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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改革意见都是干货》-令投资者振奋.doc

1、《IPO改革意见》都是干货 令投资者振奋 2013年11月30日 20:55熊锦秋   《意见》提出的很多改革举措都是实打实的干货,一些措施汲取了市场人士的呼吁或建议,其中对大股东、发行人、保荐机构等约束措施可谓异常严厉凶狠,而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却非常关注和到位,应是出自“高人”之手,其中亮点颇多,令投资者无比振奋。   今天《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正式稿终于公布,此次改革,等于是为将来注册制正式实行打下坚实基础,虽然《意见》规定股票发行仍然是核准制,但可以说也已经基本具备了注册制雏形,属于过渡阶段。   《意见》提出的很多改革举措都是实打实的干货,一些措施汲取了市场

2、人士的呼吁或建议,其中对大股东、发行人、保荐机构等约束措施可谓异常严厉凶狠,而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却非常关注和到位,应是出自“高人”之手,其中亮点颇多,令投资者无比振奋。   亮点一:对发行人信息造假处罚严厉。《意见》规定,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行情 专区)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造假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这是从IPO发行这个角度来对造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当然,这需要明确实施细则,比如怎么才算“自相矛盾”需要有具体规定。

3、   另外,对造假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追究也有严格规定。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信息披露严重违法,将要求发行人回购已经发行的新股、控股股东购回已经转让的限售股等等;上市公司涉嫌欺诈上市的,立案查处时即采取措施冻结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这些举措构成了一套落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的严密系统,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   亮点二:发行定价机制可能更为合理。《意见》规定,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那一小部分,需要剔除出去,剔除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这可以防止部分捧场客拉高发行价。另外,对网下报价机

4、构既规定了最低家数,还同时还规定了最高家数,比如“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10家、但不得多于20家”,这真是个创新举措,限制最高家数能够防止承销商拉拢大批机构捧场推高发行价行为,果真是个高招!实在是高!   亮点三:新股配售向中小投资者倾斜。《意见》规定,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60%,股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70%;但是,如果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至少20%,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至少回拨40%,也就是说,网下投资者踊跃认购的,先得满足网下投资者,新股发行由中小投资

5、者优先选择认购,这是有史以来中小投资者从未有过的特殊“礼遇”,实在是荣幸之至!   而且,《意见》还规定,必须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行情 专区)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这基本就是“非限售股市值配售”,可以防止专门打新一族垄断一级市场。   亮点四,对大股东减持约束较严。《意见》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笔者的印象中,目前对大股东减持约束比较严厉的规定,应是深交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规定,“如果大股东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大股东在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

6、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可以说,上述《意见》规定,比深交所规定更为严格,也可以说证监会通过《意见》发布,创设一个有关大股东减持的新规定,而且或可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   亮点五,抑制炒新有新招。《意见》规定,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之前沪深交易所建立上市首日与股价连续的停牌机制,是以开盘价为基准,上下浮动10%或20%即停牌一段时间,《意见》提出要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建立停牌制度,将限制首日开盘过高炒作行为,有利于新股泡沫风险控制和投资者利益保护。   当然,《意见》有些规定也可能存在疑问,甚至有点自相矛盾,比如让持股三年以上老股在新股发行时以存量发行方式减持,这是有待商榷的、甚至有违目前法律体系。但瑕不掩瑜,《意见》总体来说还是下了真工夫,有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有利于下一步顺利推进注册制改革。   (本文作者介绍:资深市场评论人士。)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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