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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二重性.doc

1、论道德二重性 ——一种人性论的视角 刘仁贵 【专题名称】伦理学 【专 题 号】B8 【复印期号】2009年09期 【原文出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新乡)2009年3期第15~18页 【英文标题】Moral Duality 【作者简介】刘仁贵,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吉首 416000) 【内容提要】 人是为他性存在与为己性存在的统一,人的道德是为他性道德与为己性道德的二重统一。为他性道德基于人的类性和群体性存在,强调个体对于群体和类的责任和义务;为己性道德基于人的个体性存在,强调个体存在的权利和个体合理利益满足的正当性。道德的二重性理论有效地克服了道义论和功

2、利主义的片面性困境。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为他性道德和为己性道德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但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逐渐走向协调发展。道德二重性理论要求在当今的道德建设中,对道德体系进行分层处理,兼顾为他性道德和为己性道德的统一协调发展。 【日    期】2008-12-11 【关 键 词】道德二重性/为他性道德/为己性道德/人的三重属性/道德分层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59(2009)03-0015-04     一、道德的二重性:为他性和为己性     人的存在是一个不断与“他者”“交往”的过程,在这一交往过程中,人总是在不停地面对

3、着两个问题:(1)“我应该为‘他’做什么?”(2)“我从‘他’那里可以得到什么?”这里的“他”包括他人和群体。前一问题揭示了人的为他性存在方面,对此问题的回答规定着人的责任和义务,后一问题揭示了人的为己性存在方面,对此问题的回答规定着人维护存在的权利及其正当性。人是为他性存在与为己性存在的统一,人的交往活动是为他性活动和为己性活动的统一。道德作为处理人与“他者”关系的规范,也内在地包含着“为他”性质的道德和“为己”性质的道德。     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道德实质上是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处理方式的非法律化体现。道德的发展过程体现着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群体利益三者之间互

4、动发展的历史过程,道德的为他性方面和为己性方面体现在人的这种利益关系过程中。     自从人的自我意识觉醒后,个体利益与他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一方面,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与群体利益之间存在着对立关系。基于人的个体差异性,每个个体的自我意识中首先都是自我的存在与需要,个体利益的满足在个体行为中存在事实上的优先性,这种优先性体现在每一个个体的现实活动中。当然,这种行为的优先性是基于人的生命活动本身的自发的优先。另一方面,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与群体利益之间又存在着同一关系。基于人的类(现实表现为群体)同一性,每一个个体不可能脱离群体而存在,个体存在必须以群体存在为基础和前提,必然以群体的

5、存在为自己的存在方式,共同体内的每一个个体都面临着共同的处境、有着共同的利益要求,因此,从整体上来说,群体利益相对于个体利益又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这种优先性是基于理性基础上的自觉的优先。     存在基于人的个体差异性和基于人的类同一性的不同利益诉求,相应地,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与群体利益关系的道德也具有了基于人的个体差异性和基于人的类同一性的不同形态。     基于人的类同一性的道德,现实地是以维护全人类和群体的共同利益为指向的,目的在于维持群体的存在,即维持每一个个体的共同存在。它内在地规定着每一个个体对维护每一个个体的共同利益即群体利益“应当”的行为或“不应当”的行为,在这种道德规

6、范之下,每一个个体都应当尊重和维护他人和群体的利益,而不应当损害他人和群体的利益,体现为个人对他人和群体的责任和义务。但凡涉及个人责任和义务的道德规范,大多与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维持人类的整体生存有关。这是道德的“应然”层面,我们将这一层面的道德称为“为他性道德”。     基于人的个体差异性的道德,是以满足个体利益为指向的,目的是要维持个体的具体存在和发展,维护个体利益的合理满足(以不损害他人和群体利益为“合理”的界限)。它规定着每一个个体为满足自身利益“正当”的行为或“不正当”的行为,体现为个体在实现个人利益过程中的权益和自由,在这种道德规范之下,个体合理的自利活动(利己不损人)获得了道义

7、上的支撑。但凡涉及个人权益和自由的道德规范,大多与维护个体合理利益的实现、与维持个体存在和发展有关。这是道德的“当然”层面,我们将这一层面的道德称为“为己性道德”。     道德内在地是为他性道德和为己性道德的统一。为他性道德与为己性道德的关系大体是这样的:一方面,为他性道德在人类历史上始终处于优先于为己性道德的地位,在为他性道德与为己性道德发生冲突不能同时得到表达时,为他性道德往往以压制为己性道德的方式优先发挥作用,两者统一于为他性道德。另一方面,为己性道德的根基是个体利益和个体意识,个体利益的满足在个体意识和个体行为中始终处于优先地位,无论群体利益是多么地优先于个体利益,甚至有时为保证群

8、体利益不得不压制和牺牲个体利益,但个体利益即使处于潜在状态也时刻在寻找实现的突破口,一有机会它就会伺机而动,挣脱群体利益的压抑和为他性道德的约束规范,淋漓尽致地得到最大化实现,为己性道德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张扬。     二、对道义论和功利主义的回应     对道德进行二重性的分析体现了道德的为人性,历史上的伦理学家对道德与人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根据对人的道德行为依据的不同分析,主要形成了两个流派:道义论和功利主义。     道义论是指以责任和义务为行为的依据的伦理学理论。道义论集中注意的是道德行为动机,把义务和责任看成是其理论的中心概念。在道义论看来,“道德原本的用意,决不在于单纯

9、发挥什么人的生命活动,而在于公开声明个人对社会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1]。道义论的理论渊源来自古希腊的“自然法”理论和“契约论”思想。“自然法”理论认为在自然和人类社会中潜藏着自然理性法则(又称逻各斯),契约则是合乎这种理性法则的不考虑个人功利得失的人的道德理性选择的秩序和规范。契约一旦确立,则不管对个人有利或不利都应被有效履行,否则人类社会就会陷入无序或走向毁灭。契约既是人类道德理性选择的结果,又是人类行为的内在依据。近代以来以康德为代表的道义论赋予道德理性以普遍理性的特性,他强调行为的责任与义务是一种在道德理性意义上的普遍主义的责任与义务,他认为行为的唯一依据是绝对命令,检验道德律令是否具

10、有绝对性的唯一途径是看能否把它普遍化。当代道义论的代表人物罗尔斯认为正义的行为基于正义的原则或制度,这种原则或制度本质上是人们在“无知之幕”之下的可普遍化的契约。另一位代表人物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的核心原则是交互主体间的共同利益原则和普遍认可原则。可见,但凡持道义论者都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不诉诸行为后果,而诉诸一定的可普遍化道德原则,而道德行为的内在本质则基于源自自然法的道德理性。     功利主义是指以行为后果作为道德判断的依据的伦理学理论。其核心主张把与行为相关的感性快乐与痛苦作为伦理学思考的出发点,行为的善恶在于它所能带来的快乐或幸福的量是否超过痛苦的量。换言之,一个行为的正当性取决于

11、它是否能带来相比较而言的最大幸福或快乐。功利主义在古希腊思想那里可以找到思想渊源,它主要是以苦乐为行为标准的感性幸福论。古希腊伦理学在主体上属于个人伦理学,它关注的核心是个人幸福问题。如德谟克利特就说:“快乐与不适构成了‘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事的标准。”[2]最早提出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命题。苏格拉底则将善和恶与快乐和痛苦相对应,并最早提出了“快乐主义的计算方法”。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哲学则认为人生的目的在于追求快乐,快乐是人生最高的善。功利主义的理论体系直到近代才在边沁那里形成,他主张从人的感性经验而不是从理性来确立道德理论,对于快乐的追求和对于痛苦的避免是人的行为的最深层动机,这也是人类行为的最

12、终目的和最终动因,其理论的核心是苦乐原理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时,边沁认为社会利益就是“组成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总和”[3]。当代的准则功利主义和行动功利主义是对传统功利主义的复兴和发展,但其核心理论还是基于效果论。尽管功利主义的理论形态多样,但所有功利主义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从行为是否带来好的效果来判断行为善良与否,而这种效果就是以个人苦乐感受为基础的个人幸福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的争论不仅表现为评价行为正当性的原则的截然不同,更深层地表现为理论立足点的不同。从人是类的人、群体的人和个体的人三重感性存在的统一角度来看,

13、道义论立足于人类的整体利益,它所强调的责任和义务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对整个人类的责任和义务,具有普遍性的道德理性是一种基于自然法的人类普遍理性,道德命令的绝对性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人类整体利益的绝对维护,可以说,道义论是一种从人类整体利益出发,强调个人对于人类的责任和义务的道德学说;功利主义则立足于个体的利益,从个人苦乐感受的感性幸福出发强调集体利益只不过是每个个体利益的总和,一切功利原则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对个人利益的强调和维护,因而可以说,功利主义是一种从个体利益出发,强调个人利益的正当性并以此作为道德判断标准的学说。由于立足点不同,在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和群体利益的关系时,道义论倾向于强调个人对于

14、他人和群体的责任和义务,功利主义倾向于强调个体自身利益的正当性以及个人利益获得满足的权利,如功利主义思想家边沁就主张允许人在主观动机上以利己为出发点,而在行为的客观效果上具有利他性和利群性。     道义论和功利主义分别关注了人类存在的一种样态并试图以此来解释所有的道德现象,由于将道德的二重性——为他性道德和为己性道德割裂开来而各执一端,在各自的理论推进过程中虽然表现出了一定的合理性,但又都陷入深层的理论困境。道义论通过强调道德的绝对命令而规定人应为道德而道德,从根本上保证了人类整体利益的绝对优先性,但因拒绝对行为的效果进行道德评价而不能对个人幸福和利益进行实在的道德辩护,从而难免使道德格调

15、过高而陷入空洞。功利主义从个人的现实苦乐感出发坚持根据人的快乐的增加和痛苦的避免来评价行为的正当性,将高高在上的空中道德拉回到人的现实世界,让道德为人类现实的福祉辩护,保证了道德为人性的具体实现,但正如一些理论家如西季威克、摩尔等所批判的,从个人苦乐感受出发的功利主义无法跨越个人幸福和公共幸福之间的逻辑鸿沟,它对“幸福”和“正当”进行等同则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     实质上,由于人是类、群体和个体三重存在的和谐统一,维护类和群体的利益与维护个体的利益是内在统一的,对人的为他性行为和合理的为己性行为都进行道德上的辩护是道德的应有之义,也就是说,道德的为他性与为己性是道德本身与生俱来的二重

16、性质。     三、道德二重性的历史展现及现实要求     由于人的发展过程呈现出由类本位到群体本位到个体本位再到三重存在和谐统一的历史过程,为他性道德和为己性道德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不同的历史阶段。     一是为他性道德与为己性道德的原始同一阶段。这主要是在人类发展的类本位时期(也即是原始社会时期),由于个体与外界交换和斗争的能力十分有限,面对强大的外在自然界,个人和群体处于自然板结的直接同一状态,这时的人是作为一个类整体而存在的,人的类性、群体性和个体性直接同一为类性,每个人的行为都表现为一种自发的类行为,每一个行为都是自发地为了维持类的存在,个体利益和个体意识都处于混沌状态

17、道德也还处在萌芽之中[4]。在这种状态中,人的行为主要是一种由人类潜在理性决定的“为类”的自发性义务行为,但同时,类存在的维持也就是个体存在的维持,在这一意义上,人的自发性“为类”行为同时也是自发性“为己”行为,道德的为他性和为己性处于混沌的原始同一状态。     二是为他性道德张扬的阶段。这主要表现在人类发展的群体本位时期。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人类与外界交换和斗争的能力得到一定的积累和提高,人的存在由原始的类本位时期过渡到群体本位时期,进入到马克思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中所指的“人的依赖”阶段,也即是我们所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马克思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

18、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5](P104)由于个人的能力有限,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人类活动的典型特征是由原始的自发的类本能行为进入到自觉的群体理性行为阶段。在这一时期,人的存在主要表现为群体性存在,群体的利益处于显要的位置,类利益包含于群体利益之中,个体利益必须无条件服从群体利益的需要。这时的道德主要是为了维护群体的存在和利益,在个人与群体关系上,强调整体大于部分,强调个人对于群体的义务,要求个人无条件服从群体,并对牺牲个体利益维护群体利益的行为进行积极的道德评价,而对个体从个体出发寻求自身利益的满足的行为(

19、即使是合理的利己行为)给予消极的道德评价。在这一时期,侧重于维护群体利益的为他性道德得到张扬,而侧重于维护个体利益的为己性道德则处于被压抑、被遮蔽的状态。     三是为己性道德张扬的阶段。这主要表现在人类发展的个体本位时期,个体本位是群体本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也是人类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这时,由于人利用自然的能力的提高,人由“人的依赖”阶段进入到“物的依赖”阶段,马克思指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5](P104)也即是我们所说的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在这一时期,由于工业革命的进

20、行,人们的生产力水平得到了快速提高,个人各方面的能力和关系得到发展,个人便开始挣脱群体的束缚寻求个体需要的正常满足。反映在人们的思想中则是人文主义的兴起。人们反对神权、反对纯粹为了群体需要的禁欲主义,提倡个人自由、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强调个人利益的正当性和每一个个体对于群体的重要性。如文艺复兴运动、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等都突出地强调个体的重要性以及个体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可以看出,这一时期侧重于维护个体利益的为己性道德得到大力张扬。     四是为他性道德和为己性道德和谐发展的阶段。个体本位时期克服了类本位时期和群体本位时期忽视个体性存在的偏向,却因其突出地强调个人的地位而不可避免地带来极端

21、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流行,这种矫枉过正的历史惯性最终会被人的类性、群体性和个体性的和谐发展要求所矫正。人的类性、群体性、个体性三者统一协调的发展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趋向,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5](P104)是人类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在这一阶段,“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我们将之理解为建立在个体充分发展基础上的人的类性、群体性和个体性全面和谐的发展,反映在道德领域则是道德的两方面——为他性道德和为己性道德的协同发展。     因此,当前构建和谐社会道德体系过程中,一定要

22、兼顾道德的为他性方面和为己性方面,而不能有所偏颇。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要对道德体系进行分层处理。从人的现实存在样态出发,人的存在现实地表现为类存在、群体存在和个体存在的感性统一,相应地人的道德也可以分为为类的道德、为群体的道德和为个体的道德三个层面;从人的社会关系出发,人是为他性存在与为己性存在的统一,道德可以分为为他性道德和为己性道德两个层面。不同层面的道德蕴涵着不同的人类利益诉求,有着不同的道德规范要求,我们在构建社会道德体系时,不能以一种层面的道德规范适用于所有领域、所有层面,而应分层次区别对待。     具体来说,一是要有类的视野,人作为一种类存在物,首先有着维持类存在和类延续的义务

23、这种对类存在的自觉意识和义务表现为人的类理性,在类理性的指引下,人类对共同面对的问题容易达成共识,道德体系的建构必须有这种类理性的观照,如应对人类共同面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的权利、人类战争与和平、人类发展等问题有基于人类共识的道德规范要求;二是要有群体理性的引导,人不可能脱离群体而始终表现为一种群体存在,群体是个体存在的必然前提,每一个个体都有维持群体存在的义务,对群体存在的自觉意识和义务表现为人的群体理性,在群体理性的规导下,人类存在得以通向幸福之途,在构建道德体系时应有群体层面的道德规范要求如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内容;三是要有对个体的尊重,人的存在最终要落实到个体存在上来,个体有维持类

24、存在和群体存在的义务,也有维持个体存在的义务和权利,对个体存在以及个体义务和权利的自觉意识表现为人的个体理性,在个性理性之下,个体存在的自我实现和完善得以可能,因此在构建道德体系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信任个体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体正当利益的合理满足,尊重个人权利,促进个体完善,最终实现道德二重性的统一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夏伟东.略论道德的本质[J].哲学研究,1986,(8).     [2]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l964.73.     [3]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212.     [4]易小明.自发的类与自觉的类[J].哲学动态,2002,(3).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NU1DA20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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