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一、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科)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二、职业健康安全部(科)负责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工作,制定检测及评价计划,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定期联系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三、职业
2、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科)、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四、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粉尘、噪声、热辐射和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五、职业病危害每年进行一次危害因素检测,新建、改建、扩建存在职业危害因素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六、检测前的准备,职业健康安全部(科)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需要提供本单位的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往年检测、评价资料等,并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检测合同。六、检测结果的报
3、告与公布,职业健康安全部(科)接到检测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将检测报告结果在车间内公布。七、检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职业健康安全部(科)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车间查找原因,限期治理,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新检测。八、公司各单位应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九、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检测时,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健康安全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十、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部(科)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