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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证据法学全套教学教程.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DATE yyyy/M/d|,2020/9/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DATE yyyy/M/d|,2020/9/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DATE yyyy/M/d|,2020/9/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DATE yyyy/M/d|,2020/9/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

2、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DATE yyyy/M/d|,2020/9/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DATE yyyy/M/d|,2020/9/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DATE yyyy/M/d|,2020/9/9,*,简明证据法学(第五版),第一章,证据法在何处,找法是适用法律的基本功,寻找证据法更具有特殊的意义。作为一个致力于案件事实认定的专门法律部门,证据法在两大法系不同国家有着明显不同的模式。我国的证据法模式接近于大陆法系,是以一定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于

3、调整证据运用活动的规范体系,它可以划分为法律、法律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条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层面。在个案中选择合适可用的证据法条款,既要结合案情,也要立足于现有的证据法体系。,引言,一、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法,认定案件事实时,除了严格适用程序法以外,自觉接受证据法的规制更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法是一条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效纽带,它一方面保证程序法的运行不偏离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另一方面又确保依据实体法作出的裁决不背离正当性。概言之,实体法、程序法与证据法可谓现代法治国家的三大法律支柱,三者须臾不可分离,相互之间也不可替代。,证据通常是十分有限的,其中所蕴含的信息还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主观性和误差。

4、如何最大限度地消除依靠证据判断事实的不确定性,这使得人们研究运用证据的内在规律变得必要;如何保证依靠证据判断事实的活动符合法治精神中公正、人权、效率和秩序等价值取向,这又使得人们研究运用证据的外在规则变得必要。这样一来,一个不同于实体法、程序法的法律部门证据法的产生和发展,就成为一种必然和必要。,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一)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就现状而言,几乎英美法系的所有国家都有自己的成文证据法与判例证据法,且以成文证据法为主,因为证据成文法本身是证据判例法原则和规则的法典化。,英美法系的诉讼制度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相应地其证据法也实行当事人主义的

5、模式。这主要表现为:,1,、,多数证据规则不具有强制性,。,2,、很多证据规则尤其是可采性规则完全须通过律师及时主张才得以适用。,3,、当事人及其律师是证据与证明活动的主导。,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二)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模式,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以法、德、俄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高度的成文法典化是其共同特点。,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欧洲大陆国家的证据法也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这主要表现为:,1,、,这些国家的证据规则具有当然的强制性。,2,、这些国家的法官享有自由参与证明的职权和职责。,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两大法系证据法模式的差异客观存在,并不意味着每一法系内部的证据

6、法模式是当然一致的,也不意味着两大法系之间没有共性。,随着近半个世纪以来法律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以及受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条约的影响,两大法系的证据法还呈现出日益融合靠拢之势,特别是在探讨如何更有效地借助科学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方面,两大法系的走向是一致的。,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一),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概念,在英美法系中,证据法,指的是除去实体法、程序法中所规定的证据条款之外的法律规范,有时甚至被限定为这些国家的成文证据法典,。由于这些成文证据法典的调整范围往往主要针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与证明责任问题,而很少牵涉其他方面,所以英美法系的证据法基本上等同于证据规则,属于

7、一种狭义上的证据之“法”。,(二)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概念,大陆法系国家对证据法的理解相对自由,通常将其实体法、程序法、判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证据与证明的规定统称为证据法,是一种广义的证据法观念。,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三)我国的证据法概念,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国家一级的专门证据法典,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模式,,,从立法或司法层面来看普遍认同广义观,即通过一定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于调整证据运用活动的规范体系。,它主要针对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实体性证据问题,而通常不包括取证、举证、质证与认证中的程序性证据问题,以便能够同实体法、程序法有效地区分开来;它不是指某一部成文证据法典,

8、而是指不同层次法律规范所涉及的相关条款。,四、证据法的渊源,由于证据法的核心领域十分庞杂,梳理其法律渊源便尤为重要。当前我国没有单行的证据法,相应地,证据法的渊源是一个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一体系依重要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如下若干个层面,:,(一)法律层面,(二)法律解释层面,(三)部门规章层面,(四)国际条约层面,(五)其他规范性文件层面,:除了前述规范以外,我国的证据法渊源还包括各省级人大、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规范文件,也包括地方各级司法机关颁布的地方性证据规则。,我国现行的证据法律规范虽然已经构成一个框架体系,但仍然相当不完善:不仅缺乏必要的核心条款,而且普遍效力等级不高、可操作性仍不太强

9、五、证据法的选择适用,在证据法领域“找法”的具体做法有很多,但基本思路无外乎两条:,1,、,结合具体案情,确定需要解决的证据法问题,以此为联结点;,2,、,结合现有证据法体系,确定可适用的法律条款,必要时正确化解法律条款间的冲突。,第二章,什么是证据,证据是人们熟悉的概念。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法律事务中,人们都经常使用这一语词。在日常生活的语境下,我们似乎都知道什么是证据,但是在严谨的法律语境中界定证据的内涵与外延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证据都必须是真实的吗?在诉讼活动中使用的证据应该具备哪些基本特征?如何确定诉讼证据的资格条件,以确定什么样的材料可以获准进入该种诉讼的大门?这些都是需要

10、认真研究才能解答的问题。,引言,一、古代人如何查明案件事实,(一)神明裁判,人类最初在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或处理案件的时候,一般由氏族或部落的酋长或长老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良知来评断当事人和知情人的陈述并认定案件事实,难免出现一些错判。一些受到错误判决影响的社会成员便不顾酋长或长老的权威,对裁判的结论提出质疑甚至挑战。然而,司法裁判是需要权威的,没有权威的司法是没有生命力的。既然人的权威不足以维持司法裁判的权威,司法者就只能求助于神的权威,于是,各种各样的“神明裁判”就应运而生了。,所谓“神明裁判”,即让当事人在神灵面前做某种行为或接受某种考验,然后根据行为或考验的结果或其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征象来

11、判定案件事实。“神明裁判”是一种“非证据裁判”方式,换言之,司法裁判的依据不是证据,而是神的示意。,一、古代人如何查明案件事实,(二)证据裁判,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提升,“神明裁判”逐渐退出了司法证明的历史舞台。公元11世纪,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建立比较稳定的政府。这些政府自然而然地寻求能够保护其利益的各种手段,包括司法手段。统治阶级开始对那些结果难以预料的非理性的“神明裁判”方法感到不满,要求司法人员在审判中行使更大的决定权。,当“神明裁判”退出历史舞台之后,人类断案的方式逐渐由“非证据裁判”转向“证据裁判”,即司法证明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司法裁判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二、如何理解“证

12、据”一词的基本含义,从汉语的字词结构来理解,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根据”一词是中性的,它可真可假,也可以同时包含真与假的内容。诚然,在法律上界定证据的概念,可以使用更为具体、更为明确的语言,但是不应偏离这一用语本身所具有的基本含义。,三、证据都是真实的吗,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证据一词作出的明确解释,,,可以将其简化为“证据即事实”。这一定义与前文谈到的证据语词的基本含义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它把“根据”改成了“事实”。这一改变的用意是显而易见的,即要强调证据的真实性,。,但是,一旦改变了原来词语的属性,用具有真假价值取向的“事

13、实”代替本来没有真假价值取向的“根据”,就会背离该语词的原意并造成使用上的混乱和矛盾。例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2条在列举了物证、书证等7种证据之后,又明确指出:“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如果证据都是“真实的”事实,那还有什么必要去“查证属实”呢?此可见,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难以自圆其说。,四、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一)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无法成立,当事人提交司法机关的证据和司法机关自己收集的证据都是有真有假的,因此才需要认真地审查评断。,而,即使司法机关审查判断之后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中也会有真有假,否则就不会有冤假错

14、案了。这样一来,证据何在?,(二)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也难以立足,人们对每个具体案件和具体证据的认识都不是百分之百的“属实”,而只是在不同程度上的“属实”。司法和执法活动中面临的证据错综复杂,而且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要受时间、空间等多方条件的限制,因此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对证据的认识便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模糊性。,五、如何给法律事务中的证据下定义,所谓法律事务中的证据,就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至于这些“根据”的具体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那就是有关法律中列举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15、需要说明的是,,证据和定案根据是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说,定案根据都是证据;但是证据并不一定都能成为定案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根据这条规定的精神,我们可以把证据的概念界定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六、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具备哪些基本特征,所谓,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就,是证据进入诉讼活动的“门槛”,,包括,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二),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即,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16、三),证据的合法性,诉讼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因此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第三章,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1款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是三大诉讼法对于证据形式问题的法定规制,因此称之为证据的法定形式。学界一般认为,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材料只有符合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形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引言,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

17、一)证据法定形式的概念,证据的法定形式是立法者根据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所作的法律划分,也称为“证据在法律上的划分”。学界有时也用“证据的种类”这一概念,来指称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的种类是通过立法规定来划分的,因而具备法律规范的特征,如具有法的效力(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法的稳定性(非经立法不能随意变动证据的法定形式)和划分标准与角度的单一性。,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二)我国证据法定形式的特征,我国证据法定形式,主要有以下特征,:证据种类数量较多;证据种类规定具体、细致;证据种类由专门的法条列举。,(三)我国证据法定形式的由来,我国有关证据形式的规定主要继受苏联的证

18、据制度。其中,苏联的“诉讼形式许可规则”对我国有关证据种类的立法影响甚大。“诉讼形式许可规则”是指所有的材料必须具有法定诉讼形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证据使用。,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四)我国证据法定形式的作用,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之作用,除了前述的法定必要性以外,在证据法上还表现为:要明确特定形式证据的提出方法、质证规则和审查判断要领。,不同种类的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据生成方法,则决定着不同种类的证据具有不同的呈现方式,。证据的不同提出方法,决定了它们具有不同的质证规则。证据的不同质证规则,决定了对它们具有不同的审查判断重点。,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一)物证,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存在的固有

19、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者痕迹,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证等同于实物证据的概念,包括书证、视听资料等一切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狭义的物证则不包括书证和视听资料。我国法定证据形式中的物证特指狭义的物证。,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二,)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广义的书证还包括录音、录像、多媒体图像、计算机资料等以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不过,,我国明确规定视听资料是与书证并列的证据种类之一。,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有广

20、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人包括诉讼当事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人员,狭义的证人仅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第三人。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证人,属于狭义的证人范畴。,证人证言有口头、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四,),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亲身感知的案件情况,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是一种广义的证人,当事人陈述是一种广义的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在刑事诉讼中,尽管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但鉴于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看作与被害人陈述并列的证据种类,

21、因此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具有自身的特点,。,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专家意见,。但是,鉴定意见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记录或描述,而是鉴定人员在观察、检验、,分析等科学技术活动的基础上得出的主观性认识意见。这与证人证言及下文的笔录类证据有重要的区别。,根据鉴定所解决的问题性质不同,可以把鉴定意见分为同一认定型鉴定意见、种属认定型鉴定意见和性质状态型鉴定意见。,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六,),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手段记录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

22、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计算机贮存资料以及以其他高科技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狭义的视听资料只包括录音、录像、电影摄影资料(可统称为音像证据),其共同特征是以声音、活动影像及其组合感性再现案件事实的过程。,与其他的证据种类相比,对于视听资料的内涵和外延时至今日依然存在争论。,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七,),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或电子设备形成的一切证据,或者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电子签名、域名等。,狭义的电子证据仅指数字式的证据,即通过信号的离散状态的各种可能组合所赋

23、予各种数值或其他信息的方法来承载信息内容的电子证据;广义的电子证据还包括模拟式电子证据,即通过信息中的具有某些特征的具体数值或量来记载信息内容的电子证据。,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八,),笔录类证据,笔录是指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在办案活动中所作的各种记录。我国法律仅规定若干特定笔录属于法定形式证据之列。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些笔录可称为证据笔录,其他笔录为非证据笔录。,三、我国非法定形式的证据,虽然我国在立法上严格规定了证据必须要符合法定形式,但司法实践中,囿于取证手段的不规范以及特定

24、司法环境的影响,往往会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可称之为非法定形式的证据。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非法定形式证据有以下六类,:,1,、情况说明类,2,、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检验报告,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4,、搜查、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5,、行政执法中的现场笔录,6,、职务犯罪被调查人的自书材料,上述非法定形式证据虽然并非法律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但均对案件审理有着独特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非法定形式证据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灵活变通地处理。,第四章,证据有哪些分类,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的种类不同,证据的种类是指证据的法定形式,在我国由诉讼法规定,即为本书前一章所述八种证据;而证据的

25、分类并非法律上的规定,而是在学理上按照各种标准对各种证据进行区分,通常采取两分法。证据的分类有助于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证据形态进行专门化、理论化研究,寻找其共同特征和运用规律,为研究司法证明的方法、证据规则和证明力等问题打下基础,也对办案人员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本章主要介绍中外证据法理论上几种常见的证据分类: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本证与反证等。,引言,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

26、客观存在的物体,即以物品或痕迹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实物证据不等于物证,而比物证范围大),。,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以语言表现的,,后者是以物质表现的。,2,、两者的形成过程不同。前者经过主体,感知、判断、记忆、表达等过程,后者经过发现、提取、保存、鉴定等阶段。,3,、两者的证明价值不同。前者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较为明显,可以全面、动态、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后者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并不一定明显,通常是局部、静态、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证据是否来源于案件事实,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又称“原生证据”

27、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从原始出处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抄、转述等中间环节的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证据的来源,而非形式。,因此,,要注意分析证据是否直接生成于案件中有关的行为或活动,是否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原始性关联。,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性,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称为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进行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又译作情况证据、旁证。,所谓的“

28、主要事实”,通常认为是指案件中的关键性事实,在刑事诉讼中为被追诉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和消灭,在行政诉讼中则为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四、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本证与反证,在刑事诉讼中,以证据的证明作用为划分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加重刑事责任的证据,是控诉证据;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证据,属于辩护证据。,与此分类一脉相承的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根据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

29、关系,可以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第五章,什么是司法证明,司法证明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的法律行为。与科学研究、日常生活等领域中的证明行为相比较,司法证明行为具有规范性、对抗性、时效性、相对性等诸多特点。司法证明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可以从分类的角度加以认识。完整意义上的一个司法证明行为需要具备主体、客体、标准、程序、规则、后果等多个结构要素,其中证明的客体是证明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那些具有法律裁判

30、的意义,因存在争议而需要当事人通过举证和质证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在构成要素和认定规则等方面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内容上则是不同的,需要分别把握。,引言,一、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一)司法证明与科学证明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切研究活动都是证明,都具有查明事实真相的属性。正是在这个层面上,司法证明与科学证明联系起来了。,2,、区别,证明的对象不同。科学证明属规律证明,而司法证明属现象证明,不过区分并不绝对。,证明的方法不同。科学证明的方法中最有特色的是假设与试验;司法证明的方法中最有特色的是举证、质证与认证。,证明

31、的标准不同。科学证明的真实标准是自然自在的客观规律;司法证明的标准是人们通过法律预先设定的。,证明的程序不同。科学证明的程序表现为研究的思路或者路线,表现为试验的操作规程或者手册;司法证明的程序表现为当事人和法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一、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二)司法证明与生活证明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在日常生活证明中与司法证明联系密切的是经验证明和常识证明。日常生活中的经验判断和常识判断虽然比较肤浅,也缺乏明确的规范性,但能够为法官进行理性判断提供宝贵的材料来源。,2,、区别,生活证明,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凭借感性的经验所进行的一般证明活动,它与司法证明的主要区别表现在规范性和专业性

32、方面。司法证明是一种受法律调整、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证明的对象、范围、方法、标准和后果等都由法律事先作明确的规定。生活证明本质上是感性的、体验性的,而司法证明本质上是理性的、规范性的,一、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三)司法证明的特点,1,、规范性,除了主体、范围、方式、标准等事先由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司法证明规范性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后果与责任。,2,、对抗性,当事人以诉讼对抗的方式阐明各自的事实主张,而法官正是在当事人争议和对抗的过程中逐步接触和认识案件事实,形成有关的事实认定结论。,3,、时效性,是指有关的司法证明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限,内实施,违反时限规定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时效性是协调公正与

33、效率之间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4,、相对性,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程度不可能完全符合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二、司法证明有哪些分类,(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这是以法律约束的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是有关司法证明的最为传统的分类。严格证明在主体、手段、程序等方面受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自由证明的法律要求则相对宽松,又称为释明、稀明或者疏明。,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证明对象,2,、证明手段,3,、证明程序,4,、证明标准,二、司法证明有哪些分类,(二)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这是以证明行为针对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前者是指自己向自己证明,而后者是指向他人证明。自向证明的典型是公安

34、司法机关的侦查和调查,这是向自己证明(查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具有明确的职权性和单向性。后者的典型是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主要是向对方当事人和法官证明特定的事实,具有明显的权利性和双向性。,司法证明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从自向证明走向他向证明的过程,。,二、司法证明有哪些分类,(三)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这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正向证明是指以积极的方式证明正面的事实主张成立,而反向证明是以消极的方式证明反面的事实主张成立。如果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反面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则认定与此相对应的正面事实主张成立。,正向证明和反向证明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明对象不同,2

35、适用的范围不同,3,、证明的方法不同,4,、证明的标准不同,二、司法证明有哪些分类,(四)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与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这是以司法证明所在的程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三大诉讼证明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点,:,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2,、证据的种类不同,3,、证明标准不同,4,、证明对象不同,5,、证明程序不同,三、什么是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的定义,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讼请求的成立与否具有法律意义,从而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主张。在理解这一定义时,要注意如下几点,:,1,、证明对象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2,、证明对象与争议抗辩之间的关系,3,、证

36、明对象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4,、证明对象与证据方法之间的关系,5,、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三、什么是证明对象,(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什么样的事实才能被纳入证明对象的范围?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1,、法律事实,2,、免证事实(自然科学定律;社会科学定理;众所周知的事实;职务上熟知的事实;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推定的事实),3,、程序法事实与证据事实,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一)被指控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事实,构成要件是指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成立的条件。学理认为,犯罪行为

37、的构成要件一般有四个:一是犯罪客体;二是犯罪主体;三是犯罪的客观方面;四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对于上述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学界的一种典型的做法是采取要素分解法,总结出了七个要素:,何人犯罪的主体要件;,何种动机与目的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何时犯罪的时间,属于客观方面的要件;,何地犯罪的地点;,何种手段犯罪方法,属于客观方面的要件;,何种行为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何种危害结果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属于客观方面的要件。,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二)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关量刑事实称为情节事实,分为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情节事实两,类。法定情节事实主要有以下几

38、点,:,1,、,从重处罚的事实。,2,、,加重处罚的事实。,3,、,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三)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要完成的两大并重的任务。据此,不仅证明行为人有罪的事实应当全面查清,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也应当查清。,1,、,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某些行为在外观上类似犯罪行为,但由于客观条件和支配这些行为的目的、动机等主观意志具有正当性,刑法明确否定这类行为的犯罪性质。,2,、,排除可罚性的事实。,这类事实一经发生,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尽管已经构成,但也不产生相应的刑事处

39、罚责任。,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四)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精神不正常的主观状态,行为人即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刑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五)刑事诉讼程序事实,刑事诉讼程序事实是指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的事实,。,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六)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2010年)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时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作了特别规定,其中的大多数条文都从不同的角度涉及证明对象。其中,能够反映死刑案件的特殊性,直接涉及证明对象的特殊规

40、定包括以下几点,:,1,、必须查明的要件事实和情节事实。,2,、应当查明的酌定情节事实。,3,、有关定罪的特殊案件事实。,4,、有关证据审查判断的证据事实。,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七)具体案件中证明对象的认定,就个案中的证明对象认定而言,还需要经过如下两个认识环节,:,1,、证明对象的类型化,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在证明对象的具体内容方面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证明对象的类型化的主要标准是犯罪行为的类型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类型,但特定的证据事实争议也可能成为单独类型的证明对象。,2,、证明对象的个案化,类型化的证明对象提供的是证明对象的具体分析框架,至于具体,的证明对象内容,则只能在个案中结合

41、具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来具体地认定。,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一般性的规定,目前学界提出了多种归类的方法。,1,、,按照部门法的规定对证明对象进行一般性的归类。,2,、,按照诉的类型对证明对象进行归类。,3,、,根据诉讼理由即原告提起诉讼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将证明对象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4,、根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主要事实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确定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构成。,5,、把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联系起来,研究民事诉讼

42、证明对象的构成。,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一)有关法律规定的梳理,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在一般层面总体上可以分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关的事实、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有效性有关的事实、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有关的案件事实、与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和行政诉讼程序事实。,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二)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以单方面命令的方式作出的行政决定和以双方或者多方合意的方式达成的行政协议。,1,、与被诉具体行政决定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2,、有关行政协议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六

43、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三)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不特定的人和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不包括行政规章和行政法规。与其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构成包括以下几点,:,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合法事实,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合法性事实,3,、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修改程序的合法性事实,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四)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有关的事实,不同的行政争议在主体的身份和地位、争议发生过程、利益关系的内容和结构等方面不同,一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1,、与关系人的权利义务配置和法律

44、利益分配的公平性相关的事实,2,、涉及行政裁判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互动统一的事实,3,、涉及行政争议与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协调解决的事实,4,、与行政诉讼程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有关的程序法事实,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五)与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中,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是主要的证明对象,具体包括如下五个方面的事实:,1,、侵权行为是否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2,、侵权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3,、侵权行为是否违法,4,、侵权行为是否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如果造成了损害,

45、损害的大小如何,5,、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六)行政诉讼程序事实,有关行政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的事实与刑事诉讼程序事实、民事诉讼程序事实是基本一致的,具体包括: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有关主管和管辖的事实;有关审判组织的事实;有关审判程序的事实;有关采取排除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事实;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的事实;有关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的事实;等等。,第六章,什么是司法证明,司法证明的基本原则,又称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与证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时应该确立的原则和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

46、事实时应该遵守的原则。它在证据法律规范和证据法学中具有重要地位,是证据制度运行机制的指导思想。其中,既有反映司法证明自身规律的公理性原则,如实事求是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等;也有反映法律价值取向和社会政策的政策性原则,如遵守法制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公平诚信原则等。司法人员转变观念是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上述原则的保障。,引言,一、实事求是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的内容,所谓实事求是,就是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去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认识结论。实事求是原则高度地概括了司法证明活动的本质属性。,(二)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公正观,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但

47、是司法公正的内涵也具有多元性,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概念就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有些情况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甚至是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应当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公正观。,二、遵守法制原则,(一)遵守法制原则的内容,遵守法制原则是法治精神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遵守法制原则既是我国在刑事证据立法时要确立的重要原则,更是我国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认真贯彻的重要原则。,(二)从长官至上的司法观转向法律至上的司法观,中国要建成现代法治国家,必须改变“人治”的行为习惯,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从长官至上的司法观转向法律至上的司法观,就要

48、求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坚决抵制以言代法和长官命令的干扰,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明确执法为公和执法为民的观念,树立以身护法、为法治献身的崇高精神。,三、人权保障原则,(一)人权保障原则的内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人权保护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他们是刑事司法系统的打击对象,但是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不应被置于“被遗忘的角落”。,(二)从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多元平衡的价值观,司法人员应该从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多元平衡的价值观,既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也要考虑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权利,以及社会整体的利益;既要考

49、虑打击犯罪的需要,也要考虑保护人权的需要。,四、证据裁判原则,(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所谓证据裁判,就是说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在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因此证据裁判原则又称为“证据为本原则”。,(二)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其实质就是要遵循“证据为本”的原则。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司法人员和侦查人员都必须提高证据意识和证明意识。,五、直接言词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容,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直接原则又称为“直接审理原则”,是与间接审理原则相对而言的,其要旨在于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法官

50、必须直接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案件事实。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审理原则,是与书面审理原则相对而言的,其要旨在于庭审调查过程中的举证和认证都必须以言词(即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二)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序观,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观可以促使侦查人员依法办案,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六、公平诚信原则,(一)公平诚信原则的内容,公平诚信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公平诚信原则实际上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是公平原则;其二是诚信原则。,(二)从军事斗争的执法观转向文明公正的执法观,从军事斗争的执法观转向公正文明的执法观,就要求司法、执法人员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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