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协议书甲 方: 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 方: 职 业: 性 别: 民 族: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 民政局(甲方)与 (乙方)就孤儿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孤儿 ,性别 ,现年 岁,出生于 年 月 日。经 (公安机关或法院)查明,孤儿父母已死亡(或查找不到),孤儿由乙方抚养,乙方每月给抚养费不低于 元并对其享有监护权至孤儿年满18岁为止。(乙方领取孤儿生活补助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负
2、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2、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履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所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孤儿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2、乙方在地方民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并用于孤儿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在内的开支,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寄养家庭劳务费等。三、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督、抚养义务,甲方有权追回乙方领取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或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乙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并与新的监护人重新签订监护协议。四、附则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争议可凭此协议共同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法官按本协议制作调解书。本协议一式叁份,乡、镇(街道)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