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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略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在我国建立并逐步发展,但是,其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种种问题:首先,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对行政机关执法监督的呼声和力量不断加大,普遍要求监督行政机关对案件移送司法处理,而对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的立法明显不完善;其次,行政机关由于自身部门利益的考虑、以及个人工作绩效评价机制的不合理,影响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再次,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中的角色定位是法律监督,但是这个监督权由于缺乏事实上对行政机关的制约,而不能有效行使。本文试图从检察

2、监督权定位和运行角度,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作实务上的探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逻辑关系及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分别是行政法和刑法的范畴,而行政法刑法分属于不同的独立法领域,两者相互独立和区分,但是两者在规范内容、调整对象以及适用程序等方面存在相互交叉、彼此依存的内容。从国家权力学说上看,根据国家权力制衡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司法权对行政执法活动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行政权对刑事司法活动也具有一定的监督与制约功能,而前一种监督和制约则是主要方面。但在具体法律制度上,两者的衔接主要在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逻辑关系,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在量上是少和多的

3、关系,当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的危害性发生本质的变化或者达到了比较严重的危害程度,就可能认定为刑事犯罪。行政违法交由行政机关追究而刑事犯罪则交由刑事司法追究。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相互衔接性,要求法律制度将两种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制有机地衔接起来,以有效地实现两者共同维护行政秩序和社会发展的功能和目的。“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问题一、相关衔接规范立法位阶低,执行的约束力不强目前“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高检院发布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等。前者属于行政法规,虽然对涉嫌犯罪案件

4、的移送条件基本程序及工作时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该规定无法涉及刑事司法领域,没有解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后的法律地位及证明规则问题;后者属于检察机关内部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如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缺乏规定,而且对其怠于移送案件的情况缺乏有效、可操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极其梗概,作出具体监督权规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解释、司法解释或多个部门联合二、行政案件中移送司法处理的案件占有比例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逐年增长,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5、责任的案件比例仍然较小。但是,经济犯罪仍然存在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职务犯罪分子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的“四多四少”的问题。经济犯罪发案率逐年上升,各级执法机关查处数也逐年上升,但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数也没有相对应地上升,究其根本,在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仍未完全建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也尚未完成衔接。三、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不足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和行政执法的相对封闭性,公安、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缺乏信息来源,是否有应当移送的案件线索未移交无从得知,从而无法真正

6、介入监督。即使某些行政执法部门移送了部分案件线索,也往往因案发时取证不及时、证据未固定或灭失等原因,造成无法立案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公安机关出于办案警力不足等因素考虑,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往往要求其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及证据后再移交。同时,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已作处罚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般不予立案查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完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的对策一、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立案监督的基础是对信息的大量掌握,只有掌握完整的行政案件信息,才能对案件是否涉嫌犯罪作出判断,才谈得上监督案件是否依法移送司法

7、机关。只有相关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通报信息的义务,检察机关才能摆脱统计员、通报员的角色。在掌握大量信息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才能主动发现案件问题,从而实现监督。此外,检察机关实现知情权的另一重要途径调取公安机关行政处理、治安处理卷宗,目前检察机关调阅卷宗主要依靠的是与公安机关的良好关系和沟通,因此,亟待刚性的法律规定保障检察机关的权力。二、加强协调配合。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协作,联合执法,使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符合公安机关的法定程序,方便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如果认为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就应该立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一些

8、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也要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三、加强引导监督。检察机关应把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规范合法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为立案监督新的突破点,将推进“两法衔接”机制建设作为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与相关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沟通,理顺工作关系、互相协作、密切配合,不断推动“两法衔接”工作的深入开展。四、重视综合治理。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全方位打击涉嫌犯罪案件,就必须形成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把案件的移送、侦查、立案等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管理范围,采取奖惩相结合的措施,加强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对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行政执法

9、机关,实行综治工作“一票否决”,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完善激励机制,把移送案件数量与质量作为评先评优重要依据,鼓励行政执法机关积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而营造行政执法与刑事查究良性互动的氛围,增强依法打击各类犯罪的震慑力。结语目前“两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尚不完善,各省市的一些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的进程中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该项工作由于立法现状、行政层面的困难、司法监督不够等原因仍任重道远,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是打击违法及犯罪活动,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有效衔接,有利于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互补优势,也

10、是提高执法资源的效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提供依据,并指引该制度走上法律化、正规化;建立合理的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同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实务中加强沟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将进一步完善,真正建立起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

11、,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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