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防止变电站全停及重要客户停电事故 为防止变电站全停及重要客户停电事故,应认真贯彻《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9号)、《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要求,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5.1 防止变电站全停事故 5.1.1 完善变电站一、二次设备 5.1.1.1 省级主电网枢纽变电站在非过渡阶段应有三条及以上输电通道,在站内部分母线或一条输电通道检修情况下,发生 N-1故障时不应出现变电站全停的情况;特别重要的枢纽变电站在非过渡阶段应有三条以上输电通道,在站内部分母线
2、或一条输电通道检修情况下,发生 N-2 故障时不应出现变电站全停的情况。 5.1.1.2 枢纽变电站宜采用双母分段接线或 3/2 接线方式,根据电网结构的变化,应满足变电站设备的短路容量约束。 5.1.1.3 330kV 及以上变电站和地下 220kV 变电站的备用站用变电源不能由该站作为单一电源的区域供电。 5.1.1.4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开关设备选型,加强对变电站开关开断容量的校核,对短路容量增大后造成开关开断容量不满足要求的开关要及时进行改造,在改造以前应加强对设备的运行监视和试验。 5.1.1.5 为提高继电保护的可靠性,重要线路和设备按双重化原则配置相互独立的保护。传输两
3、套独立的主保护通道相对应的电力通信设备也应为两套完整独立的、两种不同路由的通信系统,其告警信息应接入相关监控系统。 5.1.1.6 在确定各类保护装置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分配时,应考虑消除保护死区。分配接入保护的互感器二次绕组时,还应特别注意避免运行中一套保护退出时可能出现的电流互感器内部故障死区问题。为避免油纸电容型电流互感器底部事故时扩大影响范围,应将接母差保护的二次绕组设在一次母线的 L1 侧。 5.1.1.7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选用抗干扰能力符合有关规程规定的产品,在保护装置内,直跳回路开入量应设置必要的延时防抖回路,防止由于开入量的短暂干扰造成保护装置误动出口。 5.1.1
4、8 在新建、扩建和技改工程中,应按《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和《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2)的要求进行交接验收工作。所有已运行的直流电源装置、蓄电池、充电装置、微机监控器和直流系统绝缘监测装置都应按《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 724)和《电力用高频开关整流模块》(DL/T 781)的要求进行维护、管理。 5.1.1.9 变电站直流系统配置应充分考虑设备检修时的冗余,33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及重要的 220kV 变电站应采用三台充电、浮充电装置,两组蓄电池组的供电方式。每组蓄电池和充电机应分别接于一段直流母线上,第三台
5、充电装置(备用充电装置)可在两段母线之间切换,任一工作充电装置退出运行时,手动投入第三台充电装置。变电站直流电源供电质量应满足微机保护运行要求。 5.1.1.10 变电站直流系统的馈出网络应采用辐射状供电方式,严禁采用环状供电方式。5.1.1.11 直流系统对负载供电,应按电压等级设置分电屏供电方式,不应采用直流小母线供电方式。 5.1.1.12 直流母线采用单母线供电时,应采用不同位置的直流开关,分别带控制用负荷和保护用负荷。 5.1.1.13 新建或改造的变电站选用充电、浮充电装置,应满足稳压精度优于 0.5%、稳流精度优于 1%、输出电压纹波系数不大于 0.5%的技术要求。在用的充
6、电、浮充电装置如不满足上述要求,应逐步更换。 5.1.1.14 新、扩建或改造的变电所直流系统用断路器应采用具有自动脱扣功能的直流断路器,严禁使用普通交流断路器。加强直流断路器上、下级之间的级差配合的运行维护管理。5.1.1.15 除蓄电池组出口总熔断器以外,逐步将现有运行的熔断器更换为直流专用断路器.当直流断路器与蓄电池组出口总熔断器配合时,应考虑动作特性的不同,对级差做适当调整。 5.1.1.16 直流系统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两组蓄电池的电缆应分别铺设在各自独立的通道内,尽量避免与交流电缆并排铺设,在穿越电缆竖井时,两组蓄电池电缆应加穿金属套管。 5.1.1.17 及时消除直流系统
7、接地缺陷,同一直流母线段,当出现同时两点接地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避免由于直流同一母线两点接地,造成继电保护或开关误动故障。当出现直流系统一点接地时,应及时消除。 5.1.1.18 严防交流窜入直流故障出现 5.1.1.18.1 雨季前,加强现场端子箱、机构箱视,及时消除封堵不严和封堵设施脱落缺陷。5.1.1.18.2 现场端子箱不应交、直流混装,现避免交、直流接线出现在同一段或串端子排上。 5.1.1.18.3 新建或改造的变电所,直流系统绝应具备交流窜直流故障的测记和报警功能。原有的直流装置,应逐步进行改造,使其具备交流窜直流故障的测记 5.1.2 强化变电站的运行、检修管理
8、5.1.2.1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网运行有关规作前要认真核对结线方式,检查设备状况。严肃“两票操作中禁止跳项、倒项、添项和漏项。 5.1.2.2 加强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和维护管理,装置正常运行。微机五防闭锁装置的电脑钥匙必须按照管理。 5.1.2.3 对于双母线接线方式的变电站,在一条及恢复送电过程中,必须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对检修或的母线进行试送电时,具备空余线路且线路后备保护齐虑用外来电源送电。5.1.2.4 定期对枢纽变电站支柱绝缘子,特别是子、隔离刀闸支柱绝缘子进行检查,防止绝缘子断裂引 5.1.2.5 变电站带电水冲洗工作必须保证水质要照《电力设备带电水冲洗规程》(GB133
9、95-2008)规范洗时要投入可靠的母差保护。 5.1.2.6 两组蓄电池组的直流系统,应满足在运切换时不中断供电的要求,切换过程中允许两组蓄电行,禁止在两系统都存在接地故障情况下进行切换。 5.1.2.7 充电、浮充电装置在检修结束恢复运行时,应先合交流侧开关,再带直流负荷。5.1.2.8 新安装的阀控密封蓄电池组,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以后每隔二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运行了四年以后的蓄电池组,每年做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5.1.2.9 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除制造厂有特殊规定外,应采用恒压方式进行浮充电。浮充电时,严格控制单体电池的浮充电压上、下限,每个月至少以此对蓄电池组所有
10、的单体浮充端电压进行测量记录,防止蓄电池因充电电压过高或过低而损坏。 5.2 防止重要客户停电事故 5.2.1 完善重要客户入网管理 5.2.1.1 供电企业应制定重要客户入网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对重要客户在规划设计、接线方式、短路容量、电流开断能力、设备运行环境条件、安全性等各方面的要求;对重要客户设备验收标准及要求。 5.2.1.2 供电企业对属于非线性、不对称负荷性质的重要客户应进行电能质量测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重要客户应制定相应无功补偿方案并提交供电企业审核批准,保证其负荷产生的谐波成份及负序分量不对电网造成污染,不对供电企业及其自身供用电设备造成影响。 5.2.1.3 供
11、电企业在与重要客户签订供用电协议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电力行业标准,明确重要客户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配置要求,明确供电电源及用电负荷电能质量标准,明确双方在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及发生用电事故时的法律责任,明确重要客户应按照电力行业技术监督标准,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5.2.2 合理配置供电电源点 5.2.2.1 特级重要客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至少有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5.2.2.2 一级重要客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
12、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5.2.2.3 二级重要客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5.2.2.4 临时性重要客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5.2.2.5 重要客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中规定的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5.2.3 加强为重要客户供电的输变电设备运行维护 5.2.3.1 供电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制度,针对重要客户供电的输变电设备制定专门的运行规范、检修规范、反事故措施。 5.2.3.2 根据对重要客户供电的输变电设备
13、实际运行情况,缩短设备巡视周期、设备状态检修周期。 5.2.4 加强对重要客户自备应急电源检查工作重要客户自备应急电源应在供电企业登记备案,供电企业应对重要电力客户配置的自备应急电源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重要客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5.2.4.1 重要客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 120%。 5.2.4.2 重要客户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5.2.4.3 重要客户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5.2.4.4 重要客户自备应急电源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5.2
14、4.5 重要客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投入切换装置技术方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所接入电力系统安全要求。 5.2.4.6 重要电力客户应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备应急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 5.2.4.7 重要客户不应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 5.2.4.8 重要客户不应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者使其失效。 5.2.4.9 重要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发生故障后应尽快修复。 5.2.4.10 重要客户不应擅自将自备应急电源转供其他客户。 5.2.5 督促重要客户整改安全隐患 对属于客户责任的安全隐患,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以书形式告知客户,积极督促客户整改,同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做到“通知、报告、服务、督导”四到位,实现客责任隐患治理“服务、通知、报告、督导”到位率 100%,建立政主导、客户落实整改、供电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