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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试行办法.doc

1、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试行办法(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分批次报批的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在内的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

2、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建设用地审查内部会审制度。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农村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村镇建设规划。   第七条 项目的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和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相一致的一同报批,不一致的应分别报批。  第二章 用地预申请   第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3、究论证或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并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申请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情况,拟占用土地的区域位置、用地数量、地类,拟用地的时间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开垦方案及经费的落实等。 第三章 用地申请   第九条 建设用地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4、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文件;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的途径和方式;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 (八)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环保、文物、林业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文件; (九)在城市规划区以内要附具城市规划部门的城市建设规划许可文件。

5、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个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及身份证件、家庭人员结构、申请理由、申请面积以及现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处理办法等并附具是否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有关文件。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两级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农民集资联办企业、农民个人出资办企业以及农民集体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企业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提出,经村(或村民小组)、乡(镇)审核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

6、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申请的内容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项目用地的位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按不同的程序和权限完成审查报批。   第十三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7、批准,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分批次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有条件对一定区域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拍卖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分区功能和有关批准文件等分批次编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补充耕地方案和建设用地

8、项目呈报说明书,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报批。征用土地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不办理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个人建设占用土地,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分批次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

9、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同一建设项目占用上述不同地类的土地,应按不同地类的规定分别拟订方案,一并报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同其他永久性用地一次申请,确实需要单独申请的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提供项目的有关设计文件、用地范围、时间、工期及工程结束后的复耕方案。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

10、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依法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或开垦保证金后5日内下发批准文件。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和城郊未划入保护区的水地、菜田每平方米20-30元; (二)基本农田以外其它耕地每平方米15-25元。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接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有关税费,正式签订有关协议、合同。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其他有关税费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批准建设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

11、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其开垦耕地工作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其中开垦耕地工作由各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月底,要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项目供地的情况向国土资

12、源部备案。 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月底以前将本级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各县、市建设用地项目供地的情况向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因生产和建设对保护区内基本农田造成破坏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 限期恢复,并按《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向遭受损失的一方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无法恢复的,按《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款处理,并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批准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的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

13、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由此给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批准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超过一年未使用权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征地费用或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逾期未缴纳土地闲置费的,除按期追缴外,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厂、建窑、

14、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开挖渔塘,严重毁坏种植条件以及擅自将耕地变为非耕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破坏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二)、(三)、(五)项规定,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农业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直接责任者限期治理,可以并处造成经济损失二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造成经济损失的一至二倍的罚款。

15、  第三十四条 阻碍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或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基础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 第五章 用地文本编制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写、统一编号,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呈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最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城镇地籍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被土地管理部门认定的、有测量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

17、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项目的有关方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加盖编制机关公章,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补充耕地方案》上报时要同时附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征用土地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经编制机关加盖公章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该方案前要在被征地范围内对征用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填写《征地调查表》,由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 并经乡(镇)村签署意

18、见后汇总填报《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填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在上报《征用土地方案》时还应附具:    ①省、市、县人民政府对耕地以外其它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②用地单位对本方案的意见;   ③因项目建设涉及的迁建用地需征用土地的,可按本方案的要求另行填写。   《建设用地项目供地方案》由项目用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按有关规定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该方案上报时应同时附具:   ①供地范围图;   ②初步设计有关项目总平面布置及用地图件和技术说明资料;   ③超出建设用地指标的供地方案,应附有关技术、 经济论证报告;   ④有偿方式供地的,应附草签的有偿使用合同草案或招标、拍卖方案和土地评估报告及初步审  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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