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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保护.doc

1、1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6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

2、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7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8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95.1.1 劳动合同法08.1.1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凡男女职工从事同样的工作的,享有领取同样劳动报酬的权利;对女职工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工资待遇;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对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实行女职工“四期”保护;设立托儿所、妇女卫生室等。 女职工和

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国家对女职工有哪些特殊的保护规定? 答:按照《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

4、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依据:《劳动法》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都有哪些? 答: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1)矿山井下作业,即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依据:《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5、国务院令第9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答: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低温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冷水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

6、行的作业。 依据:《劳动法》、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

7、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8点时间之内从事劳动或工作。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也应执行《劳动法》这一规定。 依据:《劳动法》、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5.女职工在未满一年的哺乳期内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答:女职工在未满一年的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8、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依据:《劳动法》、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6.女职工产前假15天能否放到产后使用? 答:《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

9、产前休假15天。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个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产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女职工休产假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依据:《劳动法》、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7.女职工多胞胎生育、难产、流产,应休产假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

10、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收;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劳动部《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8.国家对女职工哺乳时间有何规定? 答: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一

11、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9.国家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的保护规定? 答:按照《劳动法》第七章规定, 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

12、进行健康检查。 依据:《劳动法》 10.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都有哪些? 答: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需要对未成年工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对其劳动范围加以限定。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有: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

13、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千克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14、 (17)锅炉司炉。 依据:《劳动法》、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1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有什么规定? 答:凡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就是使用童工。国家严令禁止使用童工。任何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都不得招用童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不得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不能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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