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第五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考点3】资本项目(P502)3.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1)外商直接投资(2014年重大调整)对外商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无论是直接投资的汇入还是汇出,外国投资者应先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资本金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2)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者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其中,自有外汇
2、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和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备案制度”。【解释】对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已经取消了原来对外汇资金的来源审核,改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办理结汇。【解释】(1)投资收益属于经常项目;(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4.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2011年单选题、2014年多选题)(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中国证监会负责QFII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
3、的确定、持股比例限制等。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投资额度的审定、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金融机构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包括资格审批、投资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DII机构境外投资额度、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制度(2014年重大调整)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首次发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拟根据有关规定增持或者减持境外股份的,也应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境内公司和境内股东应当凭上述登记证明,
4、分别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内专用账户,用以办理与该项业务对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境内公司申请境外上市境内专用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公司出具结汇核准件,境内公司凭该核准件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制度的管理环节中,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责范围的是( )。(2011年)A.QFII资格的审定B.投资额度的审定C.投资工具的确定D.持股比例的限制【答案】B【解析】(1)选项ACD:由中国证监会负责;(2)选项B: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规定
5、的有( )。(2014年)A.外商直接投资的汇入和汇出均须在外汇局办理登记B.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获利润可以留存境外继续用于直接投资,也可汇回境内C.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资格和投资额度由外汇局负责审定D.境内机构向境外直接投资,须由外汇局对外汇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核【答案】AB【解析】(1)选项C:中国证监会负责QFII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限制等;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FII投资额度的审定、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2)选项D:对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已经取消了原来对外汇资金的来源审核,改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5.外债管理(2014年重大调整)(1)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
6、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3)外保内贷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境内债权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其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管理。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中资企业
7、可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签订担保合同。(4)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批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获得批准后,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到外汇局办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备案”手续。受让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后可汇出。6.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的管理(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2)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而非备案)。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
8、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