我们是将滞后一期的lgdp和lawyer纳入回归方程,目的是以此缓解方程可能存在的联立性偏误。因为,经济增长和司法效率以及法律意识和司法效率的确都可能受到方程之外的其它因素的同时性影响。例如,回归方程中未控制住的居民受教育程度,它在理论上不仅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法律意
41、识),而且对司法效率的提高也是有益的。 (二)数据 在中国的司法统计中,结案率是用来度量司法效率的最常用指标,而且也是官方公布的唯一一个度量司法效率的指标。当期的结案率一般以当期结案数比上存案数与当期收案数之和。虽然以上述的结案率指标来度量司法效率存在一定的缺陷, 严戈和屈国华(2003)曾经对以结案率来度量法院审判效率的缺陷有一个总体性的评述。 而且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发生一些法院为了提高本院的结案率,选择性的受理那些容易审结的案件并拒绝受理审判难度高的案件,甚至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提前结案的情况。但是,在没有其它更好的指标之前,本文依然选择以结案率来度量各地区的司法效率,国外
42、的文献也多采用结案率(例如,Schneider,2005)或积案率(例如,Mora-Sanguinetti,2010)来度量司法效率。而且,退一步来说,即便结案率并不能准确的度量各地区的司法效率,但是只要结案率能够反映出各地区在司法效率上的相对差异,以这个指标来度量司法效率依然可以实现本文的研究目的。 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08中国营商环境报告》中,公布了一个度量司法系统效率的指标,即一起假定的商业买卖纠纷案件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成本。 《2008中国营商环境报告》中,衡量法院诉讼程序的法定成本是以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占诉讼标的的百分比来度量。关于这个指标的详细解释和介绍可查阅原报告
43、 理论上,高效率的司法系统能够降低法院强制执行合约纠纷的法定成本。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比较结案率与合同执行成本在各地区间的表现,判断结案率指标是否能够反映各地区在司法效率上的相对差异。图3中描绘了2003-2007年间 此处之所以选择的是各地区2003-2007年间的平均结案率,是为了与《2008中国营商环境报告》上公布的合同执行成本的核算时间段保持一致。 中国各省的平均结案率与上述合同执行成本的散点图, 图2中仅描绘了中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结案率与合同执行成本间的散点图,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西藏等6个省(自治区)的结案率指标在样本区间内缺失严重而未被纳入本文的研究样本
44、 结果显示,结案率与合同执行成本之间是明显的负相关,具有更高结案率的地区,当地的合同执行成本也相应更低,这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结案率这个指标的确是能够反映各地区的司法效率的相对差异。同时,图3还直观的显示,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司法系统的效率总体上要优于中西部地区,这与我们的经验观察也是比较吻合的。 图3 中国各地区的结案率与合同执行成本之间的散点图 中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相关资料,我们是在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中国网以及百度百科等网站上收集的。在本文关心的2008年这一次各省高院院长交流轮岗活动中,全国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院院长属于异地交流任职的干部,另外还有8
45、个省的高院院长是由当地其它部分交流到法院任职的情况, 这8个省分别是辽宁、吉林、福建、湖北、广西、西藏、甘肃、宁夏。 但它们并不属于本文所关注的异地交流干部。 2008年交流轮岗后的高院院长的个人特征显示出如下一些特征。首先,异地交流的院长的年龄普遍比非交流院长更加年轻。由图4可见,交流院长与非交流院长的年龄分布介于44-61岁之间,其中,异地交流任职的高院院长中,年龄最高的是56岁,年龄最小的是44岁,平均年龄为53岁;非异地交流院长中,年龄最高是61岁,年龄最小是48岁,平均年龄是55.5岁。总的来说,异地交流任职的高院院长比非异地交流任职的高院院长年轻2.5岁。同时,2008年异地
46、交流任职院长比上任高院院长任职时的平均年龄也要小1岁左右。 2008年之前在任的那届高院院长任职时,2006-今任新疆高院院长的肉孜·司马义年龄最长为63岁,2001-2007年任重庆高院院长的张轩年龄最小为43岁。总的情况是,2008年之前在任的那届高院院长任职时的平均年龄是53.97岁。 上述发现意味著,中国的法官交流可能的确体现了中央通过干部交流来锻炼和培养中青年干部的能力和素质的政策意图 《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决定》明确指出:“为了加强中青年干部的培养锻炼,中央组织部应会同中央党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计划地抽调部分司(局)、厅(部)、
47、地(市)级干部,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交流。 ,这也反映了中央对干部年轻化的要求。 图4 中国各省高院院长的年龄分布(2008年) 其次,异地交流的院长的学历普遍高于非交流院长。由图5可见,2008年异地交流的14位高院院长中,学历层次分别为专科和本科学历的各有3位,分别为硕士和博士学历的各有4位,总体而言,具有硕士及以上高学历的院长占到了异地交流院长总数的57.1%;在非交流院长中,有接近一半的院长(8位)只是具有大专学历,具有硕士及以上高学历的院长仅占非交流院长总数的17.7%。同时,2008年之前那届高院院长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高院院长共有10位,也只占总数
48、的32.3%。 在统计高院院长的学历时,我们是将在职研究生等同的视为硕士研究生学历。 上述发现意味著,中国的法官交流的重点是具有较高学历的法官,这也恰好体现了中央对干部知识化的要求。 图5 中国各省高院院长的学历分布(2008年) 最后,异地交流任职的院长在本籍贯地任职的比例远远低于非交流院长。2008年异地交流任职的14位高院院长中,仅有1位院长是在其籍贯省任职的情况,而17位非交流院长中则有10位院长是在其籍贯省任职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法官异地交流的确可能对弱化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至少是对促进法官回避本籍任职方面的影响是显著的。 本文用到的基础数据中,
49、各地区结案率的指标摘自相应年份的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 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中,一般直接公布了结案率数据,但有些省份的高院年度工作报告中只是公布了当年的收案数和结案数情况,此时,我们是自己计算得到的结案率数据。当然,一些省份在某年并未公布涉及结案率的相关信息。 各省高院院长的简历是在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中国网以及百度百科等网站上收集的;律师人数则摘自历年《中国法律年鉴》;其它未作特别说明的数据摘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回归方程(4)中涉及的所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一些省份在某年的结案率可能会高于1,这是因为当年审结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前一年遗留下来的。 表1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变量名 平均值 标准差 最小值 最大值 样本量 case 0.947 0.042 0.708 1.043 165 du 0.440 0.498 0.000 1.000 200 dt 0.375 0.485 0.000 1.000 200 du×dt 0.1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