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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轻伤与重伤标准.doc

1、 关于轻伤与重伤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是1990正式下发执行的。该标准比较详细、具体,并且有对标准的说明和释议,在实际工作中较易操作。《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是从90年7月1日起试行的标准,现已试行了十多年,仍无正式标准。笔者认为轻伤鉴定标准,上限与下限距离相差过大。如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有些鉴定人仅凭伤者主诉的昏迷或病历中记载有昏迷和近事遗忘就定为轻伤,或以医院出具的脑震荡为依据定为轻伤,而该伤对被鉴定人的身体影响显然较小。如第十一条第二款“外伤性鼓膜穿孔”有的被鉴定人鼓膜穿孔仅为针尖样大小,半月至一月后多可自行愈合,对其听力影响小,评定为轻伤,似乎

2、也过于勉强。而有些标准,如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以及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附件损伤”等这些条款,要比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第二款所定标准要重得多,如果一样定为轻伤对被鉴定人显失公平。同时,《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有的条款不易掌握,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理解。如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这里的明显瘢痕怎样理解?对于锐器伤,缝合较好一般都没有明显瘢痕(瘢痕体质除外),而有时候鉴定人在检验时往往根据当时测量的并不明显的瘢痕来作为鉴定依据,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对于锐器伤,鉴定时我们要注意。笔者认为这样的损伤可参照第十四条,用测得的瘢痕推定当时的创

3、口长度,如单个创口长度超过3.5cm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5cm方定为轻伤比较合理。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在审理工伤争议案件中,认定劳动关系是解决工伤损害赔偿纠纷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才能够构成工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或业主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与不平等性。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并可以通过协商变更、中止、延续。这表明劳动关系首先是一种平等关系。但是,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资双方由平等的关系转化为事实上或者说是实质上的不平等关系,即劳动关系成立后,劳动者

4、要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支配劳动者的劳动力并可以管理劳动者,劳动者要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这使得劳动关系又具有隶属性。由于劳动关系这种双重特性,使得劳动立法的目的是通过“倾斜立法”的原则扶弱抑强,矫正这种不平等性。二是劳动关系具有对抗性与非对抗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利益追求上存在张力,即劳动者追求的是工资福利的最大化,用人单位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两者的对抗性是非常明显的。另外,双方之间还是一种利益伙伴关系,彼此利益处于相互依存的共生状态,如果企业效益不好,劳动者工资奖金和福利都会受影响;劳动者的能力、技术等也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用人单位会为劳动者出资培训,劳动者也会

5、为企业努力工作。因此,劳动关系呈现出对抗性与非对抗性兼有性,在劳动关系中,对抗性和非对抗性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就是要扩大劳动关系的非对抗性,缩小对抗性,使企业利益与劳动者利益达到均衡发展。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很相似,两者很容易混淆。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尤为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

6、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此外,劳动关系中被雇用一方一般必须是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务关系中被雇用主体一方比较宽泛,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二是主体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平等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平等的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两者最重

7、要的区别,也是判断两者的核心标准。三是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关系中被雇用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四是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关系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关系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五是合同内容的任意性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关系中的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六是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劳务关系纠纷解决方式不适用仲裁前置,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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