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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亏损要受罚.doc

1、虚报亏损要受罚 发布时间 :2010-3-23 8:55:27 来源: 作者:高君 添加到我的收藏   《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告上的亏损,《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延续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做实际弥补期限计算。如果

2、企业当年向税务机关虚报了亏损,那么将会影响到以后5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存在差异,企业难免会出现财务会计报告是亏损,而企业应纳所得额是正数,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因此对于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如何进行处理是很多纳税人非常关心的问题。   《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

3、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因此,对于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如何进行处理,可以比照新法实施前的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规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同时规定,第一,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

4、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

5、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举例来说,2009年2月,A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54287964.00元,应纳税所得额-487651.00元。2009年6月,经税务机关核实后,该企业2008年少计营业收入100000元,多列成本100106元,多列捐赠支出50000元,多列招待费9000元,实际亏损数额为218545.00元,虚报亏损数额269106.00元。A企业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2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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