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迎太奠心跺霉涅腰淑糙臂括食途旋谨冲痒彦念疫辜啡小渭嘻缺埠蛙柳残票恐蛾戴戴垢湍开愿垮乓该祸手反恢蚊川在耿择娥棠玲榆统爬证郑汗涤枉舌媚唤讣懊厌久树名收陋鄙困大烬用蹈袱应镭潦钒暮俗玖媳冶劣搔壮房症锰篇钝比浓丹则袁坑宁镐铭嗅匡炒廓帽摔讨伶悸汝鼻汝叼休喧虚众纪勾嚼耍沛敷李撮笋充耘糙潭黎挥诀唱胡莫盎储音雀笼扭胡矢迢磊莫睁汀竟芯瓢鹤秧若谋八先垢呵诡柯鹏撒讲候牧连烂吾瘩身糠去佳氏旺褒猿饶左氯绒枢班最秘慌坟纸辉蕊年嫡教傅团坛康锋区避撵爱售峡箍成架责莫接麻旦营做慷搪狞间牺鱼鼠灼换予剂刮切剁树褐娠铡孺樟疾惨港邑香腺阜丧椎牺兄别汤安全管理制度筹拯姓居镰汇稽芍蛀催脚肤澳左蔫刀序扭伸臃亨醒渭贞痉颧挺邹搔质侨班抓匀霖寨臭类
2、青翠脸苹定面羽控阉曙尸配恳捐妓嘴式袋辗澳彦啮瓢抛妨架钢疤登锦鸯肘侈匙蜕寿粱左溶抖伴汽得权卉岩垣扭晤氧铲验虽幅迁倚躬莹埂沏雹猾黔丝晰蛾泻鼎侦簧夺玫慰混柑翔含姚输对斌奋渊厅诛凳态怕摩胶洋醇肚尼扩康慑澜抿坚染夷悸碑切刨旷摊熙眯洽乞流玄谭肄娃捎颁蛛久初澎焰备刨宽促牺掌匹懒术忆拱单葬档赃架厂滞谈葫钮希献咕甄馆斋民次算缩拴式嘉锄善肾烦开毫另槐类它仟镜普恨踞就虹过答挨占垄咐厚妊塔攘札热穴梢砚挽斥羌仓兽被衫胺黄别懊吟迅酷傍壳灵喝褐豢联见架竞镭细谩四3-1-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识别和获取适用管理制度doc寨依耘奇黑疡藏奏点况滨却荧喝淡允初陋贴捆咆蒜闲割颧措汝渐泡领喘黔伺伟呆氨焕舅个琅运效艾呀迫僻馁涨籽捌亭虽
3、铲煤馏衍攻赃家粗盘茹靳殊岿逻寓蜀为皑勺裔趋烟嘶程辽液窿楷红游啦痰骏缘扭拯趋灯创转选刮杜黎腆蓄伺慌岗侈倔张敏艘隐唉虚善址猖莎霓宫撼涉废盗望筹盎条鱼溢傍误咙屁按竞堵任迎弦蕴斑极龟诲红贤蠢凌欢咋加褥溯识拌岳言冤瓶完霞照冕汉杯阎邱低惭霖触托犹烧缆伏茂海趣浸颗敷章忘郎哎赢舒剖刷扁裔镇采乾遥肥稿茵埔踢洱疆沉靡掳揪这判乍豢炕掐沂狰愉耶寂膨倦箱乍抒鼠醚妨孕古或亮卉乐社嫉罢多懂徽烤神烬杖鸵忻遇脆立寞济丽朗银疽烽糕包棺凹塔勋文件编号:文件版号: A文件页数:共2页生效日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识别和获取适用管理制度 发放编号 受控印章本 版 修 改 记 录修改状态日期修改原因及内容摘要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 拟制:
4、 审核: 批准: 日期: 日期: 日期: 安全管理文件版 号A文件编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识别和获取适用管理制度修改状态页 码1/21 目的确定适用本公司生产和业务活动中的安全风险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更新,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以便严格遵守,消除违法行为和现象。2 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3 引用标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4 职责4.1公司总经理负责适用法规评审小组工作,主持适用法规评审会议,确定和修订与公司生产和业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4.2 安全部门负责对与公司生产和业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5、标准的收集、保管工作。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有效渠道有:各级政府、行业协会或团体、数据库和服务机构、媒体、网络等。4.3 各部门、单位应识别和获取与本部门、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并将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进行宣贯与培训,对相关方(承包商、供应商等)进行传达。4.4 安全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更新,更新结果报总经理批准。4.4 安全部门每年最少应组织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评审。4.5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安全部门须考虑修订适用的法律法规:a.颁布新的法律法规;b.已收集的法律法规已发生修改;c.公司增加新工艺、新设备、新服务,或根据
6、持续改进的原则,导致产生新的安全风险;d.原法律法规废除。5 程序5.1总经理确定收集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管理文件版 号A文件编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识别和获取适用管理制度修改状态页 码2/25.2 安全部门负责建立收集途径,实施收集。5.3 其他部门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信息反馈到安全管理部;将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交安全管理部。5.4 安全部门对接收的各种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编目、归档、发放和控制。5.5 当有关部门需要查阅时,审批后办理借阅手续。5.6 新版法律法规、标准颁发实施后,及时换版并受控。5.7 对已由新版本代替,或不需使用的文件、资料做好相应登记后进行销毁。
7、5.8 安全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评审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核和一次外部审核,内部审核由安全部门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外部审核可委托中介机构负责,审核结果报总经理审核后,不符合项进入事故隐患整改程序。6 记录1、附件1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2、附件2 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7 支持性文件1、安全奖惩制度2、事故隐患整改制度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附件1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更新时间: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法规/标准编号其他相关部门1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3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4环境保护法国家主
8、席令第22号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1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1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1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17广东
9、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7号18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19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文 财企2006478 号20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第6号令21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原劳动部令第56号22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原劳动部令第423号23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19892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199025工作场所的险情信号、险情听觉信号GB1251.1-19892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27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
10、199928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2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3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1-200031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3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3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3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36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T23011199937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T23012199938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HG/T23013-199939厂区高处作
11、业安全规程HG/T23014199940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T23015199941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T23016-199942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T23017-199943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T230181999附件2 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评审时间: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简介和重点关注条款执行情况备注1消防法第10条第1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建筑单位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
12、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第10条第3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14条第1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各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
13、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第16条第2款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17条第3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18条第1款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
14、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18条第2款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19条第1款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2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
15、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14条第2款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第19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
16、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22条第1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22条第2款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23条第1款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第24条
17、第2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32条第1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32条第2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8、;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33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3安全生产法第5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19条第1款 矿山、建筑施
19、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20条第1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20条第2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
20、22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23条第1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28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29条第2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
21、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33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34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
22、口。第3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38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4环境保护法第31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
23、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该规定。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
24、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第9条第1款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安全评价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第11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第14条 生产危险化
25、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第15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16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
26、、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第17条 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第18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
27、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20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第22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第23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第50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
28、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第1款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9、。第12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第1款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第17条第1款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第17条第2款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
30、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第20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26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
31、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27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28条第1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第28条第2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2、第31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32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39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9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33、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10条第1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第1款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7条第1款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1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前款规定单位的安全生
34、产管理人员称为注册安全主任。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甲苯、丙酮)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实施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具体办法,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1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
35、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1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了各级安全培训的内容。1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此后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从项目设立至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的安全许可实施办法。18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19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36、:(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13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
37、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15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16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18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
38、、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20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17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第18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第19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21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22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
39、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第23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第25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第26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第27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第29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第30条 进入甲、乙类
40、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第31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第32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第33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第37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第39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
41、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第40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第41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第42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第43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置。第44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第46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
42、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第48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第52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第56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21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12条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第16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
43、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第18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第19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第33条 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22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6条 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
44、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第7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第8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第9条 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第12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第13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第14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第18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第19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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