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2006-7-7)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出资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贷款担保行为,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制定贷款担保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担
2、保人)为相关企业(以下简称被被担保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 市国资委作为市属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拥有上述担保行为的最终决策权,负责对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审查。
第五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贷款担保资格;
2、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3、除特批外,对外贷款担保余额累积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被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2、无挤占挪用资金、无逃废银行债务
3、等不良信用记录;
3、原到期借款本息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出具贷款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4、被担保的贷款项目应当符合《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投资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以下担保行为须经市国资委审批:
1、担保人及其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被担保人与担保人无产权关系的;
5、为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项目提供担保的。
第八条 需市国资委审批的担保行
4、为应提交以下资料:
1、贷款担保请示;
2、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公司营业执照、章程;
3、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
4、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产权关系证明;
5、担保人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提供贷款担保的有关决议;
6、被担保人近两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告;
7、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8、贷款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文;
9、被担保人关于贷款资金的使用说明书;
10、反担保的有关资料;
11、财务总监和法律顾问的意见;
12、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担保人应建立台帐制度、跟踪和监控制度,并于每年终了后的一个月内书面报告贷款担保的情况,如已履行保证责任或发生法律纠纷,应即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条 因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参照《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珠海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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