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站汽轮机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站汽轮机组(以下简称汽轮机组)设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电力行业有关规定、标准和中石化《设备专业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
第二条 设备管理部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及中石化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并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核批准汽轮机组的检修及设备更新等计划和重大技术方案。(三)组织或参与汽轮机组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三条 采购中心
(一)采购中心应组织设备管理部、规划建设部、生产中心参与机组选型的交流、调研和招投标工作。
(二)设备制造过程
2、中采购中心应组织派出专人监造。
第四条 生产中心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站汽轮机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建立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切换试验制度),组织对汽轮机组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编制上报设备检修、更新、技改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汽轮机组设备档案、报表等资料。编制操作作业指导书、事故预案等技术文件。
(四)参加汽轮机组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制订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开展机组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减少非计划停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采购管理
3、
(一)购置设计合理、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经济节能的设备。购置时,采购中心应组织设备管理部、规划建设部、生产中心参与机组设计、选型的交流、调研和招投标工作。
(二)设备制造过程中采购中心应组织派出专人监造。
(三)制造厂应提供完整齐全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安装管理
(一)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质量须符合电力设备安装相关规定。
(二)汽轮机组的安装应由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三)生产中心应选派具有相应水平的人员全过程参加汽轮机组的安装。
第七条 试车和验收:
(一)汽轮机组安装及验收应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火电施工质量检
4、验及评定标准》(汽轮机篇)的规定进行。
(二)汽轮机组在首次启动前,安装单位必须根据制造厂技术资料编制调节保护系统试验措施,并对调节系统各部位和自动保护装置进行调整试验。
(三)汽轮机组的启动调试及验收要根据电力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设备的产品说明书,由规划建设部组织编制汽轮机组总体启动调试大纲。通过启动调试校核汽轮机组设计、制造、安装的质量。
(四)汽轮机组经过空负荷试车、72小时满负荷整套试运行合格后方能验收。
第七条 运行管理
(一)生产中心应建立健全汽轮机组的设备档案。档案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石化档案管理的要求。
(二)生产中心应根据汽轮机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开展运行
5、状况分析;编制电站汽轮机组典型操作票,并严格执行。
(三)生产中心应制定运行巡回检查基准,对汽轮机组进行定人、定时、定线路、定内容巡检;对发现的设备缺陷,及时报告和处理。
(四)加强联锁保护管理,确保联锁保护动作正确。联锁保护变更应按热电生产中心仪表联锁系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生产中心应严格执行设备润滑“五定、三过滤”管理,定期分析润滑油质量。
(六)生产中心汽轮机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规程,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七)生产中心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处理规程),并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避免机组重大事
6、故的发生。
(八)生产中心应按运行维护保养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切换与试验。
(九)生产中心应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杜绝误操作,减少非计划停机,确保机组安全、稳定、长周期、经济运行。
(十)生产中心应建立开停机台帐,按照中石化《电力可靠性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炼[2004]592号),由生产技术部考核控制非计划停机。
第八条 检修管理
(一)生产中心应制定详细的汽轮机组检修方案,报设备管理部审批后实施。
(二)生产中心应合理安排汽轮机组的检修。汽轮机组的检修应依据机组特点和运行状况采用计划检修与状态检修相结合的模式。检修周期一般为:每4年安排一次大修、每年安排一次小修。大修周期超
7、过4年的,由生产中心提出申请,并经设备管理部批准后执行。
(三)机组检修后应达到的基本标准:
1.设备技术状况良好。主要设备能持续达到额定出力,并能随时启动投入运行;设备效率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水平;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要求;辅助设备技术状况良好,能保证主机安全经济运行;表计齐全准确,自动装置、保护装置完好,准确率、投入率达到标准要求。
2.设备不漏汽、水、油,汽轮机真空严密性符合规程要求,保温完好,管道色标符合规定,设备清洁。
3.检修资料齐全、准确,及时存档。
(四)汽轮机组检修完成后,应按热电生产中心《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九条 附属设备的管理
(一)生产中心应对汽轮机组附属设备、管道、系统按热电生产中心《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时维护、检修和检验。
(二)生产中心应对汽轮机组主要附属设备、管道系统单独建立设备档案。
第十条 检查与考核
生产中心每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汽轮机组的设备检查考核。设备管理部应每半年对汽轮机组进行设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本办法起草人:沈云、陈一宁、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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