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五章 进出口税费 第一节 进出口税费概述 关税是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 关税概念 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向纳税义务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进口关税的含义 是指一国海关以进境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这属于一种重要的经济保护手段。 进口关税的计征方法(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从征收关税的标准来看,进口关税分为: (1)从价税 (2)从量税 (3)复合税 (4)滑准税 (1)从价税:以货物的价格作为计税标准。 公式:从价税应征税额=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税率
2、 价格和税额成正比例关系的关税。 (2)从量税: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作为计税标准(例如说重量、数量、容量等)。 公式:从量税应征税额=货物计量单位总额*从量税税率 采用此税率的货物有:原油、啤酒、胶卷、冻鸡 (3)复合税:一个税目中的商品同时使用从价、从量两种,按两种税率合并计征。 公式:复合税应征税额=从价部分的关税额+从量部分的关税额 =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税率+货物计量单位总额*从量税税率 采用此税率的货物有: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非家用型摄录一体机、部分数字照相机等 (4)滑准税 当商品价格上涨时采用较低税率,当价格下跌时则采用较高
3、税率。 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实行6%-40%的滑准税。当关税配额外进口棉花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1.397元/千克时,暂定税率为6%。 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是以出境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 税款滞纳金 (一)征收范围 1、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 2、起征时间: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进口税费。 3、征收标准:0.5‰ 对逾期缴纳税款应征滞纳金的其他情况,参见教材248-249 (二)征收标准 滞纳金起征额为50元,不足50元的免予征收。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
4、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进口环节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税税额×0.5‰×滞纳天数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向买方直接收取或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三)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 1
5、出口关税 2、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四)出口货物其他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 =FOB/(1+出口关税税率) 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一)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详情 (二)价格磋商程序 纳税义务人需自收到“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 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在认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另一种是货物由两个及以上的国家(地区)生产制造。 无论是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都要确定这两种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1、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以产品的种植、开采或生产国为原产国,这种原则叫“完全获得标准” 2、当一种产品经过几个国家货物(地区)加工、制造的,以最后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这种标准成
7、为“实质性改变标准”。“实行性改变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混合标准等。 进出口货物税率的适用 1、进口税率 基本原则是“从低适用”,特殊情况除外。 2、出口税率适用原则 出对于口货物,在计算出口关税时,出口暂定税率优先于出口税率执行。 第四节 进出口税费的计算 从价税税款的计算 从量税税款的计算 出口关税税款的计算 滞纳金的计算 第五节 进出口税费减免 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的范围,有7个方面: 1、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8、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7、法律规定的其他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的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资 2、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 3、贷款项目进口物资 4、特定区域物资 5、科教用品 6、残疾人用品 7、救灾捐赠物资 8、扶贫慈善捐赠物资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
9、定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向买方直接收取或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三)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 1、出口关税 2、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四)出口货物其他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10、FOB-出口关税 =FOB/(1+出口关税税率) 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一)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详情 (二)价格磋商程序 纳税义务人需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 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在认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
11、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另一种是货物由两个及以上的国家(地区)生产制造。 无论是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都要确定这两种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1、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以产品的种植、开采或生产国为原产国,这种原则叫“完全获得标准” 2、当一种产品经过几个国家货物(地区)加工、制造的,以最后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这种标准成为“实质性改变标准”。“实行性改变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混合标准等。 进出口货物税率的适用 1、进口税率 基本原则是“从低适用”,特殊情况除外。
12、 2、出口税率适用原则 出对于口货物,在计算出口关税时,出口暂定税率优先于出口税率执行。 第四节 进出口税费的计算 从价税税款的计算 从量税税款的计算 出口关税税款的计算 滞纳金的计算 第五节 进出口税费减免 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的范围,有7个方面: 1、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7、法律规定的其他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的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资 2、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 3、贷款项目进口物资 4、特定区域物资 5、科教用品 6、残疾人用品 7、救灾捐赠物资 8、扶贫慈善捐赠物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