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保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悔改表现和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仍重新违犯校纪者,开除学籍。
第三条 受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一年以上考察,有明显进步,处分后学年操行评等考评为良好及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班级和
2、班主任做出鉴定,经教导处提出撤消处分的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撤消处分,并撤出档案中材料。未撤消处分者,任何个人不准将处分材料从档案中撤出。
第四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教者,开除学籍。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上述之一并宣布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被处于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违反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者,视情节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造成打架事件的肇事、策划、打人、参与者、持
3、械斗殴者:
(一)肇事者(故意用语言,动作挑逗对方或用各种方式触及对方)。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指使他人打架)。
1、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人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四)参与者(促使打架事态发展)
1、未直接动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和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勾引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一)作案(偷窃)价值在1元至100元之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
5、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破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者;
(一)不慎损坏公物应主动按价赔偿;凡不主动赔偿者,均视为故意破坏。
(二)故意破坏,情节较轻,按价赔偿,全校通报,给予警告处分。
(三)故意破坏,情节较重,除赔偿外,全校通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故意破坏,后果特别严重者,除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吸烟、喝酒、上“三厅一吧”、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具、赌资、赌博场所)者:
(一)吸烟、喝酒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不改正者,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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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游艺厅、录相厅、歌舞厅、网吧者,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不改者,开除学籍。
(三)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迟到、旷课者:
(一)凡一学期迟到累计超过三次者(含三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凡一学期累计超过十次者(含十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旷课或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的学生,班主任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凡累计旷课达3学时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凡累计旷课达8—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凡累计旷课达12—15学
7、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凡累计旷课达18—2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凡累计旷课达22—25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凡考试作弊者,卷面一律按零分计算,不给予补考,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男女同学交往过密,超出正常同学接触范围,有碍校风校纪或给他人学习生活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者,经教育无效者,将视其影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及态度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
(二)凡出口不逊,污言秽语、语言不文明,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
8、分。
(三)凡乱扔果皮、纸屑,随地吐痰,影响环境卫生,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四) 故意涂改、撕毁宣传栏、公示板上的标语或公告,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私用电炉等电热器、私接电线,拆装用电设备,私自点蜡烛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阻碍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执行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于妨碍值周学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本规定没有包括的其它违纪行为,经研究,校长批准,可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主动交待问题或揭发问题,态度好的,可减轻或免除处分。对经教育态度差的或拒
9、不悔改的,加重处分。受三次违纪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纪学生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凡在学期内受过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操行考核本学期不能评优、良,受记过以上处分操行考核评定为不及格。
第十六条 对受处分学生学校将实行跟踪式教育:由学校教导处对受处分学生进行处理前后的谈话并负责与受处分学生的家长取得联系。
第十七条 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均由年级办提出处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教导处批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其中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