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制单依据
制作和审核出口单据的主要依据是买卖合同、信用证、有关商品的原始资料和国际惯例、国内管理规定等。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买卖合同是制单和审单的首要依据,从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条件以至运输方式、支付方式等均应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另外,贸易对方来函的有关内容也可使用。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交易中,信用证取代买卖合同而成为主要的制作单据的依据,因为银行的付款原则是“只凭信用证而不问合同”,各种单据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才承担付款的责任,如果信用证的条款与买卖合同互相矛盾,要么修改信用证,以求得“证单一致”。否则应以信用证为准才能达到安全收汇的目
2、的。
有关商品的原始资料,一般由生产单位提供的交货单和货物出厂装箱单等单据,显示货物具体的数量、重量、规格、尺码等。
保险单据审核的基本知识
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
投保加成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且无遗漏;
保险单据的类型应与信用证的要求相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保险单据的正副本份数应齐全,如保险单据注明出具一式多份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保险单据上的币制应与信用证上的币制相一致;
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相一致;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相一致;
如转运,保险期限必须包括全程运输;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一般应作成可转让的形式,以受益人为投保人,由投保人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