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0分,2014年的分值为22.5分。在最近3年的案例分析题中,本章一直占据两个席位(2012年A卷、B卷考到同一个题目)。值得注意的是,考生可以选择使用英文回答的案例分析题一般来自本章。本章大多数内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复习难度很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单选题 1题1分 1题1分 多选题 1题1.5分 1题1.5分 案例分析题 1题1
2、0分 2题24分 2题20分 合计 1题10分 4题26.5分 4题22.5分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对“票据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了本世纪以来最大幅度的调整;(2)将2012年教材已经全部删掉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又请了回来,还顺手增加了“国内信用证”。 2014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调整。2015年教材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课程未按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进行编写。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 支票和银行本票 【考点1】支票(P364)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
3、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支票的出票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解释1】“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应认为出票行为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该支票无效。 【解释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解释4】支票
4、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解释5】“收款人名称”并非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可以授权补记。考生应清楚的是,出票人既可以授权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例如,甲签发支票给乙,但是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乙为支付货款,直接将支票交付给丙,丙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为收款人后,可以持票主张票据权利。 【解释6】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 ①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5、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有该记载,则支票不得转让。 (4)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用途(偿还货款)”,但该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5)记载无效的事项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仍然有效)。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该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3.付款人的责任 支票的付款人并
6、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并非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足够支付支票金额的,则付款人应当足额付款;否则,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D
7、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2】银行本票(P363) 银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本票的出票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6条) 银行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解释1】银行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谈不上“付款人名称”的问题。 【解释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3
8、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解释4】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补记,本票和汇票谈不上补记的问题。 【解释5】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2条) ①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银行本票不得转让。 2.银行本票的付款 (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2006年单选题) (2)银行本票的持票
9、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2006年多选题) 【解释】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持票人可以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随时提示付款。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可以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为( )。(2006年) A.1个月 B.2个月 C.6个月 D.9个月 【答案】B 【例题2·多选题】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
10、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2006年)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CD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对乙、丙、丁不得行使追索权。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
11、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
12、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