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化演艺经纪合同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经纪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演艺人员):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经营的文化演艺经纪公司,具有相关的资质和人力资源;2. 乙方是一位具备相应演艺能力和技能,且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演艺人员;3.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演艺经纪事宜达成协议,现就合作事项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作内容1.1 乙方委托甲方为其提供演艺经纪服务,使其在相关演艺领域得到推广、宣传以及经纪资源的支持。1.2 甲方应组织并安排乙方进行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舞台表演、电影拍摄等。第二条 权益保障2.
2、1 乙方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2.2 甲方应当尊重乙方的人身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不得虐待、侮辱、诽谤或损害乙方的权益。乙方享有拒绝违背其个人意愿的演艺活动的权利。第三条 商业行为3.1 双方在演艺活动所得的收入以及相关商业推广等方面的合作收益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分配。3.2 在进行商业合作时,甲方应当尊重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为乙方参与非法、有悖伦理道德的商业行为。第四条 保密条款4.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合同内容等应当予以保密,未获得对方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泄露相关信息。第五条 违约责任5.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
3、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5.2 本协议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除非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否则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后本协议自动终止。第六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成立、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2 如本协议的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7.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需双方签字确认。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经纪公司):乙方(演艺人员):签字:签字: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