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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doc

1、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制作 1、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禁止将纸介质秘密载体委托不属定点的社会行业,如私营或者个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印刷、制作。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

2、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二、收发 1、接收国家秘密载体,要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具体内容包括: (1)检查送达的密件是否是发给本机关、单位。不属本机关、单位的,不能接收,当即退回投递人员。 (2)检查信封、袋、套密封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未被拆开和漏失,才能接收。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发文单位处理。 (3)检查签收单上的登记与密件实物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不能接收,同时要及时告诉发文机关,并要求投递人员弄清原因。 (4)各项情况检查核对没有问题时,再由接收人员签名和注明接收时间,加盖单位收发专用章。 2、 国家秘密载体包装应当由单位的机要保

3、密人员或有关专门人员拆封。拆封前要注意检查: (1)是否注有 x x 亲启的字样,如果属于指定人员拆封的,要交给指定人员处理。 (2)拆封取出密件后,要检查信封、封袋、封套内是否有遗留的密件。 (3)要将收到的密件与同时寄来的通知单进行核对,如果有不相符的情况时,要及时与发文(件)单位联系,把情况搞清楚。 (4)要妥善保留发文(件)通知单,以备查询。 3、接收人员应当对所接收的国家秘密载体,及时在收文(件)登记薄上登记造册。具体内容包括: (1)收文(件)日期、收文(件)编号(文件字号)。 (2)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者简要内容、密级、保密期限、份(件)数和分发。 (3)使用处理意见等栏目。 收

4、文(件)登记簿应当保存一定的时间(一般为35年),以备查询。 4、分发国家秘密载体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分发,不能擅自扩大范围。限定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发的,应当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分发时应当认真填写密件分发表。分发表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文(件)单位、发文(件)时间、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简要内容、文号(编号)、密级、保密期限、发放范围、缓急情况、份(件)数、总份(件)数等栏目。 (3)认真填写发文(件)通知单,通知单所填写内容一定要与密件分发表中的收文单位名称、文件资料标题名称和所发出的份(件)数相符。通知单要随同发出的密件装入领土或者封袋(套

5、)内。 (4)封装密件时,要仔细核对信封或封袋(套)上的收文(件)单位名称与文件通知单所填写的名称是否相符,在确认名称一致,发出的密件份(件)数核对无误时,才能密封。 (5)认真填写供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交接和投递签收的交接清单。 (6)密件分发完毕后,要对所剩余的密件进行清点,发现数量、剩余数量相加要与总数量相一致。 三、传递 1、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能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如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3、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6、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4、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使用 1、国家秘密载体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 2、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3、机关、单位的领导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可以采取传阅的方式进行,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专阅。 4、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

7、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管理。 5、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6、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五、复制 1、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4、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经过保密审查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六、保存 1、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

8、要的保密设备;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2、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3、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4、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对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七、维修 对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非纸介质载体,原则上应由机关、单位内部的技术人员检修和保养,或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点的维修部门检修;确需外送维修的,应当拆除信息存储部件或进行专业销密处理。 八、销毁 1、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私自销毁秘密载体。 2、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送保密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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