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对东贝公司转让协议书评审意见的反馈
尊敬的东贝公司基建处及法律顾问处领导:
2011年8月10日从你公司基建处获悉你公司法律顾问处对我公司请求签订合同转让协议书一事的法律顾问意见,现根据评审意见作如下反馈:
1、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5月23日成立,2011年7月20日获颁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20200010013044、注册资本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学国、注册地址为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3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57373908-0,登记号为420200-031205。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投标时均已详细提供。另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于20
2、11年7月19日经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号仍为420000000027733。
2、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派生分立。具体承担贵公司施工合同任务的中国十五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为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身,其从母体分立后,公司的人员组成均无变化,人员、技术、资产实力仍可满足履行与贵公司的施工合同,是合格的施工合同受让主体,况且该施工合同义务除质保条款外均已基本履行完毕。
3、合同转让协议书中,我公司仅主张变更合同主体,即将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权利义务均无变化,对贵公司合同权利义务均无明显影响。
4、其他文字表述意见,我公司均表示可接受,按贵公司要求进行完善合同转让协议书条款。
目前我公司改制工作已基本完成,为更方便顺畅地与贵公司接洽、联系施工合同履行及工程保修事宜,恳请贵公司及时与我公司、十五冶签订三方合同转让协议书。
以上意见,请酌!
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务室 田 超
201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