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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5新民诉法解释》.docx

1、解读《2015新民诉法解释》  (2015-03-03 10:50:44) 转载▼ 标签:  新民诉   新民诉解释   2015民诉解释   解读   民诉解释亮点 分类: 律师工作法律实务     ■当事人诉讼权利   1、立案登记制。   司法改革中备受关注的立案审查变为立案登记制,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2、诉讼中撤诉条件。   司法解释规定,二审和再审程

2、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但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细化反诉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细化了反诉的构成要件,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且当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司法解释还以反面列举的方式排除了反诉的适用情形,即当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

3、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4、确定“一事不再理”的认定标准。   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且在其他条文中也规定了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如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细化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条件。   司法解释细化了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条件,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

4、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若原审原告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若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在再审过程中,有以下四种情形的,应当准许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

5、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6、细化规定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早在司法解释意见起草阶段,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问题就被包括法官、学者、律师等在内的法律人积极讨论过,新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   若第三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或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三人便可以在法定期

6、限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   ■公开庭审及裁判文书,保证司法公开   1、限制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二审中满足以下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而在再审案件中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2、提高裁判文书水平规定裁判文书查阅

7、方式和范围。   一个司法解释往往需要配套设施,虽然有关裁判文书的规定没有体现在本次司法解释的文本中,但在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却特意强调了此点。司法解释项目组的主任孙佑海称,最高法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未来会有上千种诉讼文书;同时也在明确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1、明确举证责任原则及规则。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即在确认、变更或消灭之诉中,当事人应对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作出判

8、决前,举证不力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2、指引法官质证、认证及公开相关依据。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同时对质证对象进行了说明,即需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   对于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明确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具体情形。   此次司法解释还特别强调了人民法院在依法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的同时需要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

9、果。   3、电子证据的认定。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其特别之处在于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呈堂证供”。   4、专家辅助人制度。   此次司法解释对民诉法中一笔带过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身份用了两个条文,265字进行专项规定,主要内容涉及当事人可申请的人数为一至二名,其发言相当于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并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10、■提高审判效率   1、 完善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案件规定。   民诉解释细化了简易程序的各项规则,包括送达可以简便方式进行;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审理前的准备可以简便方式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

11、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在小额诉讼程序方面,民诉解释列举了适用该程序的金钱给付案件类型。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答辩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2、规定期间和送达问题。   为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司法解释还细化了诉讼程序的期间和送达问题。   如,民诉解释规定了再审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且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在送达方面,民诉解释规定了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

12、送达诉讼文书的具体规则。在委托送达的情况下,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进一步明确了直接送达、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具体条件等等。   3、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   为了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13、   (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4)组织交换证据;   (5)归纳争议焦点;   (6)进行调解。   4、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需要携带下列资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4)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14、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

15、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1、制裁虚假诉讼。   若第三提起撤销之诉后,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原案当事人的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当事人、证人虚假作证。   新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在于,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而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

16、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若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公益诉讼制度   针对新民诉中草草带过的“公益诉讼制度”,本次司法解释就公益诉讼的受理、管辖等具体的操作程序予以明晰。   在受理条件方面,有关机关

17、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案件管辖方面,这则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公益诉讼中的告知程序,

18、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在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方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明确,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完善法庭纪律   近年来,在案件审理

19、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本次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主要体现在:   1、《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若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即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或者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还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2、《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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