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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重点条款解读.docx

1、《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修订颁布的立法宗旨及立法依据的规定。   科普立法的宗旨是推动社会进步,提高公民科学素养。为了加快广州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保障我市科普事业的发展和公民素质的不断提升,有必要依据《科普法》和有关法律制定地方性科普法规。社会科学普及内容是本次《条例》增加的重要部分,重点参考和吸收了《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相关精神和规定。

2、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参考了国务院《公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以及兄弟省市地方性法规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资源共享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解读】   本条是关于本市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近年来,我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发展理念,“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就是指科普工作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公众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经过多年努力,突出“政府为主体、自上而下、点面结合”的科普活动模式,我市科普事业取得了重大突破。新形势下,为适应科普工作的新常态,结合科普事业主体的多元化,科普活动对象的大众化,公众对科普活动需求的差异化等特点,亟待对科普工作的原则做出调整。“资源共享、讲求实效”主要针对科普活动执行过程中对资源的运用。在海量信息的时代,参与科普活动的政府、社会力量、公众需要增加相互之间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加快传播速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

4、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统筹解决科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和科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普专家库,完善科普组织网络。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列入工作计划。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协调辖区范围内的科普工作,发挥科普组织的作用,加强辖区范围内科普队伍、科普活动场所建设。   【解读】   本条是对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的职责的规定。   科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推进的事业。根据《科普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创新委作为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做好顶层设计,搭建科普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科普网络,统筹全市科普资源,协调

5、解决推进中的各类问题,推动全市科普工作积极、稳健发展。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要把科普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常议常抓,领导领导,强化统筹,密切配合。要上下联手,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抓出特色,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力争打造“一区一特色”、“一镇一精品”的科普大繁荣、大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普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引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本条例。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科普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建立全市科普工作统计制度,定期将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

6、解读】   本条是关于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科普职责的规定。   根据《科普法》的相关规定,本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市、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普工作中的综合协调、政策引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责;进一步强化了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政策依据,为各级主管部门依法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二款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全市科普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在此基础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督促检查力度,要把政策、规划是否落到实处作为检验政策规划成效的标准,抓紧抓实。科普统计是开展科普工作的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高标准抓好此项

7、工作有利于加强对科普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统筹规划,有利于提高全市科普能力建设,有利于扩大社会公众对科普工作的知晓率。   第六条 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普教育工作,督促、指导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在校学生进行科普教育。   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加强科技培训,扶持、建立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促进农业、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内容,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举办科普讲座;结合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

8、创业培训,开展科普教育,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普及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知识。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科普宣传。   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房屋、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防空、规划、公安、水务、交通运输、园林、安全监督、体育、气象、地震、旅游、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和行业专业知识宣传需要,将科普工作纳入工作计划,通过举办科普展览、讲座、专题报告会、科技咨询和公众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全国防灾减灾日、世界卫生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期间,

9、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科普活动主题并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解读】   本条为新增条款。其主要针对除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普活动中的职能进行准确定位。   本条款侧重于从行业管理的角度,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单位的科普任务。各行业部门要结合自身特点和科普资源,强化上下联动、密切配合,按照“大科普、大网络、新机制”的工作思路,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形式,不断完善科普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推动科普工作取得新突破、新进展,为推进国际科技创新枢纽建设营造良好生态。   要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各行业部门要结合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全国防

10、灾减灾日、世界卫生日、世界环境日等重大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受众广泛、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科普活动要突出针对性、引导性、互动性等特点。在此基础上,各部门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活动有主题、培训有组织,确保各类科普活动有落实、有成效。   要结合重大科普活动开展。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要重视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科技开放日等科普活动组织开展工作。从 2001 年开始,每年 5 月份开展的广州科技活动周,已成为广大市民期盼的科技“盛宴”,也是全市各部门、各区向市民宣传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的重要平台。科技活动周及其他相关科普活动作为公众参与度高、社会影响面广的群众性科技活

11、动,内容涵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卫生保健、防震减灾、安全生产常识等社会热点,活动形式包括知识讲座、现场咨询、专家义诊、展品展览、派发宣传资料等。与此同时,充分借助平面媒体、新媒介等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对各类活动进行跟踪报道。各类科普活动要突出广泛性、娱乐性、互动性等特点,切实通过开展各类活动推动科普事业稳健发展。   第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科普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   市科学技术协会受政府委托定期开展公民科学素质监测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解读

12、   本条是对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科普职责的规定。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根据条例,市科学技术协会受政府委托定期开展公民科学素质监测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市科学技术协会分别在2003、2005、2007、2010、2015年开展过五次广州市公民科学素质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广州市公民科学素质呈逐年上升趋势。   根据科技部要求,基于《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制定了统一的调查问卷,选取北京市、重庆市、广

13、州市、黑龙江省、湖南省和陕西省六省(市)为样本,形成了《中国公民科学素质调查研究报告(2015-2016)》。通过对调查测试结果分析,广州公民科学素质达标率为25.59%,仅次于北京的30.69% 、上海的28.8%,位列全国第三。为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科技部,继续加大公民科学素质达标率监测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八条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协助市人民政府推动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解读】   本条是对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社会科学普及职责的规定。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科学普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

14、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市社科联是广州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力量,需配合政府工作,在政府指导下开展相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开设科普专栏,安排专人负责科普信息采编工作,政府各部门的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公众平台应当结合行业科普宣传的需要,开设科普专题,围绕本行业科技知识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科普宣传。   广播电视台、综合类报刊等媒体应当发挥行业优势开展科普活动,每年制作并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广告,提供科普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台应当每月播出一档科普节目,综合类报纸应当每周有一个专

15、栏的科普内容,综合类刊物应当每期有一个专栏的科普内容,在举办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活动期间,应当增加科普专栏和科普节目的版面和内容。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科普活动。   【解读】   本条是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公共传播媒介科普职责的规定。   科普宣传是科普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对本部门(单位)所管理的门户网站及新媒体公众平台要切实履行科普社会责任,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对其他参加科普宣传的社会力量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新闻媒体作为科普宣传、传播的重要载体,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广州地区各主流媒体要把科普

16、宣传作为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发挥优势,主动作为,积极担当,力争当好科普宣传的“排头兵”。报纸、综合类报刊等传统媒体,要开辟专栏、制作并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广告;广播电视、网站、微博和微信等新媒体,要结合信息传播速度快捷化、传播方式多样化的特点,在科普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科普教师,组织学生每学期至少开展四次科普专题教育和一次校外科普活动,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考察以及其他科普活动,重点普及生理心理健康、流行性疾病预防、安全避险、生态环境保护等科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兴趣、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价值观。  

17、 幼儿园应当把科学启蒙教育纳入幼儿教育的内容。   【解读】   本条为新增条款。其主要对各类初、中级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科普责任的规定。   市、区教育局、人社局作为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指导学校进行科普教育和开展科普活动。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是青少年教育的主要渠道,也是青少年科普教育的主体。各类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要将青少年科普工作作为青少年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将科学兴趣、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价值观的培养作为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落实。   科学启蒙教育对幼儿树立基本的世界观、科学观有举足轻重作用。幼儿园期间,教师应有目的

18、有计划地组织幼儿的科学启蒙教育,丰富幼儿的科学知识与经验,发展智力,培养幼儿对科学的兴趣,增强科学探索精神。   除学校本身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外,充分利用校外科普资源,开展科普活动也是学校推进科普教育的重要方式。目前,广州地区拥有91家国家、省、市科普基地,有条件成为学校的校外科普教育场所。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咨询、讲座等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科普活动站、点等科普活动场地和科普宣传栏、电子宣传屏。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所在地的社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科普工作,发挥农村专业技术协

19、会的作用,引导村民学习和掌握科学生产、文明生活等科学知识和技能。   【解读】   本条为新增条款。其主要对基层组织的科普责任的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作为基层组织会发挥“末梢神经”作用,加强与辖区内科普基地和科普场馆的联系,利用各种资源,开展面向居民和村民的科普宣传。应在科技活动周、科技开放日等科普相关活动日期间,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深入广泛的科普活动。   社区科普工作在社区居民科学素质提升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通过创建各级科普示范社区,对推动社区居民科学素质的提高有积极意义。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科普类社会组织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各自的

20、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组织科普工作者和教师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科普作品创作、科普研究,开发科普资源,及时向公众传播最新科研成果,面向重点人群开展各种科普活动。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不影响教学、科研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应当向公众开放非涉密的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科普场地、设施,为公众举办科普讲座,提供科普咨询。   鼓励大中型企业向社会公众开放非涉密的科研仪器设施、实验与观测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生产线等科普资源。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在不影响科研、生产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应当将非涉密的科研资源向公众开放,接待有组织的预约参观,并提供讲解。   【解读】

21、   本条为新增条款。其主要对各类社会科普资源对公众开放的规定。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拥有先进的科学技术人才、大型仪器储备,可以成为科普工作的重要力量,为科普工作提供重要支持;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工作的教师、科技工作者,以及在高校就读的高校学生均拥有丰富的科技知识,是科普工作可以依赖的重要人力资源,应创造条件为其参与科普工作提供便利。大中型企业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有着将科学技术与生活生产相结合的应用科技知识和同样拥有丰富科技知识的人员,也可以将其引入到科普工作中来。   科技资源“科普化”作为政府投资的科普场馆、设施的重要补充,理应通过各种方式鼓励此类资源

22、向社会公众的开放,推动相关单位及时向公众传播最新科研成果,面向重点人群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科普工作机制和应急科普服务支撑体系,组织开展经常性应急科普活动,普及应急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指导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时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科普宣传,引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解读】   本条为新增条款。其主要对应急科普工

23、作机制的规定。   当前,广州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领域的突发事件的任务十分艰巨。为此,本条第一款明确了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应急科普工作方面的责任和工作。从应急科普角度来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大力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发生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承担对各类科

24、普宣传工作的统筹协调、高效指挥、精心组织,积极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科普宣传,引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第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组织建设志愿者科普队伍,搭建科普志愿者交流平台,定期开展科普志愿者培训。   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教师、高校学生和离退休科技、教育、传媒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专业和技术特长,参与科普志愿服务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开展科普活动提供必要保障和便利。   【解读】   本条是关于志愿者科普队伍的规定。   本条确定了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作

25、为志愿者科普队伍建设的主体,负责搭建科普志愿者交流平台,定期开展科普志愿者培训等相关职责。在志愿者科普队伍建设过程中,应积极推动志愿者队伍的多元化,鼓励有专业和技术特长的志愿者参与到科普志愿服务活动中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科普活动提供必要保障和便利。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奖励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科普活动。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为开展科普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经费提供指引,并

26、给予协助和指导   【解读】   本条是对科普活动经费的规定。   在科普活动经费投入时,科普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顶层设计、流程再造、分权制衡、功能优化、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的工作思路,创新科普管理工作,实现资源配置合理化、项目管理公开化、决策流程规范化、经费使用绩效化、管理手段信息化,努力提升科普管理整体水平。与此同时,要统筹、协调联合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为积极开展科普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指引,协助和指导它们完成科普经费的申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评审,报主管机关认定。   【解读】

27、   本条是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评审和认定的规定。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作为市社科普及基地工作的主要组织单位,将定期与市科创委等一道,面向广州地区发布申报基地通知、组织专家评审,全面考察申报单位的科普工作情况与实效,提出具体评审意见,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拟定名单提交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审议认定。   第二十六条 科普基地、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优先安排学生的科普活动,并给予门票、场租等优惠。   科普基地、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结合各自专业特色,深入学校、社区、农村、企业开展各种科普活动。   【解读】   本条是关于市科普基地、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义务的规定。   充分开放和利用科普资源

28、是实现科普教育目的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普基地、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通过多种渠道开展科普工作,在科普资源开放方面起带头作用,积极推进科普活动进学校、社区、农村、企业的“四进”活动。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常年向公众免费开放,每周不少于五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时,节假日应当开放。   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设立的各功能区展馆应当增加科普功能,向公众开放。   【解读】   本条是对科普场馆和功能区展馆开放要求的规定。   作为政府科普资源,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有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义务,政府投资的各类

29、公共场所,人流量大,具有开展科普宣传的良好氛围,应做到对公众免费开放,保证更长的开放时间,提高科普服务的效果。   结合我市实际,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常年向公众免费开放,并明确开放时间。   第二十八条 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六为本市“科技开放日”。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基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具有科普功能、非涉密的实验室、陈列室等场所、设施,在开放日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   【解读】   本条为新增条款。其主要对本市“科技开放日”期间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基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放要求的规定。   进一步推进全市科普资源开放共享,根据我市目前

30、每年五月第三周举办广州科技活动周的实际情况,设立“科技开放日”。 “科技开放日”的设定是本条例的创新之处,按照条例要求,开放日期间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基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具有科普功能、非涉密的实验室、陈列室等场所、设施,在开放日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通过资源共享,资源开放等形式,使公众更广泛、更直接的接受科普教育,参与科普活动。   第三十条 公众关注的非涉密的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增加科普内容,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面向公众开展与本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科普活动,并在项目验收时提交科普报告。   【解读】   本条为新增条款。其主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科普化的规定。

31、   本条明确了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普义务。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是科技工作成效的重要体现,是公众了解科技发展现状的重要载体,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科技成果,其中大量科技成果可以转化为很好的科普资源。但由于缺乏制度的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科普化的效果并不明显。推动这些科技资源科普化,需要相关的制度给予保障,也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项目验收的方式,加强对科普资源科普化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产品开发,开展科普影视制作、科普图书创作与出版、科普展品展具研发、科普动漫游戏开发、科普网站开发与维护、科普旅游等,促进科普事业的发展。   【解读】   本条为

32、新增条款。其主要对鼓励发展科普产品开发的规定。   科普事业主要目的是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着重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作为一项公益事业,科普事业不是纯粹的政府事务,需要鼓励有社会责任的企业、个人加入其中。因此,除了政府推动的科普工作以外,必须有意识的促使科普事业面向市场,积极引导和激励企业、个人或者外资增加对科普事业的投入逐步实现科普事业的投资多元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事业,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持续发展的科普投入体系。   第三十二条 鼓励开展政府和民间的境内外科普交流与合作,与香港、澳门建立科普合作机制,开展穗港澳科普交流活动。   【解读】   本条为新增条款。其主要对境

33、内外科普交流合作的规定。   本条旨在利用广州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鼓励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科普交流与合作,提升广州科普能力和科普工作水平。与境外的科普交流与合作,有利于科普资源的共享,科普视野的拓宽,尤其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科普交流活动,对扩大穗港澳三地青少年的文化交流,提升穗港澳三地的科普交流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广州市在科技计划项目中安排了关于科普交流与科普合作系列活动,在科技活动周系列活动中安排两岸四地科普论坛、科普联展、科学表演等交流活动,通过对外交流与合作,共享科普资源,开展科普交流取得了一定成效。   第三十三条 科普工作者和科普教师的科普作品、获得的科普奖励、指导

34、学生参加区级以上科普竞赛取得的成绩、从事科普志愿活动的服务时间、完成并获验收通过的政府委托专项科普事项等,应当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解读】   本条为新增条款。其主要对本条是关于科普工作成效认定的规定。   我市科普队伍建设中存在科普人员参与度不深、积极性不高等现象,究其原因是对科普人员参与科学传播的激励机制有待提高。科技工作者、教师作为科普队伍的重要来源,为了充分发挥其推动科普的参与性、积极性,有必要对其科普成果和科普工作予以肯定,并将其成果、业绩作为考核的依据,激励其在科普工作方面的热情,从而激发其全身心地投入到科普工作中去。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

35、成果纳入本级科学技术奖范围,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解读】   本条为新增条款。其主要对科普成果奖励的规定。   科学普及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培养创新文化、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重要手段,应将其列入本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畴。建立长效的科普奖励激机制,对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是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科普格局的关键环节,是推动科普工作取得新突破的主要抓手,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智力支撑条件。   第三十五条 支持科普机构、传播媒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普基地、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科普类社团、企业等建立非营利性的科普合作组织,搭建科普资源共享和

36、交流合作平台,形成协作机制和制度,提高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能力。   【解读】   本条为新增条款。其主要对科普合作组织的规定。   加强专业科普场所之间合作与交流,整合广州地区各类科普资源,面向公众提供全面系统的科普服务,打造广州科普大品牌,是广州科普工作新时期、新常态下的重要任务。2011年,广州科普基地联盟成立,整合各类科普基地资源,在推动广州地区科普活动的开展、科普作品(产品)的研发和科普队伍建设,实现共享共建、互惠互利、共创共赢上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条对这类公益科普联盟和协会等行业社会团体的活动予以肯定,并从规定方面对相关科普合作组织、合作平台、协作机制和制度予以鼓励,希望其能为公众科普服务提供更丰富的科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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