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管局):
建设部于2005年11月31日印发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建住房[2005]200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工作规程》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工作规程》规定的拆迁许可听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拆迁许可申请后,对于拆迁居民户数在500户以上的项目,应当组织拆迁许可听证。
二、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5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视情况还可邀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相关部
2、门人员参加。
三、除许可申请人外,参加听证的被拆迁当事人(包括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以及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代表原则上不少于10人,但一般不超过20人。
被拆迁当事人代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产生:
(一)由被拆迁当事人自行推选,并在举行听证2日前将代表名单提交区县拆迁管理部门;
(二)由被拆迁当事人自愿报名参加,按照被拆迁当事人报名先后顺序确定;
(三)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选。抽选过程应邀请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家)委会有关人员到场,并可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被拆迁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推选出代表,且无人自愿报名参加,区县拆迁管理部门抽选的代表也都拒绝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
3、听证权利,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听证。
四、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指定审查拆迁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及被拆迁当事人代表认为主持人与拆迁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受委托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听证包括以下程序: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2、记录人核实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会纪律;
3、申请人就申请拆迁许可的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4、被拆迁当事人代表陈述意见;
5、听证主持人询问听证当事人;
6、听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当事人陈述结束、听证当事人退场;
8、受邀参加听证的人员发表意见;
9、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六、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撤回拆迁许可申请,听证主持人应终止听证。
被拆迁当事人代表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员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有关情况。
听证笔录作为区县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听证期间不计入规定的拆迁许可工作时限。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