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间合同
委托人:
居间人:
鉴于:
委托人谷欠销售某产品(购买或寻求其他交易或投资机会);
居间人愿接受委托人委托,从事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居间事项;
双方经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第一条 居间事项
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确定售卖条件(可作成附件)寻找确有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交易相对人,并为清除双方合同条件和价格等方面的差距进行说合、沟通,协助委托人达成协议。
第二条 居间人权限
居间人并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无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居间人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介绍和传递委托人的缔约条件,任何改变、越权、新的承诺都必须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或事后追认才对第三人
2、发生效力。
第三条 居间人义务
居间人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如实提供潜在的交易人的信息和交易条件,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更不得弄虚作假、欺诈委托人。违反本条义务,即使委托人与相对人达成合同的,委托人有权拒付佣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条 居间人报酬
居间人报酬将根据居间人的客户与委托达成有效协议的成交易计算(双方立商量是一个60例)。
在 时,委托人将向居间人支付全部佣金。
第五条 委托人保证
委托人在此保证所提供给居间人的商品(服务)质量、价格条款等,为真实有效信息,并承诺一旦条件成就,愿意缔结约。如果因委托提供信息不真实或拒绝缔约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
3、委托人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保密
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知悉或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和信息,应视作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法律要求或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本合同终止时,如任何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将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和另一方的资料毫不迟延地返还于对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委托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未按时支付居间人报酬,除支付完所应付居间人的报酬外,还应支付居间人未付报酬额的罚金,以视惩罚。
第八条 期限和终止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 。除非在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可能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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