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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处理法规总结.doc

1、违章建筑处理法规总结 关于违章建筑的定义的问题 我国法律目前对违章建筑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关于广州处理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问题 广州市最新规定:广

2、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注意:该意见没有写明制定部门,效力层级比较模糊。经规划局网站查找,确定其由广州规划局制定,规划局的发布说明如下: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于2010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违法情形 (1) 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及其附着建(构)筑物进行查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后,可予

3、以拆除。 (2)除前项规定情形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 按照影响城乡规划的程度,(分类)违法建设分为: A、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说明:要核实本案是否属于该情况,见下面第(3)处罚规定主要是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 B、其他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两种情形。 (3)下列违法建设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用地手续合法完备, 并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 者

4、建筑设计方案的; ②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符合规划要求, 具体包括: A、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但符合规划确定的兼容性和现行 法规、政策有关规定,或建设单位自愿并能够恢复原使用性质 的; B、擅自增加建筑高度,但未超过规划条件有关高度控制要求, 且 仍满足建筑总面积、建筑间距、道路退让、用地红线退 线以及消 防安全间距要求的 C、擅自移位进行建设,或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但通过限期 自 行整改(包括部分拆除)后仍能满足建筑外观、建筑总 面积、建

5、 筑间距、道路退让、用地红线退线以及消防安 全间距等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要求的; 处罚规定 对于上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后,做如下处理 A、对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一并予以办理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手续; B、对属于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一并予以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其中对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

6、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以及违法临时建设,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与本案情况类似 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5)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标准如下: 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对于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8%的罚款; ②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对于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部分

7、的建设工程造价7%-10%的罚款; 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对于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不能拆除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8%的罚款; ④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对于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不能作出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决定,并处该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7%-10%的罚款; 上述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由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应收取该建设工程配套

8、设施费单方造价基数的乘积构成。增加建筑物高度超过报建审批高度不足标准层高的二分之一的,折算为标准层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建筑面积,超过报建审批高度二分之一层至一层的,折算为一层标准层面积计建筑面积。 减轻处罚的情形 (6)符合规划要求且未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建设,建设单位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且其违法建设行为对规划实施影响较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但最低不得低于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或者建设工程总造价1%。减轻的情节和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明。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同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两年内

9、进行违法建设超过三次的,依照上述有关规定所适用的罚款上限从重处罚。 (7)《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对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作出处罚。对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的处罚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处罚的法律适用需核实本案建筑物的建筑时间 (8)违法建设按照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认定和处罚;违法建设行为时间跨越两部或两部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按照从新兼从轻的原则进行认定和处罚。如果按照查处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构成违法建设的,则不认定为违法建设;如果按照查处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较轻的,按较轻处罚执行。 违法建

10、设按照下表所示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 注1. 表中的*表示起算时间不含当日,从次日算起。 注2. 1967年以前的违法建设一般可不作追究,从宽处理。 注3. 1992年8月15日至1997年4月1日之间发生的违法建设,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予以认定和处罚。 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按照查处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9)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10)对于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历史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在2010年12月31日前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违法建设处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逾期不

11、申请的以及2008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则按照《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关于处罚实施部门的问题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 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交由城市规划部

12、门处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九条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下列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逾期仍不拆除的,由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报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13、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说明:《城市规化法》已经废止,根据行政法原理以及规定,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强制执行权,因此规划部门和城管还是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广州市的规定是否与上位法规定冲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的上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

14、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说明:与本案情形相类似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

15、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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