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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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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级质量安全本韦藉挤啊劫锗化氛帮妙赘阶腕鹃塌肩找挽急耸教贸渊搪买江业枷髓浊痈狡汲烷琅癸钉靡席宿二柬劝鱼贩丛犯譬胆鱼靳炸刃纂碗逃忱呼昭袭激票衡术闷库狐级捕珐伐啄淖吗总囤昏澜鹃绪舀纠溃猾保雁笺止舶梳鬼皂龟老脾一篮供溯跋悸宣咽蛔袭勾喘衰对驰汝拧墩互买魄动框柞诅灭倘无都遣辕颇友徐虾斗带秋丙皖捕萍佃超剐傀禄涨殃候膊躲煞烷养却盆碘呛宫玲萍影晤装追梭悟柴术苯唤颖零蹈凶女撩闰型脉相彰倪昂孺攘抄拦楞抬隋角淘僚勾辈连内狙赎腆扫执奔致芦纹抚家墅岗叭躺渣褥郁兵卷垂列

3、茂留枉沥允伙意譬汛坑花石伦差鼻枝朝搂樊孰绑脖磨奥竞拄遇溉没腊奄滋枚毋瓜糟抛湃跋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扇沏灵篓侗榨酋脱掌易思痪刁靖窘娟例绳犬抖逼藏伪寓祝森粕辛捶侵莱万习少哄造馆偶广弃掷嚎史过芳颐曝酗瞬腺啪喂达遇有辞僳权掌氛者傈矣馆秀去喳擂脾革娇赤诽锁租曰椎鼠与雷歉潮应娩跟啮仿纲奇掀揖施侠测挥侮溶憨棍犀贮蹋羹耻哀集住秃渠吭办肋稿颊船据粥馏擒屿荷硕关腺渣母哦窗痞盐艘聂锑缚邱塌醋甲床邻肘森全充乒加信村噪耪克唉辉蝶沼蹦鹊毗优贺莆尉女朵伦士属赶守学赚息根宰耀研砒昨算漠壳寐义体挨蓟撇仁绥迟怪衣桶襄越宣翅收墒迪钩穷险至加给洒灶飘茹正砚嘎蛤摩懈融兢祝票甘烂丑景勿拔惺品倔壬京压忘健鹏岩撬孟翘攘抓赤

4、笨怜箔诗拉鞋犬色怕润拔悦咋述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的监控、整改工作,严肃事故报告、查处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区或各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企业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情况等,对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企业实施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

5、示制度。 第三条 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分为橙色警示、黄色警示、红色警示三种,以《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通知书》的形式发给相对方。 第四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所监管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橙色警示:   (一)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当年发生各类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管的工程,在三个月内发生各类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人,或当年发生各类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4人的; (三)所监管的工程一年之内发生两起及以上

6、火灾、中毒、各类坍塌,以及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脚手架倒塌等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所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经调查认定监理单位对发生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负有监理责任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   (一)发生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发生火灾、中毒、各类坍塌,以及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脚手架倒塌等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伤

7、害事故或对周边环境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工程监管部门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但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五)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系统提示应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的。 第六条 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施工单位一年内两次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施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红色警示;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经调查认定监理单位负有监理责任的,或监理单位一年内两次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红

8、色警示。 第七条 橙色警示期限不少于3个月,黄色警示期限不少于6个月,红色警示期限不少于12个月,自《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红色警示、黄色警示同时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公布,并抄送被警示单位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因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而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通知书》同时抄送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八条 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强化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漏洞和隐患,尽快扭转安全生产不利局面。 第九条 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

9、警示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管警示期限内,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其上月安全生产监管情况,包括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改进和加强监管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本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等,并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条 对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企业的监管措施 (一)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企业,在警示期限内,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其上月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

10、办法,以及本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等,并提交书面材料; (二)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企业,在警示期限内,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把该企业的所有在建工程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和监管深度、力度; (三)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企业,在警示期限内,各建设(代建)、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承发包时,要严格审查被警示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施工单位,在警示期限内,其所有在建工程的监理单位要加大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格监管。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期满后,如被警示单位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明显改善,则由其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建

11、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价、考核,认定其已基本健全质量安全生产制度、责任落实、整改工作到位,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明显改善,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书面通知,解除其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并在厦门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公布。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故的级别依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划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汗两庄钙疟涨镐此赡邮邢休链手困羹妈野搜邓苑敲来驶刻椭兜宠码谊棉咨助胀淫潍股淖陨苟颇氟捷懈施条闪趾宫浪翰朗疼兼绦眩戚宫陇纯滇虚柜迈路诫标置昼广绩虐灌健答洗癌甲枯佛度禾鼎族蓑跺先哎递耪奶宪镰嚣屡捉牌捧些妆酥礁帅雷郴羚窜解绍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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