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协议
发包(供货)方:腾冲市干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购货)方:黔西南州泰瑞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矿山开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现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货量、单价及选矿厂建设要求
1.1、甲方日原矿石供货量:4000吨,结算时按实际供货量进行结算。
1.2、原矿石单价:200元/吨(含税),本价格为固定价格,不管市场原因或涨或跌十年合作期限内均按上述单价执行。
1.3、矿山及选矿厂建设地点:腾冲
2、市干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古永干河锡铷选厂)。
1.4、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选矿厂建设图纸及工艺流程投资新建日初加工4000吨原矿的选矿厂,含全部厂房、设备、道路等设施的投资。乙方可指派专业工程师全程指导选矿厂建设。
1.5、自选矿厂建成经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负责选矿厂的经营管理,设备维护、水电费用、税费、工人工资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 甲方责任
2.1、甲方矿山的开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开采证照须办理齐备。
2.2、乙方经营管理的选矿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环保设施齐全,达到国家或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各项经营管理证照及前置许可
3、证件齐备。
2.3、本协议签订正式履行后,甲方不得寻找其他合作伙伴,即乙方为甲方原矿石唯一购货方,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可追诉甲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伍佰万元整(¥:5,000,000.00元)。
2.4、甲方投资新建的选矿厂,乙方负责自主经营,选矿尾渣由甲方指定堆放场地。尾渣堆放场地须达到国家或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如因乙方堆放尾渣造成行政处罚罚款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堆放尾渣造成停工整改的,相关的整改费用也由甲方承担,甲方须在环保整改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经环保部门验收后交付乙方使用。
2.5、甲方须将原矿石运输至选矿厂,乙方自主经营,精选出的产品乙方有自主处理权,
4、甲方不得干涉。
2.6、甲方在投资新建一个选矿厂的基础上,另行再投资建设一个烘干厂,日烘干量500吨至1000吨,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相关建设标准及经营管理与选矿厂同一模式,属选矿厂配套项目。
第三条 乙方责任
3.1、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投资新建的选矿厂由乙方自主经营,如因产品达不到乙方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给甲方投资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伍佰万元整(¥:5,000,000.00元)。
3.2、甲方投资新建的选矿厂,乙方负责自主经营,经营期间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合作期限
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开算计算,合作期限
5、为壹拾年,即2017年6月5日起至2027年6月4日止。
第五条 结算方式
自甲方投资新建的选矿厂正常生产之日起开始计算,甲、乙双方就原矿石采购量每月结算一次,乙方按原矿石月实际采购量100%结算给甲方。
第六条 其他约定
6.1、本协议书所载内容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及其他任何一方透露,由于任何一方泄密而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相对方可追诉泄密方的违约责任。
6.2、合作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就合作协议乙方有优先续签权及矿山、选矿厂、烘干厂等配套项目优先承包权,具体合作条款双方另行商议。
6.3、在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取诉讼。
6.4、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5、本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6.6、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腾冲市干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2017年6月5日
乙方:黔西南州泰瑞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2017年6月5日
签约地点:腾冲市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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