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总结(第四版) 1.法律效力等级 ①宪法至上 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③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④新法优于旧法 2.需要由有关部门裁决适用的情形 ①法律之间,新法与旧法的一般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与旧的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③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新的与旧的不一致,由制定单位裁决; ④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适用地方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⑤部门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⑥根据授权制定的法律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人大常委会裁决; 3
2、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包方的合同效力,应当以当事人的约定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4.最高院:审计结论不影响合同关系,不能作为处理纠纷、合同结算的依据; 5.项目经理部的行为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6.代理:代理人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关系,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7.建设工程代理多为委托代理; 8.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形式: ①自始至终未经授权 ②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权终止 9.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三个): ①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 ②须本人(被代理人)存在过失 ③须相对人为善意 10.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3、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后果由被表见代理人承担; 1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设立) 12.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 ①订立书面合同 ②变更登记 ③地上附着物一并处分 13.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登记,也生效) 14.不动产自记载于登记薄时生效,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机构管理; 15.不动物权在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16.动产物权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物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登
4、记,也生效) 17.侵权: ①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②倒塌造成的伤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③抛掷物品造成的伤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 18.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三个) ①发明 ②实用新型 ③外观设计 19.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三性): ①新颖性 ②创造性 ③适用性 外观设计除以上三性外还有: ④美感 ⑤工业应用 20.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21.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5、 22.建筑工程中著作权的种类:文字、建筑及图形; 23.正版软件所有人具有的权利: ①软件装入 ②备份 ③必要的修改 软件的保护期限为50年; 24.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四种,要记住先后顺序): ①实际损失 ②所获利益 ③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④法院确定一定的数额 25.建设单位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将图纸应用于另一类似工程,图纸属于委托作品;双方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设计院;设计人员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设计单位所有; 26.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7.担保的方式(五种):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6、定金; 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书面订立合同;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 28.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 ③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书面授权的除外) 29.保证的责任(四种): ①主债权转让,保证人继续承担; ②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③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④保证期间指主债务届满之日起6个月 30.招标人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1.重复抵押清偿的顺序(三种) ①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 ②未登记的
7、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 ③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32 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定金应当书面约定,自实际支付之日起生效,且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其一 3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34.抵押物拍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承担; 35.开工前,发包人应为工程办理保险,支付费用; 36.建筑工程的除外责任,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①设计错误 ②自然磨损 ③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
8、 ④非外力引起的损失 ⑤维修保养 ⑥档案、文件的损失 ⑦盘点短缺 ⑧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 ⑨开工前已形成的损失 ⑩已验收的 37.第三者责任险: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第三者伤亡、损失,包括诉讼费用; 38.建筑工程保险期限: 工地动工或材料运抵工地之日起,至部分或全部验收合格,或占用使用或接收时终止,以先发生为准; 39.安装工程除外责任,与建筑工程基本相同,不同之处: ①设计错误、材料短缺或工艺不善 ②超负荷、超电压 ③失灵 40.安装工程保险期限与建筑工程保险期限相同;安装工程一切险,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4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停止侵害 ②
9、排除妨碍 ③消除危险 ④返还财产 ⑤恢复原状 ⑥修理、重做、更换 ⑦赔偿损失 ⑧支付违约金 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⑩赔礼道歉 42.行政处罚的方式(七种) ①警告 ②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 ④责令停产停业 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⑥行政拘留 ⑦其他 43.行政处分的方式(六种) ①警告 ②记过 ③记大过 ④降级 ⑤撤职 ⑥开除 44.刑罚的种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45.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①30万元以下 ②300m2
10、以下 ③抢险救灾 ④批准开工报告的 46.施工许可证批准的条件(八种) ①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②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确定施工企业 ⑤有施工图纸 ⑥有质量、安全措施 ⑦已落实建设资金 ⑧其他 47.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办理质检手续 48.对建设资金的要求 ①建设期小于1年的,建设资金应不少于50%; ②建设期大于1年的,建设资金应不少于30%; 49.强制实行监理的范围 ①国家重点 ②大型公用事业 ③成片开发的住宅 ④外资 50.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审查消防设计,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已办理,经抽查不合格的
11、应停止施工; 5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延期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52.因故中止施工的,应当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1年恢复施工的,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 开工报告超过6个月的,不予延期,须重新办理; 5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 《条例》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的1%~2%的罚款; 54.建筑企业申
12、请资质的条件(四项) ①注册资本 ②专业技术人员 ③技术装备 ④已完业绩 55.建筑企业资质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56.建筑企业资质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续的,有效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有效期延续5年; 申请资质延续的条件(三个) ①遵守法律 ②无不良记录 ③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57.企业合并,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 58.对外国投资的建筑企业的要求:需有资质; 59.外商投资的建筑企业承包范围(四个) ①外国投资项目 ②国外金融组织资助的项目 ③外资不小于50%的项目 ④因技术困难,中方不能胜任的; 60.无资质的企业签订的专业承
13、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61.劳务分包可承揽单项业务金额不大于其注册资本5倍的业务; 62.挂靠的表现形式为以下五种人不是本单位的: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核算负责人;视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 63.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①在施工管理文件和质量合格文件上签字盖章; ②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管理文件上签字盖章; ③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由分包单位的建造师签字盖章;分包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证的文件上,必须有总包单位的建造师签章; ④施工管理文件需要修改的,经所在企业同意,由本人修改;或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的建造师修改,并有其签章;
14、 64.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应当及时、独立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65.建造师的法律责任: ①因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②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③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Z303000 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66.必须招标的范围(三个) ①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的公用事业; ②使用国有资金的 ③使用外资的 67.必须招标的规模(四个) ①施工单项合同≥200万元的 ②设备单项合同≥100万元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合同≥50万元的 ④以上合同均未超过,但总投资≥3000万元的 68.可
15、以不招标的项目(六个豁免) ①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 ②以工代赈的 ③使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④自建自用的 ⑤追加的附属小工程或加层 ⑥其他 69.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三个) ①国家重点 ②省重点 ③使用国有资金 70.招标的基本程序(记住先后顺序) ①落实招标条件 ②委托代理 ③编制招标文件 ④分布招标公告 ⑤资格审查 ⑥开标 ⑦评标 ⑧中标 ⑨签订合同 71.招标文件不得要求特定的供应商; 中标文件需要说明澄清修改的,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 编制投标文件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招标文件
16、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各工作日; 72.开标 开标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的时间同时公开进行;由投标人或由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公证;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招标人不受理投标的情形(三个) ①逾期送达的 ②未送到指定地点的 ③未按要求密封的 7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中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74.废标的情形(六种) 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
17、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②未按格式填写 ③提交两份或多份不同的投标文件 ④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符的 ⑤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⑥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5.发包方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76.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结算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77.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重新组织中标;重新招标仍少于3个的,属于审批的项目,可以不再中标;其他的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78.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止; 投标有效期需要延长的,经投标人同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
18、其投标无效,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79.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总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80.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五种) ①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③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④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提交或更改合同实质内容的 ⑤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81.案例: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受理的投标文件,开标时均应拆封、宣读 投标保证金要随投标文件提交;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应拒收; 投标
19、人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应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82.投标人互相串标的情形(四种) ①相约抬高或降低标价 ②相约分别以高、中、低报价 ③先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后在投标 ④其他 8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的情形(四种) ①招标人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人; ②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③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④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84.联合投标的特点(四个) ①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 ②只是一个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③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出现,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各方承担连
20、带责任; ④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在同一个项目中,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再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的联合体; 85.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按各方中资质等级低的确定;(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不受此限制) 86.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87.工程招标发包的,应发包给中标单位;直接发包的,应发包给相应资质的单位; 禁止超越业务范围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禁止他人以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88.工程项目管理指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总承包单位不得在同一项目上同
21、时承担总承包业务和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得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89.总承包对业主负责;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分包承担连带责任; 90.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①大型建筑工程 ②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91.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 92.违法分包的形式(四种) ①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②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③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④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劳务分包除外); 93.不良行为的认定标注(五个) ①资质不良 ②承揽业务不良 ③工程质量不良 ④工程
22、安全不良 ⑤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 94.诚信行为的公布时限 不良诚信记录公布的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7日内,公布的期限为6个月~3年,不良行为记录经批准,可缩短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良好诚信记录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公布内容应形成档案,长期保留; 95.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公告期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投标当事人资质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从其认定; 96.招投标违法记录公告不得公开的内容 ①国家秘密 ②商业秘密 ③个人隐私 经权利人同意或政府认为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
23、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公开; 97.行政处罚在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不停止公告; 98.建设工程合同属于 ①有名合同 ②双务合同 ③诺成合同 ④要式合同 ⑤有偿合同 ⑥主合同 99.建设合同本质上是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 100.要约构成的要件(两个) ①内容具体确定;具体指包含全部主要条款,确定指明确;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01.合同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开始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102.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11项) ①工程范围 ②工期 ③中间交工工程的
24、开工和竣工时间 ④质量 ⑤造价 ⑥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⑦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⑧拨款和结算 ⑨竣工验收 ⑩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⑪双方互相协作的条款 103.因施工方造成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要求施工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 104.工期顺延的情形(新增六条) ①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②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③工程师未按约定提供指令、批准的 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⑤一周内因停电、停水、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⑥不可抗力 承包人应在工期可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
25、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工期顺延; 105.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①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106.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交易习惯确定; 10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后在28天内进行审核; 108.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
26、资料的,造成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109.承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发包人; 110.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11.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 112.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及其
27、他债权; ③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④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⑤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起; 113.赔偿损失的范围 ①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②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利润) 114.只有当违约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违约方才能对这些损害承担违约责任; 115.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16.无效合同的类型(五种) ①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
28、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③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7.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种类(五种)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或超越资质的;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③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④承包人非法转包 ⑤承包人违法分包 118.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 ①合同虽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 ②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③经修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119.效力待定合同(三种)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9、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 ③无权处分行为 120.合同变更的要求(三个) ①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②须遵循法定程序 ③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若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 121.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情形(三种)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 ③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122.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123.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124.可撤销的合同种类(四
30、种)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显示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 ④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 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不得撤销。 125.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两种) ①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 ②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 126.法院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四种)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 ②在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③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④一方延迟债务履行或有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7.解除合同的程序 应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
31、除;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为3各月; 128.发包人请求解除施工合同的五种情形(新增) ①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 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的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返修的; ④非法转包的; ⑤违法分包的; 129.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三种) ①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②甲供材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③不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130.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合格的,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131.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
32、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32.违约金的规定 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予以减少; ③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还是定金; 133.违约责任免除的情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 134.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13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
33、36.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争议的处理方法(三种) ①重新协商 ②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③同工同酬 137.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①3个月<劳动合同期<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②1年<劳动合同期<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③3年<劳动合同期,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④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⑤劳动合同期<3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 ⑥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无效; ⑦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应当说明理由; 138.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者,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139.用工企业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为用工关系; 140.工作时间的规
34、定(新增) ①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 ②平均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 ③每周至少休息1天; ④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41.可缩短工作日的人,记住:从事夜班的;哺乳期女职工;16~18岁未成年者; 142.不定时工作日的人:企业高管、外勤、推销、值班人员;长途运输司机、出租车司机; 143.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以延长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在自然灾害、事故、抢修时不受上述限制; 安排加班的,支付≥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支付≥200%的工资报酬
35、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144.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①禁止安排矿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②不得在经期安排: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加班、和夜班作业; ③不得在怀孕期间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的工作; ④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加班、夜班; ⑤产假不得少于90天 ⑥哺乳期未满1周岁的婴儿,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加班和夜班;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①未成年工指16~18周岁 ②禁止安排从事矿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14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①行政部门代表 ②同级工会代表 ③用人单位代表
36、④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当; 146.劳动争议的诉讼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决裁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47.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①劳动部门协调处理 ②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③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决裁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148.工伤认定:由该公司所在地的社保行政部门认定; 149.工伤认定申请, ①由所在单位提出,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保部门提出; ②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申请; 150.职工或近亲属认为
37、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151.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承担 ①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出卖后,由买受人承担; ②出卖在途标的物的,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152.定作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153.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交付前,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归买受人所有; 154.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 15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不履行不生效;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156.抵押权(后面的不能对抗前面的) ①抵押权的设定,并不影响对抵押物行使使用、占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抵押物出租的,对承租人有告之义务;
38、 ②订立抵押合同前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157.货物损毁赔偿的义务 运输过程中,由承运人承担; 但有四种例外: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③合理的损耗 ④收货人的过错 158.货物交付前,托运人可要求承运人: ①中止运输 ②返还货物 ③变更到达地点 ④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1Z305000 环保、节能和文物保护(新增)5分左右 159.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有噪音污染的工作;抢险、抢修、生产工艺要求、特殊需要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需连续作业的,须有县级以上政府的
39、证明; 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夜间施工噪声限值为55分贝; 160.向大气中排放粉尘的,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在人口集中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 对大气污染单位采取的处理措施: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限期改正 ③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161.向水体中排放污物的单位,应当 ①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②禁止私设暗管 ③禁止向水体中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及城镇垃圾 162.固体废物的防治方法 ①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办法 ②运输建筑垃圾,必须随车带核准文件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
40、限期改正 ③处以罚款 163.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①科学、合理 ②缩短运输距离 ③生活区与生产区分开 ④围墙连续封闭 ⑤远近结合 164.文物管理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报请考古发掘部门调查、勘探;发现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应: ①保护现场 ②立即报告文物部门 ③文物部门24小时内到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Z306000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65.须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的单位(五类) ①矿山企业 ②建筑施工企业 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④烟花爆竹 ⑤民用爆破器材 166.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12个,重大记8个)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41、任制 ②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 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④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经考核合格; ⑤特种作业人员须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1次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⑦参加工伤保险 ⑧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 政府部门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进行考核 167.建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①电工 ②架子工 ③起重信号司索工 ④起重机械司机 ⑤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⑦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42、 168.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①有效期为3年; ②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③在有效期内,守法,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169.安全员的配备 总承包单位: ①特级≥6人 ②一级≥4人 ③二级和以下≥3人 专业承包单位: ①一级≥3人 ②二级和以下≥2人 劳务分包单位:≥2人 分公司:≥2人 170.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①安全防护用具的采购和更新 ②安全事故措施的落实 ③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并不得挪作他用 171.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包括:(五个) ①对项目的安全事故
43、负责 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确保安全费用的有效使用 ④制度安全施工措施 ⑤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 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包单位统一组织与编写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安全事故,由总包上报 172.分包向总包负责,服从总包安全管理;不服从总包管理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分包承担主要责任; 173.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74.紧急避险权 作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①停止作业施工 ②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175.安全事故民事赔偿权(先社保,后单位) 176.作业人员的安全义务(三
44、个) ①遵章守法,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②接收安全教育培训 ③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 ①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②本单位负责人 177.《条例》中的五种特种作业人员:与建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对比 ①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②安装拆卸工 ③爆破作业人员 ④起重信号工 ⑤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178.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四个) ①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②在工地设置宣传栏,悬挂安全挂图和警示标识 ③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④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教育; 179.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写专项施工方案,
45、方案须: ①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后实施 ②由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180.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 ①安全技术措施 ②临时用电方案 181.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六个)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 ②土方开挖 ③模板 ④脚手架 ⑤起重吊装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须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18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专业人员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由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承包单
46、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报总监审核签字; 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方案,经: 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②总监 ③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后实施 18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①经修改的方案应重新审核,施工单位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②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现场监督,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立即整改;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方案实施情况; ③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184.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由施工单位做好现场防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由监理
47、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有误,导致现场停工的,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85.对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规定 ①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②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③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④施工单位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⑤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86.施工单位应当对毗邻建筑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市区内,应使用封闭围挡; 187.设备的安全管理,采购、租赁的设备应当具有 ①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场前查验; ②进场的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 ③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④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48、 ⑤按规定及时报废 188.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应由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89.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伤害的,施工方承担民事责任; 190.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六个) ①落实责任制,制度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②配备消防设施,设置安全标志,定期检查维修; ③设施每年一次检测; ④保障通道、出口畅通 ⑤组织防火检查 ⑥组织消防演练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重点单位的消防职责,除以上外,还有: ①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②建立消防档案 ③每日巡查 ④职工培训,定期演练; 191.施
49、工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保险期限为:自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施工单位为投保人,本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为被保险人; 投保人办理完投保手续后,应以布告的形式,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192.生产安全事故的划分,按伤亡和损失分为四种: ①特别重大:死亡≥30人,或重伤≥1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 ②重大:10人≤死亡<30人,或50人≤重伤<100人,或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 ③较大:3人≤死亡<10人,或10人≤重伤<50人,或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 ④一般:死亡<3人,或重伤<1000
50、万元,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193.由总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写应急救援预案;总包与分包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救援人员,并定期演练; 194.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评审程序 ①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②评审 ③备案 ④培训 ⑤演练 ⑥修订 195.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应急救援预案;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演练;每年至少2次现场演练;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196.安全事故报告时间要求: 民告官1小时;官告官2小时; 197.安全事故补报的要求: ①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及时补报; ②交通事故、火灾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