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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若干问题.docx

1、浅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若干问题   一、主体方面的问题   在2004年5月1日往常,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要紧依据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等。«方法»第三十一条对诉讼主体和责任作了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缺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临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然而,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赔偿缺失后,能够

2、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这一规定确定了交通事故交身损害赔偿的原那么:   1、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缺失,原那么上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2、在非执行职务时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员造成的缺失第一由其本人承担,本人临时无力支付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辆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3、驾驶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缺失后,再向驾驶员追偿。然而,该«方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主体的确认过于简单,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显现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情形,或者存在多个车主责任承担等,没有明确的判

3、案依据。因此,这些问题值得探讨。   在第二种类型的案件中,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因客运车辆发生意外翻沉,与山体等撞击而发生事故的,乘客与营运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调整,除因伤亡是乘客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之外,承运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乘客作为原告起诉的,应以承运人为被告。在此种情形下,乘客与承运人之间属合同纠纷,无须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乘客有权直截了当起诉。因客运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缺失的,乘客能够基于与营运人之间存在的客运合同关系,不经公安机关处理,直截了当单独起诉营运人,要求营运人承担自己的全部缺失。营运

4、人赔偿乘客缺失后,能够起诉对方车辆的所有人或治理人,要求其依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在乘客与营运人之间既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又存在侵权关系的情形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一)»第三十条之规定,受害人只能在依据客运合同关系追究车方违约责任和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追究侵权人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主张两种权益。其在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往常又变更诉讼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关于第三种类型的案件,能够适用第二种类型案件的处理原那么。然而假如乘车人未经车主同意强行搭乘或背地搭乘的,因双

5、方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乘车人不能以合同纠纷起诉,只能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治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所述是针对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和责任人的一样情形而言的,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车方,往往还存在着车主、司机、车辆承包人、车辆被挂靠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在车方作为被诉方的情形下,应坚持由车辆保有人承担民事责任为原那么,依照车辆运营支配和运营利益的归属来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具体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个人所有的车辆的所有人(即车主,下同)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2、个人所有的车

6、辆的所有人雇佣的司机开车肇事的,因雇主应承担转承责任,在诉讼中应将车辆所有人列为被告,由雇主即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3、个人所有的车辆的所有人托付他人开车执行临时事务,受托人开车肇事的,车辆所有人作为托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列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受托人能够不作为被告。   4、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司机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司机所在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并作为被告。   在第2、3、4所列情形下,如司机有过错或重大过错,车辆所有人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够依法向司机追偿。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一样不应将司机列为共同被告。   5、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如

7、借用人有相应的驾驶执照,且无不宜开车的其他情形(如饮酒等),那么出借人对出借车辆的行为无过错,民事责任应由借用人承担,能够仅列借用人为被告,反之,那么应将借用人或出借人列为共同被告。   6、承包、出租的车辆,承包人或承租人自己驾驶或其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或承租人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7、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单位名下的,个人自己驾驶或其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事故的,应以个人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8、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受害人物质缺失的,由肇事人作为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偷开他人车辆发生事故的,也与此同。   9、采取分

8、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使用该车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缺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第5-9所列情形下,原告要求出借人、出租人、发包人等车辆所有人或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将出借人、出租人、发包人等车辆所有人或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在确定车辆所有人或被挂靠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有关责任确认方面的问题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以事故责任者的过错大小作为赔偿依据的。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对事故责任者的过错大小发生争议,而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结论往往是哪一方负要紧责任,哪一方

9、负次要责任,责任比例的承担,在司法实践中是由法官依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在交警部门作出主次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自由裁量。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那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意味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归责原那么是过错责任原那么,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确实是说,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有意或过失(统称有过错)时,才对交通事故缺失承担赔偿责任,否那么就不必承担

10、赔偿责任。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那么都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处并不意味着过错双方仅对各自的缺失负责,不对对方缺失负责,而是按照过错大小在造成交通事故全部缺失中的作用,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那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然而,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差不多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

11、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归责原那么是严格责任原那么,即无过错责任原那么。无过错责任原那么是指行为人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缺失,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那么。依照民法通那么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严格责任原那么的确立,符合我国的差不多国情,是坚持实事求是和以人为本的结果。实行这一原那么专门强调了机动车驾驶员的慎重驾驶义务,表达了对差不多人权的尊重和对弱势群体的爱护,能够有效地幸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缺失。   第二,在实行严格责任

12、原那么的同时,假如符合法定的条件,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能够减轻。那个法定条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差不多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够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缺一不可,仅具备一个方面时仍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那个地点需要专门指出的是,即使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的两个方面,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只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或〝不负〞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规定也意味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也要承担部分损害后果,但只要损害后果不是由非机

13、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意造成的,就不得全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三,在特定情形下,机动车一方完全免除责任。假如交通事故的缺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有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完全免责,一切后果均由造成该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   依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赶忙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复原交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依照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形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

14、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假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一方面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另一方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就将当事人向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作为提出诉讼的前置条件。这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也符合〝行政救济穷尽〞的原那么。假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既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在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提出,如何处理?那实际上是民事诉讼中审查附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   三、赔偿问题   在«道路交通安全

15、法»生效往常,法律对汽车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要紧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民法通那么»等差不多法律;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等行政法规;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点性法规、规章,如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公安厅公布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实施中假设干问题暂行规定»等。四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及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公布的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尽管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渠道,但如何说它是在我国过去运用行政手段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体会基础上制定的,因此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点:一是由各省级公安、民政部门每年规定损害赔偿标准,执行时刻为当年5月1

16、日至次年4月30日,导致同年同地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一致,不利于对同类受害人的公平爱护。二是受害人为城镇人员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农村人员,不符合部分地区农村人员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人员年均收入的实际,缺乏对农业人员的公平爱护。三是赔偿中只规定了对物质缺失的赔偿,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院司法说明的生效,«机动车治理方法»、«道路交通治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废止,补偿了往常规范性文件对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规定不完善,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的缺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中确信

17、了精神损害的赔偿,使同年同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致。在国务院尚未出台与«道法»相适应的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之前,司法说明就成为了运算缺失并索赔的惟一依据。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以下四种在赔偿方式:   1、保险公司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缺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意味着,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缺失的,不论是肇事方的责任,依旧受害方的责任,其事故缺失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赔偿,即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假如在保险责任

18、限额内能够完全补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缺失的,那么肇事方不再向受害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假如保险责任限额不足以补偿交通事故所造成缺失的,对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划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确定的归责原那么。   2、过错责任方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自行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假如事故完全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意造成的,那么机

19、动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缺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责。   为切实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治和赔偿,国家除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外,还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新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第一部道路安全大法,尽管在立法上补偿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上的某些缺陷,但新法的实施条例中有些规定还有待细化,«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还需要多个配套的细那么,目前,有些细那么依照各地实际还在制定中,法律完备需要加快速度。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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