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费管理中心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费资金管理、实现电费资金安全,充分发挥电费管理中心降低电费管理运营成本、缩短资金归集周期、提高资金规模化效益的优势,更好地为电费管理工作服务,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内部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中心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资金是指电费管理中心所辖银行电费收入账户的所有电费资金及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资金,包括: 1、价内电费收入和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附加等价外收入; 2、高可靠性电费、系统备用费、临时接电费等; 3、违约使用电费、电费滞纳金、用电稽查收入、查补追补电
2、费、收回帐销案存电费等; 4、电费帐户利息收入 第三条 本制度中资金来源为全局所有用电客户实收电费资金(含现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电费管理中心接管基层供电单位电费业务后逐步撤消其在各地银行开设的电费收入帐户,只保留在怀化市中行、农行、工行、建行的电费帐户,全局所有用电客户电费直接交到本中心电费帐户。 第二章 银行帐户管理 第四条 电费管理中心所辖银行电费帐户纳入省公司集团账户管理和委托银行归集范围,授权怀化电业局和湖南省电力公司查询银行账户余额及不定期自动上划账户资金。 第五条 电费管理中心因收费需要新开立电费帐户的,由市局报省公司批准后办理开户手续以及集团帐户、查询转帐
3、授权等工作。 第六条 电费管理中心所有电费收入帐户付款业务原则上只能上交省公司电费资金及银行扣划的结算手续费用,如遇差错电费退回、预交电费销户退款、临时接电费退还、低保护电费返还等特殊情况需转出款的,应由供电单位提交工作联系单并按金额大小逐级审批。 1、1万元以下的退款业务,由基层供电单位电费管理员填写退款申请单,经基层分管营销副局长签字送电费管理中心,经电费管理中心主任批准后办理退款手续。 2、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退款业务,由基层供电单位电费管理员填写退款申请单,经基层分管营销副局长签字后送电费管理中心,经电费管理中心主任、营销部主任批准后办理退款手续。 3、10万元以上的的
4、退款业务,由基层供电单位电费管理员填写退款申请单,经基层分管营销副局长签字后送电费管理中心,经电费管理中心主任、营销部主任、分管营销副局长批准后办理退款手续。 第七条 电费管理中心一般不需要手工上缴电费,预留印鉴由市局财务部门保管。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从电费专户退款的,由电费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开具转帐支票,由市局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办理退款。转帐支票填列要求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转帐支票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八条 电费收入帐户不得发生规定范围外的资金支出,包括交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城市公用附加、代收电费手续费、网上银行使用费等其他资金支出。
5、第九条 电费管理中心对银行帐户实施闭环管理,时时掌握电费资金收支及余额情况,实现对资金流向全过程的可控、在控。 1、电费管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电费收入帐户的对帐管理工作,及时到银行拿取回单,掌握电费的回收及上缴情况,并在营销系统中销帐,时时反映用电客户欠费情况及向省公司上解电费情况。 2、电费管理中心次月5日前编制上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上月电费实际到帐资金,并与市局财务部核对上解省公司资金情况。 3、电费管理中心次月5日前向中心领导提供上月电费资金上解情况明细表,提供上月电费资金上解情况。 4、电费管理中心每月向省公司上报10、20、30日的银行帐户收支及余额情况。 第三章
6、 承兑汇票管理 第十条 电费管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工作,对基层供电单位上交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设置银行承兑汇票收支备查簿,详细登记收票日期、收票人、出票单位、票据编号、票面金额、签发日期、到期日期、用电客户名称等信息。 第十一条 电费管理中心接收基层供电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经基层供电单位财务人员审核确认才能签收,并要有基层供电单位计算收票日至到期日的贴现利息,录入营销系统实收电费数据按票面金额减贴现利息计算。 第十二条 电费管理中心对银行承兑汇票实行统一集中上解、每月五日前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归总上交省公司。上解的票据原件和清单要装入信封并封口严实,
7、封口骑缝处要加盖电费管理中心公章并派专人专车护送。 第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收交均应有收交双方签字的书面凭证,同时电费管理中心应配备保险箱,确保银行承兑汇票在上解省公司前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 电费收入核算 第十四条 电费收入的凭证编制必须及时、完整。银行收帐通知等原始凭证不得滞留在坐收员、电费管理员或银行。应按日、按月完成的工作必须按时完成, 不得拖延。不得故意遗漏经济业务,借以调整有关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 电费管理中心必须作到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六条 电费管理中心定期、及时向局财务部及基层供电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电费实收、预收资金相关数据及报表资
8、料,每月主动、及时与营销部、财务部及基层财务核对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 电费管理中心每月28日起,按要求向中心主任及营销部提供电费回收情况明细表,及时反映当月电费实收、欠收及预收情况。 第五章 责任及分工 第十八条 电费管理中心要对基层供电单位电费资金流向和电费资金状况实行监督检查,严防电费资金出现截流或挪用情况,确保怀局电费资金安全、及时上解至省公司。 第十九条 电费管理中心资金运行情况由市局财务部门负责监督与检查。财务部门按国网公司和省公司统一规定管理电费中心的银行帐户,协助电费中心及时上解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湖南省电
9、力公司怀化电业局电费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
10、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