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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设置标准 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包括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级教育考试。为维护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给考生创造一个良好的考试环境,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决定在全省各市、县(区)建立标准的定点考场,现制定定点考场标准如下: 一、考场的选定与环境 1、由市、县(区)招生办公室同教育局(教委)选择在县城或中心城市条件较好的中学作为定点考场。定点考场的个数,各市、县(区)根据本市、县(区)的考生人数具体确定。 2、确定为定点考场的中学,必须有严格的校规和良好的教风和学风,领导班子组织能力强、热心
2、支持考试工作。 3、考场交通方便,周围环境安静,不受外界干扰,有完整的围墙,考试期间能全封闭,便于管理和安全保卫。 4、考场内部有良好的环境、幽静、宽松、舒适、绿化达标。 二、考场布置与设置要求 1、考场布置必须既庄严又轻松,挂上欢迎横额,在考场中心广场升国旗,考场正门顶和主要校道插上彩旗,两侧摆上鲜花。 2、统一标语和欢迎词。 3、考场环境、试室内外必须干净、整洁。在考场大门入口处设置公布栏,张贴考场分布图、考生守则、考场规则、考试科目时间表、鸣钟信号说明、违纪考生处理规定和考风考纪举报电话。设置规范的路标。 4、每个试室门口必须挂统一规格的专用牌,标明本试室的编号、科目、考生
3、座位表。 5、考场内严格划分离试室30米以上的警戒线。有专人看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警戒线。 6、试室必须通风,风速一般每秒钟不超过0.13米,每试室应装设4—8把摇头风扇。 7、试室内光照度应保持在100至300勒克司(LUS),每室应装置45W的日光灯8—9支,保证试室每个位置都不背影。 8、每个试室安排30名考生应试,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桌、椅高度必须符合标准,桌面平整,排列整齐,前后、左右必须保持80cm以上的距离,试室内不能堆放其它杂物。 9、考场必须建立符合标准的保密室。 10、每个考场在考试期间必须安装两部直拨电话,保证通讯畅通无阻。 11、建立电视监控系统。 1
4、2、考场设办公室、保密组、保卫组、考生询问处、监考员休息室、考生休息室、后勤组、医务室、茶水供应处、考生物品存放处等。各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 三、考场工作人员 1、每个考场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两人。主考由定点考场的校长担任,任期三年(可连任),由市、县(区)招生委员会、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聘任证书。副主考由市、县(区)招生委员会、自学考试委员会聘请,一般也应保持相对稳定。 2、定点考场必须按考场试室数的3倍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监考员队伍,并建立监考员档案。考试时每试室聘请监考员两人,由市、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聘请,每次考试的监考员应保持90%以上有多年监考经验的干部、
5、教师担任。 3、考场必须有专职的保安员、保密员、服务员、鸣钟员、医生保健员等。 4、考场工作人员的条件及培训,均按考务规定的要求执行。 四、评价与奖励 1、定点考场经批准确定后,由省考试中心命名挂牌,各定点考场统一悬挂省考试中心制作的“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牌匾。 2、每年考试结束后,主考应对当年的考试实施情况、考风、考纪和考场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分别向市、县(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上报违纪考生的统计和处理结果,评比优秀监考员及工作人员和综合性或专题性总结报告。 3、建立监考员监考业绩登记制度,为来年考试聘请监考员提供依据。 4、省、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对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主考
6、副主考、监考员以及定点考场中学的干部、教师应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广东省定点考场质量评审目标管理量化评估指标 体系表 广东省考试中心 二OO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广东省定点考场质量评审目标管理量化评估指标体系表 定点考场名称: 自评总分: 验收总分: 自评时间: 年 月 日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自评负责人:(签名) 验收负责人:(签名) 级别 分 配 分 值 自评 验收 一级指标 A.外部环境(20%) B.内部设施(25%) C.人员配备(25%) D.考场秩序(30%) 二、 三、 四 级 指
7、 标 A. 外 部 环 境 A1. 地点 定点考场设置的地点,在县城或中心城市可得2.5分,否则0分。(2.5分) 交通方便指在该考场参加考试的考生能够方便赴考(如有公共交通)(2.5分) A2. 水平 考场所在学校的管理水平。凡该学校近三年内在有关方面(如领导班子,党、团支部、校风校纪等)曾获集体奖项的,省级以上奖5分,市级以上奖4分,县(区)级以上奖3分,其余0分。(5分) A3. 气 氛 环 境 幽 静 绿化达标(0.8分) 干净整洁(0.8分) 通风风速。室内风速要低于0.13米/秒,达标给0.8分,
8、否则0分。(0.8分) 自然光照度。光照度在100-300勒克司以内,达标给0.8分,否则0分。(0.8分) 围墙。考场要有全封闭的围墙,达标给0.8分,否则0分。(0.8分) 二、 三、 四 级 指 标 A. 外 部 环 境 A3. 气 氛 标 语 牌 示 统一标语欢迎词(0.6分) 考场分布图(0.6分) 考生守则和违纪舞弊处理规定(0.6分) 考风考纪举报电话、举报箱(0.6分) 考试时间表(0.6分) 试室牌(0.6分) 警戒线(
9、0.6分) 路标(0.6分) 国旗彩旗(0.6分) 鲜花(0.6分) 合计 二、 三、 四 级 指 标 B.内部设施 B1. 环境建设 设置办公室(1.25分) 设置保密室(1.25分) 设置询问处(1.25分) 设置休息室(1.25分) 设置医务室(1.25分) 设置小卖部(1.25分) 设置茶水处(1.25分) 设置存物处(1.25分) B2. 室内建设 桌 椅 单人单桌单行。不达标给0分。(1.25分) 数量:每室30人
10、不达标给0分。(1.25分) 高矮平整:桌椅整齐、表面平滑,不达标给0分。(1.25分) 距离:每桌间距0.8米以上的1.25分,不达标给0分。(1.25分) 二、 三、 四 级 指 标 B.内部设施 B2. 室内建设 设 备 日光灯数按8支×考场总试室数计算。(1分) 风扇数按4把×考场总试室数计算。(1分) 鸣钟按有无给分。(1分) 直拨电话有一部给2分。(1分) 电视监控系统(5分) 合计 二、 三、 四 级 指 标 C. 人员配备 C1. 主考人员
11、主考:必须是本市定点考场的中学校长,并由市、县(区)招委会或自考委正式发聘书,任职三年,达到此要求2分。(2分) 副主考两位,缺一位扣1.5分,并要求由市、县(区)招委会或自考委聘任,具有两年以上主持考试经验,否则酌情扣分。(3分) 监 考 员 人数:不能少于3人×考场总试室数,否则每少一人扣0.5分。(4分) 经验:按有三年以上监考经验的监考人数占总监考人数的百分比打分。(4分) 培训:所有监考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若有10%以上的监考人员未经培训或只是临时培训的,该项0分。(2分) 二、 三、 四 级 指 标 C. 人员
12、配备 C2. 后勤人员 保安员:有2分,无0分。 保密员:有2分,无0分。 服务员:有2分,无0分。 鸣钟员:有2分,无0分。 保健员:有2分,无0分。 合计 二、 三、 四 级 指 标 D. 考 场 秩 序 D1. 考 风 考 纪 (扣分 不 设 上 限) 作弊:出现一次作弊行为而监考员又无采取制止、登记、处罚等措施的扣5分(若已经采取制止并登记措施的不扣分)。(5分) 泄密:无泄密(5分),出现一起泄密事件的,取消考场资格。 渎职:监考员有工作不负责(如监考时吸烟、聊天、看书报、打瞌睡、擅离考室、没按监考操作规程操作和统一指令宣传考试有关指令,以及做别的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等)行为的、有群众反映,情况属实的,每人扣5分。(5分) D2. 考场组织(此项扣分不设上限) 考场记录:有一个考室没作考场记录的扣4分。(4分) 考卷错漏:有一个考室考卷有错漏而没有采取措施及时报告和解决的扣4分。(4分) 考场纪律:有一个考室考试时喧哗吵闹、无组织无纪律的扣2分。(2分) D3.考试总结:本年度没作考务总结的扣5分。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