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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开发区生育保险新规.doc

1、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廊开管[2003]26号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生育 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00三年七月14日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妇女职工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参加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职工),全部实行生育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体化管理和服务,基金统一使用和拨付。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的实际,本着不增加财政支出和企业负担原则,目前暂不征缴生育保险基金,生育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当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敷医疗费用和生育费用支出时,可视情况再征缴一定比例的生育保险基金,但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3、 生育保险支出单独列帐管理。     第四条  凡用人单位按规定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生育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因生育、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以下统称生育)需住院而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床位费、药费和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等。     第六条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区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开发区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开发区财政、卫生、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开

4、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七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按规定设置有产科和妇科的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生育保险政策,配合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保险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参保职工生育住院时,除急诊急救情况外,应在开发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诊。在生育住院前,应将《廊坊开发区职工生育保险住院申报表》、《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的还应持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报开发区保险所备案,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和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登记住院。     第九条  参保职工生育住院

5、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设起付线。     第十条  参保职工因生育出院时,按规定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余下的费用由开发区社会保险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一条  符合《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长期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参保职工其住院管理和生育费用的报销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第十二条  参保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情况除外)所发生的生育费用以及婴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统筹基金不予以支付。      第十

6、三条     参保职工生育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所发生的生育费用仍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特别提示:自2012.01.01日后,本通知第四条生育保险享受待遇标准调整为 参保职工自参保下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仍按原政策执行。2011.12.09日通知) 仅面向开发区单位:一、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7、住院费用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600元、500元、4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100元。参保人员一个参保年度内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 二、调整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封顶线 调整大病统筹基金封顶线到支付额度25万元。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进入大病支付段后,继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 三、调整一次性医用材料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住院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一次性医用材料的报销政策,仍依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办[20

8、00]42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比例和对部分体内置换人工器官及置放材料费用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廊政办[2005]30号)相关规定执行。取消一次性医用材料“分段报销”政策。 四、调整门诊慢性疾病报销政策 为了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负担,取消门诊特殊疾病费用起付线规定,尿毒症、肾移植、肝移植、癌症以及白血病等恶性血液病报销比例由80%调整至85%,其他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报销比例由70%调整至75%。 五、调整生育保险享受待遇标准 参保职工自参保下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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