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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培训课件.ppt

1、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处方概述处方概述一 处方概念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处方概述处方概述 二 处方权限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医师处方权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药师调剂权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九条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

2、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十条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

3、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二、处方格式二、处方格式处方管理条例处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条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具体有哪些?具体有哪些?处方前记正文后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包括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章、药品金额、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章。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

4、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纸张的颜色普通处方及中药饮片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 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

5、注“精 二”。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处方的书写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开具处方应用钢笔,毛笔或不褪色的圆珠笔书写,能在3年内保持字迹完整清晰;但不

6、得用红笔或铅笔书写。(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开具处方时用5%或10GS等缩写可以吗?常用药品通用名消心痛硝酸异山梨酯洛活喜氨氯地平654-2山莨菪碱安定地西泮安体舒通螺内酯D860甲苯磺丁脲他巴唑甲巯咪唑碘必乐碘帕醇TAT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施他宁生长抑素消炎痛

7、吲哚美辛扑尔敏马来酸氯苯那敏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克(g)剂为单位;等等。当剂量规格小于1用小数点表示时,应在小数点前加0(如0.5mg),避免写成.5mg,小数点后也不应出现拖尾的0(如5.0 mg),因为容易看错。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有医生问:“开一

8、个药共28粒,是7粒/盒,规格是写7粒4盒,还是可以直接写28粒?”为了让患者清楚知道自己拿到的包装的数量,建议应该写成7粒规格4盒(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张处方内所开具的全部药品,包括该处方内的各种口服液和注射剂,也包括大输液,或加于大输液内的小针剂。一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

9、称之前写明。(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所谓个别“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注明临床诊断对个别患者治疗造成不利的;对某些患者暂不能确诊的,可在临床诊断处写上某症状待查。有些医院或科室有特殊情况,例如精神卫生中心的精神疾病患者出于治疗需要的目的,不能在其处方上写明确的诊断,而用ICD代码表示。对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是调剂审核的药剂人员必须能够识别代码,从而顺利完成处方的审核工作。(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

10、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医师及时签字!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处方时限 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需要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从而判断是否可以进行调剂。具体到药品是否需要做皮肤敏感试验,请参照药品说明书和官方的药物治疗指南。鉴于各药品

11、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不同而对皮肤试验的要求不一,在用药前宜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过敏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052005年版)中年版)中规定必须做皮肤敏感试验的药物规定必须做皮肤敏感试验的药物细胞色素C注射剂 降纤酶注射液 门冬酰胺酶注射液 青霉素钾注射液 青霉素钠注射液 青霉素V钾片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剂青霉素 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剂普鲁卡因苄星青霉素注射剂 抑肽酶注射剂 胸腺素注射剂白喉抗毒素注射剂 破伤风抗毒素注射剂多价气性坏疽抗毒素注射剂 抗蛇毒血清注射剂抗炭疽血清注射剂 抗狂犬病毒血清注射剂肉毒抗毒素注射剂 玻璃酸酶注射剂-糜蛋白酶注射剂 鱼肝油酸钠注射剂需要开具单独的

12、处方用法则为“皮试用”凡与处方书写规则不符的必须修改或重新开具,否则当视为无效处方。开具的处方要求与患者病历记录相一致。要求患者看病、开具处方必须先挂号,医师开具处方的治疗药物要有病历记录,以保证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的完整性与严肃性。特殊处方的特点特殊处方的特点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

13、开具该类药品处方。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三部分:特殊处方的特点第三部分:特殊处方的特点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淡红色纸黑字,右上角标注“麻,精一”,无皮试一栏。“麻,精一”方编号与其他处方不同。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第三部分:特殊处方的特点第三部分:特殊处方的特点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麻醉、I类精神药品、II类精神药品处方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

14、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三部分:特殊处方的特点第三部分:特殊处方的特点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人员也须取得资格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三部分:特殊处方的特点第三部分:特殊处方的特点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

15、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处方管理条例处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

16、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7、。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18、;(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19、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

20、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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