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 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试 行) 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 目 录 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1 佛山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 6 联合验收报验须知 ………………………………………………… 7 各验收事项办事指南………………………………………………… 9 规划部门……………………………………………………………… 9 城市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9 市政工程(道桥、管线)规划条
2、件核实 …………………… 11 绿化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13 住建部门 …………………………………………………………… 1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 15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 16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18 环保部门 …………………………………………………………… 2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 公安消防部门 ……………………………………………………… 2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 24 气象部门 …………………………………………………………… 26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2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7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 27卫生部门 …………………………………………………………… 30 饮用水供水单位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卫生验收…… 30 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其他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3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设施测试 ………………………………… 32 申报建设工程
4、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 33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验收备案 …………………… 35 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37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38 联系方式……………………………………………………………封底 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和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建设工程领域政府服务效能的全面提升,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
5、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按照“统一受理、联合勘察、充分授权、各司其职、结论明确、限时办结”的原则运作,把原来分散在多个职能部门各自开展的验收工作由一个机构统筹办理,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统一组织、统一办理、统一监管。 第四条 设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构 (一)成立禅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领导小组,成员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监察、法制、编办、财政、检察院及具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职能的各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项目竣
6、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改革推进、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研究确定有关联合验收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合验收办),办公室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具体日常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区检察院以及具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职能的各部门作为区联合验收办的成员单位,并从建设(质量监督)、规划、环保、消防、气象等部门抽选专业人员常驻办公。人防、安监等其他具有验收职能的部门,由区联合验收办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现场办公,参与联合验收工作。 (三)区联合验收办内设联合验收和监督检查两个工作组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联合验收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竣
7、工验收的审批管理、现场勘察、出具验收合格文书等工作,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对联合验收工作开展全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联合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打破部门界限,集中职能,充分授权 (一)集中职能。将建设(质量监督)、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安监、气象等部门组织的行政性验收工作,由区联合验收办统一组织实施,对竣工验收项目开展联合审批和联合勘察工作,打破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的现状,提高验收效率。 (二)充分授权。联合验收办相关成员单位刻制审批专用章用于验收审批,或使用套印方式制发审批文件,专用章及套印空白文书由联合验收办集中管理,由相应成员单位常驻
8、人员按工作需要使用。从各验收职能部门抽选常驻办公的专业人员须是业务骨干,可代表本单位全权办理联合验收过程中的相关业务。 第六条 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 (一)集中受理,联合勘察,统一送达。在区联合验收办设立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联合验收申请。符合条件的,区联合验收办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统一验收。重大项目和复杂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办可根据工程性质另行统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验收法律文书,并在《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上盖章确认,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
9、建设单位。已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各验收职能部门不得另行受理验收申请及将相关验收文书直接交予建设单位,严格实行一窗受理、统一送达。 (二)各司其职,责任明确。区联合验收办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管,各验收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验收标准实施各专项验收工作,并对联合验收过程的审批结果、勘察意见和出具的法律文书负责。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文件要
10、求建成竣工。 (二)建设工程按消防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建设项目已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建设,落实污染防治工作,配套污染治理设施。 (五)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包括总计算容积率面积、总建筑面积、分层建筑面积、分层计容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基底面积、停车数量面积等测绘数据和测绘图纸资料)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已经完成。 (七)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八)已正式通水、
11、通电。 (九)各项公共、市政配套设施(如居委会、公厕垃圾站、社区警务室等)已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十)除上述内容外,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检测工作均已完成。 第八条 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业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和联合验收的受理范围,并按照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出具收件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申请。 (二)资料审查。各专项验收的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反馈审查意见。特殊项
12、目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现场勘察。材料审查合格、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由联合验收办组织各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验收,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到场配合现场勘察验收工作。各相关验收人员按职责规定分别开展各单项验收,现场勘察完成后,验收人员在《现场勘察意见书》上填写验收结论并签字确认。 (四)出具文书。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办制作《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盖章确认并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建设单位。
13、 (五)备案。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在现场勘察后,应根据相关法规当场出具单项验收结论。对于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内容;情况较复杂,不能当场出具单项验收结论的,可先提出初步验收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窗口出具单项验收明确结论,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有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整改内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向联合验收办提出复验申请,联合验收办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 第十一条 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
14、设工程竣工,应先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再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设窗口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若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建工程、生产设备和环保治理设施或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其中土建工程纳入联合验收范围,并由环保部门或安监部门出具落实“三同时”情况检查意见;生产设备及配套的治理防护设施待达到验收条件后,由环保部门或安监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意见抄送区联合验收办备案。 第十三条 参加现场验收的相关单位应指派工作人员准时参加验收,不得无故缺席,否则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缺席单位承担。因特殊情况确需改期的,应在约定验收时间
15、前一天报联合验收办批准,并提前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认真负责,做好各项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工作组对验收工作全程督查督办,并按照《佛山市禅城区机关效能检查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于在验收过程中出现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佛山市禅城区机关效能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前置条件、变更审批流程。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和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前置条件的,由相关单位报区联合验收办审查后公布。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联合验收办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竣工
16、验收备案(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适用于非消防验收工程项目)(公安消防部门 :必经流程 :可选流程 备注: 1. 备案阶段各事项请到各部门办理; 2. 整改环节为非必经环节。如初次验收不通过则进入整改复验环节,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则统一办结重新进行受理。 联合验收办终审意见(联合验收办) 排水验收文书 (排水主管部门) 特殊项目相关验收文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等) (联合验收办) 卫生验收文书 (卫生主管部门) 消防验收文书 (消防主管
17、部门) 否 是 (联合验收办各成员单位) 联合验收现场勘查意见书 复验 整改 人防验收文书 (人防主管部门) 防雷装置验收文书 (气象主管部门) 环保验收文书 (环保主管部门) 规划验收文书 (规划主管部门) 备案阶段 送达文书 整改复验 现场勘查意见书(联合验收办及各成员单位) 现场勘查(联合验收办各成员单位) 组织现场勘查 (联合验收办) 现场勘查 审查材料(联合验收办各成员单位) 受理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窗口) 审查材料 受理申请 佛 山 市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联 合 验 收 流 程 图
18、 是否通过 整改通知书 联合验收报验须知 申报联合验收前,已通过部分专项验收的,请提供该专项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书有效复印件一式两份;如有部分专项免于验收,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复印件一式两份。 注: 1、凡是在建设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申报规划条件核实、环保验收和质监验收监督。 2、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均应申报防雷装置验收。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申请人可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9、 4、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被抽中的,在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消防备案受理回执的有效复印件,无需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5、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被抽中的,若其他专项验收申请工作未准备好的,应先完成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向联合验收办申请其他专项验收时,需提供消防备案受理回执的有效复印件。 6、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被抽中的,且申请其他专项验收工作已准备好的,则该项目的消防专项可纳入联合验收。 7、若人防专项属于易地建设的,则应提供佛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人防报建办理审批表(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与易地建设报建凭证。 8、若一项工程涉及多个许可证
20、如规划),请按一个许可证对应一份资料准备。 9、涉及城市排水管网的,应经过验收检查并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城市排水管网验收检查由各级住建部门(质监站)牵头组织本级水务部门共同实施,检查结果统一编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由建设方在符合条件后向排水主管部门提出,可在联合验收阶段同时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申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向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排水主管部门许可后同时将有关信息反馈联合收办并抄送有关文书。 11、建设单位应在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一份情况说明,说明哪些专项需要验收,哪些专项不需验收或已完成验收(情况说明模板可在联合验收专题网站下载)。
21、 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须以最后一个验收职能部门合格文书的签发日期为准,请建设单位在整理竣工验收资料(例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注意日期的填写。 13、人防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验收备案环节由建设方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提出办理,不纳入联合验收程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同时将有关信息反馈联合验收办并抄送有关文书。 各验收事项办事指南 规划部门 城市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一、颁发的证件 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三、审批条件 1.符合
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 2.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 3.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 4.已完成配套工程; 5.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 6.各项公共、市政配套设施(如居委会、公厕垃圾站、社区警务室等)已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7.已在城市建设档案馆办理建设档案竣工核验。 四、申请材料 1.《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
23、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土地使用
24、证或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料或证明及附图(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5.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图,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6.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建筑施工图、小区环境绿化报建图、排水施工图(原件1份,含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市政及建设过程有关规划修改的批件); 7.各项公共、市政配套设施(如居委会、公厕垃圾站、社区警务室等)的移交文件(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及建筑周边隐蔽工程竣工测量图(原件1份); 9.建(构)筑物各向立面
25、的过塑4R彩照(原件1套); 10.《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登记表》一式两份; 11.配套机械停车位的项目需提交特种设备验收合格报告原件一份; 12.装修工程需提交工程竣工图原件一份; 13.备注: (1)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2)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委托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测量,竣工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 (3)如建筑物与原规划批准的施工图有出入的地方,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应加以说明。 (4)申请材料指引中所
26、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5)实测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使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3度1980西安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 (6)要求提供电子数据文件的,须刻录成光盘提供。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uto CAD 2004以下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 (7)特殊项目如需报送其他材料的,将在申请时一次性告知。 市政工程(道桥、管线)规划条件核实 一、颁发的证件 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
27、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三、审批条件 1.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 2.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 3.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 4.已完成配套工程; 5.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 6.已在城市建设档案馆办理建设档案竣工核验。 四、申请材料 1.《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
28、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料或证明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
29、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6.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图(原件,含总平面图、纵断面图、横断面图及建设过程有关规划修改的批件,验收合格后退回); 7.竣工测量图及隐蔽工程竣工测量图及测量成果表(原件1份)。 8.备注: (1)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2)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委托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测量,竣工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
30、进行。 (3)如建筑物与原规划批准的施工图有出入的地方,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应加以说明。 (4)申请材料指引中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5)实测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使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3度1980西安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 (6)要求提供电子数据文件的,须刻录成光盘提供。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uto CAD 2004以下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 (7)特殊项目如需报送其他材料的,将在申请时一
31、次性告知。 绿化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一、颁发的证件 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三、申请条件 1.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 2.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 3.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 4.已完成配套工程; 5.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 6.各项公共、市政配套设施(如居委会、公厕垃圾站、社区警务室等)已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7.已在城市建设档案馆办理建设档案竣工核验。 四、申请材料
32、1.《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
33、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一份) ; 4.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图)(复印件一份); 5.经批准的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批意见及建设过程有关规划修改的批件(原件一份); 6.各项公共、市政配套设施(如居委会、公厕垃圾站、社区警务室等)的移交文件(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7.竣工测量图及测量成果图;(原件1份); 8.绿化工程各向立面的过塑4R彩照;(原件1套); 9.《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登记表》一式两份; 10.备注: (1)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
34、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2)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委托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测量,竣工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 (3)如建筑物与原规划批准的施工图有出入的地方,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应加以说明; (4)申请材料指引中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5)实测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使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3度1980西安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 (6)要求提供电子数据文件的,须刻录成光盘提供。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
35、格式要求:Auto CAD 2004以下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 (7)特殊项目如需报送其他材料的,将在申请时一次性告知。 住建部门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无 二、设定依据 1.《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设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第八条、第九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第五条、第六条; 三、审批条件 1.已完成工程设
36、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3.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下述申请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要求。 四、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签署的已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同意组织竣工验收的证明(原件); 2.施工、建设单位签署的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证明(原件); 3.建设单位制定的验收方案及验收小组名单(原件); 4.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 5.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 6.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7.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8.安全监督机构出
37、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有效复印件); 9.电梯准用文件(有效复印件); 10.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资料抽查通知书(原件); 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复印件(核原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无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7月29日通过,自1998年8月1
38、3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4、《佛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佛府[2001]55号,自2001年8月17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5、《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2010年7月23日印发)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6、《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十一条; 7、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
39、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5]103号,自2005年4月22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六)款; 8、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人防办、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佛人防[2010]27号,自2010年5月27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 三、审批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
40、及合同要求,并提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 3、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4、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质量等级,提出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5、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6、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7、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四、申报材料 1、建设
41、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佛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3、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表(含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以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人防工程竣工图(含平战转换图纸,蓝图)一套; 5、人防工程设计变更(纪要)(复印件); 6、人防防护(化)设备订购合同(复印件),产品合格证(原件); 7、工程定位坐标资料(复印件); 8、监理会议纪要; 9、混凝土施工日记; 10、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11、施工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 12、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13、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单
42、位和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设备施工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14、监理工作总结; 15、水泥、钢材、砖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16、材料构配件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17、砂浆试块、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 1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19、《防护(化)设备质量保修承诺书》。 备注:复印件(盖建设单位章),送原件验后退回。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城市排水许可证》 二、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审批后即可从事城市排水业务。 三、设定依据 1、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3、》第103条; 2、建设部[2006]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2006年12月25日颁发; 3、《佛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011年2月27日)颁发; 4、佛山市《佛山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定(试用)》第二十五、二十六条,2005年1月颁发。 四、审批条件 1、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地方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
44、标准和规定;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6、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7、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8、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3条规定的标准。 五、申请材料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2、申请单
45、位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4、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5、城市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6、排放污水易对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7、临时性《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需提交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注明临时
46、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场地施工期间临时排水平面布置及系统图(4)已建预沉淀设施等预防堵塞排水管网设施和排放污水水质达标的相关资料。 六、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禅城: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A座202室)水资源与排水管理科 七、审批决定机关 禅城: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八、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九、受理咨询与投诉的电话 咨询电话: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83350272; 投诉电话: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83990355。 环保部门 建设
47、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书面验收意见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第三章第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00年4月29日修订)第二章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章第十四条;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48、国务院令253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6.《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章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订);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 三、审批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保设施及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评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保设
49、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保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保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
50、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评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四、申请资料 (一)(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公路、道路、港口、泵站、绿化工程、河涌整治等(除房地产类项目外)生态类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参与联合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