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石壕煤矿2012年陈旧煤款清欠管理
办 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矿“三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的力度,根据集团公司对清欠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矿清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清欠工作中坚持“四个结合”进行清欠:即专业队伍与委托清欠相结合;正常清欠与法律诉讼相结合;清欠与处理遗留问题相结合;对帐与清欠相结合。
二、加强清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户有关清欠资料,归档备查。
三、清欠人员要高度负责、积极主动、自我加压、锲而不舍,采取一切有效手段,积极开展清欠工作。
四、对已不发生煤炭购销业务的欠款户,经确认后确属无偿还能力但有物资抵帐的,必须经集团
2、公司同意后方可操作,同时与欠款单位签订清欠协议,进行一次性清户。
五、加大法律诉讼力度,依法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对近年来恶意拖欠煤款,逃帐赖帐,多次清欠无望的欠款户,积极建议集团公司对其依法提起诉讼,全力追缴所欠煤款。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清欠工作,妥善处理转抹物资的销帐问题。
七、属坏帐的清欠户必须报集团公司清欠领导小组审批,严格按《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程序报坏帐处理,同时做好销帐工作。
八、需委托清欠的欠款户必须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具体按委托协议执行。
九、严肃清欠纪律,对清欠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