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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史土地制与赋税制.pptx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土地制度与租佃关系,中国经济史,第一节地权关系及变动,古代农业经济增长的特点:集约,1,、土地私有制,2,、土地短缺,3,、重种植业,轻畜牧业,4,、集约使用农家粪肥,5,、高度依赖水利灌溉,6,、政府对新品种、多季作物、高产作物的鼓励与最佳技术传播,中国传统经济较早出现西方封建制解体时期的许多特征,如商品货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

2、展,土地自由买卖,人身依附关系,地租形态的变化等等,经过反复的调整和变革,趋向成熟,较之西方中世纪僵化的封建领主制显示出极大的应变能力和韧性,传统农业所具有的潜能已经缓慢地释放出来。,一、地权关系及其变动,(一)土地所有制,1,、地主土地所有制及其发展,中国传统社会中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也是发展最充分、最典型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之一。地主土地所有制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1,)战国秦汉时期。地主土地私有制确立时期,相继出现了贵族地主、军功地主和商人地主。,(,2,)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大地主庄园经济为特征的士族门阀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坞堡经济。,(,3,)隋唐五代时期。门阀士族

3、地主土地所衰落,开始向以纯粹租佃关系为特征的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经济的转型。,(,4,)宋元明清时期。以纯粹租佃制为特征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完全确立,2,、国家土地所有制,一是大量未开垦的土地,诸如山林川泽沙漠荒地等,国家只是占有而不是经营。,二是国家所有的耕地,即官田。由国家负责经营,作为财政收入和吸纳游民、安定社会的手段。包括垦田、营田、官庄、没入田、绝户田等,出租给农民耕种,收取租税。此外还有屯田(军屯、民屯、商屯),是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目的,组织流民垦种国有荒地和边陲土地。边屯为了戍边驻军的军事供给,带有强制性。,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中国传统社会最大量、普遍存在的土地所有

4、制形式。这种土地所有制实际上是一种小土地所有制,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为一体的一种农业生产组织结构。,特征:(,1,)规模小。(,2,)地权流转速度快。,(二)传统社会的土地运动机制及其趋势,1,、土地买卖机制,自由买卖,小规模的买卖,主要是自耕农,为自己耕作而买。,大规模的买卖,主要是官僚、商人,为积财守财,所谓,“,以本守之,”,。,不是为卖而买,不是把土地作为商品,作为资本,通过贱买贵卖去获利。,流转加快。,“,千年土地八百主,”,、,“,百年土地转三家,”,、,“,十年之间再易主,”,。仍属封建性流转,卖方大多因破落不得不出卖。,2,、土地兼并机制:,3.,土地离散机制:诸子均分,不完整

5、的私有产权,:,最高产权掌握在国家,(,政府,),手里,国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意侵犯私有产权,朝代时段,西周(公元前,1046,前,771,):太平时期,东周(公元前,770,前,256,):战乱时期,汉(公元前,206,220,),西汉(公元前,206,公元,25,),东汉(,25,220,)。太平时期,魏晋南北朝(,220,581,):战乱时期,隋唐五代(,581,960,),宋元:,960,1127,(南宋),1279,,,1206,(元),1368,,,明清:,1368,1644,,,1644,1911.,200,300,年间一次大动乱。,地主制与领主制经济比较,中国地主制经济,欧

6、洲领主制经济,集权统一,土地可以自由买卖,采邑分封,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分家析产制,长子继承制,农民人身依附关系较弱,农奴人身依附关系较强,实物地租为主,劳役地租为主,耕织型自结自足,需外部独立手工业补充,庄园经济有较强独立性,内部有手工业,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国有土地,私有土地,井田制,公田、,私田,名田制,公田、屯田,名田宅(可以买卖),均田制,公田(未授)、,私田(已授的露田、口分田)、职分田,桑田、麻田、永业田,(允许买卖、继承),宋以后不立田制,官田、屯田、营田、旗地、官庄、皇庄、王庄、州县学田,民赋田、更民田、族田、祠田、祭田、寺田、义田、学田,第二节各种类型土地制度,一、新石器时

7、代的共有共耕制和共有分耕制,新石器时代晚期,母亲氏族公社进入后期阶段,共有共耕制此时开始向共有分耕制过渡。,原始社会晚期,土地虽然仍属氏族共同占有,但父系家族公社已是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氏族需要定期在各家族公社之间重新分配土地、居处和耕地。四周的草场、河流、森林仍为各家族公社所共同使用。从氏族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氏族,),共有,(,家族公社,),分耕制,然从家族公社来看,这仍是共有共耕制。,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并没有立即变为私有财产。,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耕地仍归各种共同体所有。直至商、周时期,我们从卜辞、金文中还能看到父权制家族公社活动的踪影。族,是商代社会的基层组织。族众在,“,族尹,

8、的带领下为商王开垦田地,或戊守疆土,或修建官殿。如,“,王唯次令五族戍羌,”,。商人社会此时已跨入文明社会的门槛,所以这些族尹既是本族社会首领,又具某种官吏身份。,家族公社的实体形态,很可能就是邑。邑,甲骨文像人守着一块地方,其本意为居民聚落。商王常在各地,“,作邑,”,,并为各邑的农业收成举行占卜。,1960,年代在山东平阴县朱家桥晚商遗址,在,230,米平方米的范围内,发现了,21,所房屋遗址。这种居民小村落,应该就是当时的一个邑。,武王克殷后,周人采取的是保存并利用家族公社作为政权组织的方针。周公提出:让殷民,“,各安其宅,各田其田,”,。,周人同样经历过家族公社阶段。这种家族公社由

9、夏、商一直存留到西周,绵延不绝有千余年之久。,在家族公社的晚期,耕作单位逐步缩小为个体小家庭。以一夫一妻为核心的个体小家庭产生于父系氏族公社晚期。此时,土地仍由家族公社共同所有,且定期分给小家庭耕作,因此,仍然处在共有分耕制阶段。,二、三代井田:两种不同类型的村社共同体形态,华北地区的原始农业,种植的是粟、黍、稷等耐旱作物。需要解决的不是灌溉而是排水问题,因此聚落四周的田地之间挖有大小不等的沟恤,以防暴雨所形成的地面径流的袭击。这些排水沟洫以及与之配套的田间小道,(,“,阡陌,”,),就将农田划成各种方块。(口里一井)殷人文字还在创制途中,尚未定形,井田之井或正由其方块田形状而来。,方里而井,

10、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上,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周礼,地官,小司徒,恩格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氏族公社或农村公社,,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这种公社或带着它的非常显著的残余进入历史的。”,恩格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氏族公社或农村公社,,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这种公社或带着它的非常显著的残余进入历史的。”,井田,西周井田制下,井田中有公田、私田之分。小块私田由每户农民耕种,收获归己,公田则由大家通力合作,收成归国家或贵族。,“,亩,”,的原义是农田间的长条高畦,亩边有

11、沟曰,“,田川,”,,田间道路称,“,阡陌,”,,分别是千亩田和百亩田中的主要道路,”,。,周易,中,“,往来井井,”,和后世,“,井井有条,”,的成语,其源头恐正是这种整齐排列的井田规划。马克思说:,“,如果你在某一个地方看到有陇沟痕迹的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那你就不必怀疑,这就是已经消失的农村公社的地产。,”,家族公社的实体形态,很可能就是邑。邑是住人的城堡。小邑住十家,田在邑外,一邑有田十田,共出车一乘,出兵役两伍,五人为一伍。,人住邑中必须饮水,因此邑必有井,一邑也称一井。,天子有大量公田,称为大田、甫田、南田。公田里天子有藉田千亩,诸侯百亩。公田由领得私田的农民代耕。自带工具,饭

12、食集体劳作,公田干完,才可干私田。,王室公田和封邑禄田:公田的两种不同形态,井田制下的,“,公田,”,,已被王室、公室和各级贵族占为已有,通过,“,助法,”,征调,“,众人,”,、,“,庶人,”,实施耕作,收获物全部归其所有。显而易见,这种公田只是保留着原始共同体集体共有的躯壳,早已名不副实。,“,公田,”,是与,“,私田,”,相比较而存在的。,井田制下的,“,私田,”,是井田小农的,“,份地,”,,他们只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每隔若干年还重分,次,因此这种,“,私田,”,同样名不副实。,井田制下耕地划成公田与份地。,公田也有两种基本形态,一种是处在村社共同体之外的,由周王室和诸侯国直接经营的,“

13、公田,”,,除了同样是由村社成员集体,“,助耕,”,这一点外,此类公田与公社共同体,(,特别是国中的宗族公社,),并不发生什么关系。,另一种是各级贵族封主的采邑和禄田,(,这种禄田往往亦以田、邑为单位,),,这种封邑中既有收获物归封主所有的,“,公田,”,,还有被称为,“,私田,”,的农夫份地,这种邑才是农村公社的实体形态。,贵族公田的另一种形式是禄田。禄田相当于后世官吏的俸禄。,贵族采邑多来自国君的赏赐,他们可以世代占有它,而禄田的支配权则在颁发者手中,禄田享有者一旦离职就要交还封君,此其不同之处。,世卿世禄制度:在周王国和各诸侯国内,世袭的卿大夫按照声望和资历来担任官职,并享有一定的采邑

14、收入。,“,私田,”,:定期重分的小农份地,王室、公室和各级贵族控制的人口,就是村社共同体成员,他们靠,“,份地,”,生活。村社共同体向村社成员定期重新分配土地,这是农村公社的本质特征。,起初是每年重划,次,后来变为三年重划一次,这就是,三年一换土易居,”,。办法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这是国中的分地办法,以家为单位。每三年有三分之一的村社成员换耕份地,至十年而全部轮换完毕。,“,国人,”,和,“,野人,”,;井田小农的身份差异,村社共同体成员的称谓和身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在商代,他们被称为,“,众,”,或,“,众人,”,,是农业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周

15、王朝建立后,疆域扩张,夏人、殷人沦为被征服者,于是有了,“,国人,”,与,“,野人,”,的区别。从名称上看,国人与野人是居住区域的不同。,国,野,说文解字,:“国,邦也。”“野,郊外也。”,周礼,郑玄注:“国中,城郭中也。”“野,谓远郊之外也。”,诗经,大雅,民劳,:“惠此中国,绥彼四方。”毛传:“中国,京师也。”,粗略观察夏、商、西周的国家形态及其发展,我们已明显感到有一种点和面的区分。,西周的点有丰镐、成周及各诸侯国所在的大邑等。点与点之间存在着广大的面。,点就是国,面就是野。,点与面之间的对立,点对面的控制和奴役,则主要通过部落征服来实现。,赵世超,周代国野制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

16、992,所谓国,就是周天子和诸侯国最主要的统治据点,国都。国都四周的农村地带称为,“,郊,”,,郊外广大国土为,“,野,”,。相对于野而言,国和郊可合称为,“,国中,”,,其上居民称为国人。,周礼,的制度是把辖地分成,“,六乡,”,和,“,六遂,”,,乡与遂的对立也就是国和野的区分。,国中,(,包括国都和六乡,),的居民称,“,国人,”,,他们属统治部族,享有平民身份,此外还居有殷商没落贵族和少量工商业者。所谓,“,三姓之后,于今为庶,”,,说的就是居在郊乡的贵族后裔,他们已经沦为平民。,野中的居民被称为,“,野人,”,,他们仍然处在村社共同体中,但已沦为被统治者。业师赵俪生先生指出,国与野的

17、区分,起初可能是按种族区分的,带有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对立意味。需要强调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国人与野人之间的种族区别逐渐淡化,而其间的身份区别逐渐明显。,在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上,国人明显高于野人。主要是国人享有参军的权利,对诸侯国的政治具有重大得多的影响力。,国人和野人都是农业劳动者,在周代又统称为,“,庶人,”,。,国中的宗族公社和野中的农村公社:村杜共同体的两种类型,身份地位不同:国人,(,六乡庶人,),享有更多的政治权利,其身份地位较野人,(,野中庶人,),为高,这是最明显的一个差别。国人作为征服者具有当兵义务,而野人作为被征服有是无当兵资格的。,联系纽带不同。比较而言,血缘关系在国人的

18、贵族同氏集团之中,保存得最多最久。同氏集团成员之间有共同的宗庙,具有宗庙主地位的大宗具有族长的权威。他对氏族成员有庇护权,更有人身处置权。,这种以血缘关系为主,地缘关系为辅结合而成的村社共同体,称之为宗族公社。,野中的村社共同体,其地缘色彩明显超过血缘色彩。,周礼,地官,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这种乡遂系统虽编制得过于整齐划,,但由此可见野中庶人的居民组织确是地域性的,(,当然这不排斥还残留着一些血缘关系,),。,谢维扬指出,,“,野人其至连姓都没有,说明他们已经完全失去了与昔日氏族制度的联系。,左传,哀公十二年,,在郑、宋两国的,“,隙

19、地,”,上有流移之民开垦荒地、聚居而成的六个邑。在旷野无人地带内流移之民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邑中,应是地缘关系占据主导地位,当属农村公社性质。,剥削方式的不同。孟子说,“,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这话应是有道理的。国人要服兵役,此外还有实物形式的军赋负担;野中村社共同体成员的主要职责是助耕公田,有点像后世的劳役。,1982,年徐喜辰指出野中井田行助法,国中井田行彻法,是两种形式的井田制度,“,国野界限的泯灭和宗族公社向农村公社的转化,历史进入春秋阶段,泾渭分明的国野对立开始露出松动迹象。在齐国,管仲改制规定野人中的佼佼者可以拔擢为士,野人可以服兵役。随着地缘关系逐步渗入国中平民的同

20、氏集团,国中的宗族公社开始趋向松懈。与此同时,野人通过参军、出仕,其身份地位有所上升,与国中平民慢慢看齐。,因此,春秋时期国中的村社共同体和野中的村社共同体可以说已经差别不大了。,(,诗经,齐风,甫田,),,公田杂草丛生,禾稼不成的状况。人们认识到,,“,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吕氏春秋,审分,),所以,管子,乘马,篇建议采取,“,均地分力,”,的办法来解决村社共同体中,“,地利不可尽,民力不可殚,”,的弊病。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出现了春秋时期的,“,五霸改制,”,。,*,*,*,*,*,*,*,春秋以前,实行宗族分封制,有爵即有土,有土即有民。其封赏

21、依据是宗族血缘关系的远近。降至春秋,宗族政治瓦解,各国都逐步改变传统的封赏制度,采用以军功、事功为依据的新的赐爵制,以适应争霸战争的需要,血缘关系开始瓦解,封赏制度得到执行。,三、战国秦汉:村社共同体所有制向土地私有制的过渡,一、战国授田制的普遍推行,进人战国以后,村社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加速瓦解,但私有土地并末立即产生,其间经过国家授田制这个中介环节或曰过渡阶段。,(,一,),魏、齐、秦等国的军功授田制,授田制源起于春秋时期的军功赏田制。早在三家分晋之前,赵简子在铁之战的誓词中就提出,“,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意为在战场上不同阶层的人立有军功,均

22、可得到相应的赏赐。大夫、士可因军功而跻身仕途,人臣隶圉可因军功而免除奴隶身份。,”,(,左传,哀公二年,),,可以视为战国军功授田制约滥觞。,随着战国时期社会环境的变化,战争愈来愈激烈,各国之间为扩展领土而进行频繁的兼并战争,使得各国统治者不得不进行比春秋时期更为深入的改革,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废除奴隶制下的,“,世卿世禄,”,制度,打击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在军事上的表现就是军功爵制,既可以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又可以培养一批军功地主,改变社会阶级构成,这些新兴的军功地主,具有开拓精神,勇于改革旧的不合理的社会现象,成为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的重要力量。,秦国的军功授田制是与商鞍变法联系在一起的。秦实现统

23、一大业,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军功授田制。军功授田是授田制的核心。战国时期,国野界线已经泯灭,所有农民都要从军服役,只要作战勇敢,均有可能立功受田,这是授田制普遍实行的第一个表征。,(,二,),各国的农夫授田,随着时间的推移,授田制逐步从立功将士推广到所有农夫。除了田亩面积要整齐划一以便国家按等量份地分授外,授田制的推行还要一个条件,这就是国家对村社小农户口的精确掌握。,(,三,),招徕别国人民进行授田,各国为了增强自己的国力,常用授予田宅的办法相得别国人民,其中尤以泰国推行最力。商鞅死后,泰国执政者全面推行,“,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的办法,用以招徕,“,土狭而民众,”,的,“,三晋之民,”

24、实现其,“,令故秦民事兵,新民给草食,”,的战略构想,(,商君书,来民,),(,四,),授田标准和受田小农个体经济的规模,史料反映,战国小农的基本形态是五口之家和百亩之田。,授田制与井田制区别:,一、井田制下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是村社共同体,而在授田制下则是一夫一妻及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个体小家庭了。,二、井田制下公、私田的区别此时已消失,小农份地占有已被国家认可,并可传之子孙。相应地,,“,助耕公田,”,之类的古老剥削方式已放弃,代之以实物田税,各类小农要直接向国家承担出赋力役。,三、井田制与分封制、宗邑制相表里、相依存,村社成员直接受制于各级封主;而授田制下的农夫则是国家的编户齐民。,郡县制

25、度,为了加强对个体小农的控制,各国先后设立了户籍制度,原先的邑、里转化为基层行政单位,郡县制度应运而生。郡县制下是乡里编制,秦制,“,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se,夫、游檄,”,。至此,建立在共同体基础之上的早期城邦宗法国家开始转变为君主专制的官僚体制中央集权国家。,自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后,土地私有制正式确立。西汉私田占全国耕地的,63,。而在私田之中,多数应属小农的土地,这从,“,文景之治,”,时期的小农鼎盛景象可以想见。汉武帝以后,小土地所有制日趋消减。经汉末绿林赤眉起义,东汉初年小农经济又有恢复,但其景况已不如西汉初年了。因为此时豪强地主的

26、庄园经济日趋强大,小农日趋普遍地走上依附化道路。,四、三国、两晋和南朝,屯田,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屯田在边郡。两汉边郡屯田,主要集中在北部的河套、河西地区,西部的西域和甘青之间的涅水流域,这是由当时边境上的军事斗争形势所促成的。,魏晋南北朝为隋唐的历史准备,秦汉之际,匈奴强盛,屡次南下劫掠。汉武帝多次大规模募民徙边,充实朔方、陇西、北地、西河、上郡等边郡的实力。与此同时,为了解决军队口粮而大力推行屯田。前,119-,前,118,年,屯田吏卒五六万人。元鼎元年(前,111,年)置张掖、敦煌郡后,在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60,万人戍田。,三国时期屯田制得以大规模准行的条件是无主荒地的大

27、量存在。秦汉两朝,“,不及五百年,大难三起,”,(,仲长统语,见,后汉书,仲长统传,),,社会经济在秦汉之交、两汉之际和汉魏之际连续遭到三次大规模破坏,而且一次比一次严重。全国范围内大量无主荒地的出现,为魏、蜀、吴三国推行屯田提供了基础性条件。,(,一,),曹魏的军屯与民屯,有关魏、蜀、吴三国实行屯田的记载,以曹魏最为具体详实。当时许多割据势力因无粮养军而不攻自破。曹魏实行屯田的直接动因是要解决军粮问题。初平三年,(192,年,),冬,曹操击败青州黄巾军,,“,受降卒三十余万,男女百余万口。收其精锐者,号为青州兵,”,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这些以流民为主体的黄巾余部,也需要找到一种编

28、制办法将其重新固定在土地上。于是实行屯田,有军屯和民屯。,此后,屯田之制在北方大规模推开。与吴国接壤的江淮地区、与蜀国接壤的上邦、天水地区和条件较好的伊洛平原、沁水流域和漳水流域,屯田尤为集中。军屯所获粮食是全部上缴国家的,屯卒军粮亦由国家供给。屯卒士兵史称,“,佃兵,”,屯田士卒的身份形同国家农奴。,吴蜀屯田,东吴屯田遍及全境。东吴实行全军皆农制度,凡有驻军之处,即是军屯之地,所以分布相当广泛。,蜀国军屯规模较小。曹魏未年,屯田制急剧衰落。首先是高额地租剥削和极强的隶属关系引起屯田客的持续反抗。他们反抗并逃跑,后废屯田,,(,二,),西晋占田制的出台:鼓励农夫占田垦荒,西晋代魏后,面对三国后

29、期,“,百姓凋敝,公私无储,”,,,“,地有余羡,而不农者,”,(,晋书,),的局面,继续执行扶植自耕农经济的政策。晋初,再次明令废除民屯,大量的屯田客户变为自耕农,他们原来耕种的小块土地成为实际上的私有财产。灭吴后,在全国范围内颁行土地、田赋和劳动力管理的新体制,这就是占田制、课田制和荫客制。,占田制实际上包含两个异质的部分,一是以小农为对象的按口均等占田制,一是以各级官僚为对象的品官等级占田制。一夫一妇合计可以占田百亩。各级官吏,按官位品级规定了相应的占田限额,从一品,50,顷到九品,10,顷,各有等差,这个限额相当于一夫一妇之小农占田百亩的,10,一,50,倍。,占田令中既无对于超限土地

30、的处置办法,又没有对土地买卖作任何限制,刺激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而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魏晋之际,,“,土旷人稀,”,,劳动力问题较之土地问题更为尖锐。谁能控制更多的依附人口,谁就拥有更强的实力。,各地豪强集团拼命扩充自己的依附农民队伍,而且国家与地主间争夺劳动力的斗争也更为激烈。赐田、荫客之类规定,就是国家在劳动力分割上作出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因此,西晋在颁布占田令的同时,又明文规定了各级贵族、官僚地主包荫亲属、衣食客和佃户的限额。,(三)江南大地主土地所有制,江南地区的大土地所有制,是自东汉后期,特别是在六朝时期发展起来的。西汉中叶,江南广大地区仍是地广人稀,贫富分化不明显。然至汉末魏初,

31、江南大族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六朝,是指长江流域的东吴、东晋和南朝的宋、齐、梁、陈,这个时期从公元三世纪初到六世纪末,将近,400,年时间。,东晋南朝的,“,占山护泽,”,。公元四世纪初的永嘉之乱后,北方大姓土族挟其宗族、宾客纷纷南渡。由于平原沃土大多已是当地顾、陆、朱、张等吴姓士族的产业,来自北方的侨姓土族便把兼并的主要矛头指向原属国家的山林川泽,将三吴四周的低山丘陵和沼泽湖泊据为已有。随即当地吴姓士族也不甘落后,竞相加入到,“,占山涸泽,”,的行列之中。,世家大族向门阀土族的转进,大量国有山川林泽转化为地主的私有土地,而小土地所有制的处境更加局促。以累世文官和累世儒宗为主体的东汉世家地主,延及

32、魏晋成为地主阶级中的特权阶层,叫做,“,门阀,”,、,“,阀阅,”,、,“,士族,”,、,“,世族,”,、,“,高门,”,、,“,望族,”,、,“,右姓,”,等,今天统称门阀士族。他们实质上是一种身份性地主,与之对称的,“,庶族,”,、,“,寒族,”,、,“,寒门,”,则是非身份性地主即庶民地主。,曹魏,“,九品官人法,”,,按士人门第家世品评人材等第,这一举措加速了门阀土族的形成过程。可以说门阀士族形成于魏晋时期。东晋则是我国历史上典型的门阀统治时期。当时出现,“,王与马,共天下,”,(,晋书,王敦传,的谚语,正是门阀土族与专制皇权共享天下的生动写照。,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重,要士族高门(北方)

33、魏氏立九品,置中正,尊世胄,卑寒士,,晋、宋因之,始尚姓已。然其别贵贱,分士庶,不可易也。于时有司选举,必稽谱籍而考其真伪,故官有世胄,而谱有世官。,过江则为侨姓,王,(琅琊),、谢,(陈郡),、袁,(汝南),、萧,(兰陵),为大。,东南则为吴姓,朱、张、顾、陆,(均吴郡),为大。,山东则为郡姓,王,(太原),、崔,(清河、博陵),、卢,(范阳),、李,(赵郡、陇西),、郑,(荥阳),为大。,关中亦号郡姓,韦、裴、柳、薛、杨、杜首之。,代北则为虏姓,元、长孙、宇文、于、陆、源、窦首之。,新唐书,柳冲传,引柳芳,士族论,自魏晋以来,仕者多世家。逮南北分裂凡三百年,而用人之法多取之世族。如南之王

34、谢,北之崔、卢,虽朝代推移,鼎迁物改,犹卬然以门第自负,上之人亦缘其门第而用之。,其起自单族匹士而显贵者,盖所罕见。,文献通考,选举考七,周汉之道,以智役愚,台隶参差,用成等级。魏晋以来,以贵役贱,士庶之科,较然有辨。,宋书,恩幸传序,自然经济气息浓厚的南朝大田庄,谢灵运、谢玄一族经营的始宁山居,因有,山居赋,行世而声名远播。谢氏移居会稽后营建的,“,别业,”,,除,“,北山二园,南山三苑,”,外,还有,“,田连岗而盈畴,岭枕水而通阡,”,(,宋书,谢灵运传,),。这种田庄一般部是山川与耕地相联的多种经营,具有比较强烈的自给自足性质。,自汉魏以降,商品经济降落到最低点,铸币甚至退出了交换领域

35、历史进入了中古自然经济时代。这种累世相承的地主庄园正是以士族垄断政治特权,地权流通相对凝固为存在背景的。,六朝大地主所有制的特点,一是等级性,占田规模与身份高低呈正相关关系;二是宗法性,大土地所有者利用宗法性的血缘纽带,来加强对徒附、宾客、佃客之类依附农民的人身控制;三是地主庄园经济中的自然经济气氛浓烈。只有魏晋南北朝这一段真正相似于西欧、日本等处的庄园经济。,北方坞堡:,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和,北周,五朝,五胡十六国:北方黄河流域的一个突出现象就是坞堡林立。汉魏之际,战祸频仍,兵荒马乱,大族右姓纷纷筑坞自保,其中不少坞堡是由原来的地主田庄加筑防御设施改建而成的。西晋末年,中原再度陷于

36、战乱之中,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基本瓦解,坞堡数量急剧增加,形成一个个兵农合一,耕战结合的居民区。,豪强地主利用宗族、乡里关系筑坞聚居的情况一直延续到北魏前期。公元,386,年,道武帝托跋珪君临中原以后,即将这些筑坞自保、聚族而居的豪强地主任命为,“,宗主,”,,让他们担负起地方行政长官的职责,“,督护百姓,”,。在鲜卑族初入中原、尚未站稳脚跟之际,这不失为一种仓促中的明智之举。然而在,“,宗主督护,”,制下,宗主荫庇户口之做法因取得国家认可而愈发猖狂。,四川彭县东汉墓出土,庄园谷仓壁画,大批小农合法地成为地主依附ren口,不纳国家赋税。这种状况既使国家赋役没有着落,又使北魏政府对地方的控辖受到威协

37、必须找到一种办法,使地主的,“,苞荫之户,”,转入国家手中。,当时黄河流域荒土弥望,国家缺的不是土地而是劳动力。因此,若能作出有利于农民占田的安排,就有可能争取到更多的小农登上国家户籍。,(四)均田制,从国家角度来看,实施均田制的目的是通过遏制大土地所有制的过分膨胀,来扩大小农村的生存空间,也就是扩大国家赖以生存的赋役基础。因此均田制实际上是国家与地方豪强争夺劳动人手的工具。为此,均田制的推行必须以中央政府的权威为后盾。,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颁布第一个均田令,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杨炎两税法宣布,“,不抑兼并,”,和,“,据地出税,”,,均田制前后延续近三个

38、世纪,历经北魏、北齐、北周、隋、唐五个朝代。,均田制的主体是,(1),按什么标推向农夫授田;,(2),如何进行土地还授;,(3),各级官僚该给多少公田、职分田、公廨田,可占多少永业田;,(4),对各类土地的买卖作出一定限制。,北魏均田制,由于均田制深受儒家井田理想的浸润,高举着,“,均给天下之田,”,的旗帜,但它又诞生在土地私有制早已深深扎根的中原大地,内部矛盾丛生,最后冲破束缚,走向自由买卖制度。,从北魏到隋唐,均田制并不是唯一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在均田制之旁,不仅存在小农的,“,自田,”,、,“,籍外田,”,和,“,买田,”,,而且大土地所有制亦可安然无恙。,旧无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

39、隐冒,三十、五十家方为一户。(李)冲以三正治民,所由来远,于是创三长之制而上之。文明太后览而称善,引见公卿议之。中书令郑羲、秘书令高祐等曰:“冲求立三长者,乃欲混天下一法,言似可用,事实难行。”,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魏书李冲传),诏曰:“,邻里乡党之制,所由来久。欲使风教易周,家至日见,以大督小,从近及远,如身之使手,干之总条,然后口算平均,义兴讼息。,自昔以来,诸州户口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富强者并兼有余,贫弱者糊口不足。赋税齐等,无轻重之殊,力役同科,无众寡之别。,今革旧从新,为里、党之法,在所牧守宜以喻民,使知去烦

40、即简之要!”,(魏书食货志),均田制实施的根本意图,是通过国家干预来减缓地权流通的速率,以收抑制豪强兼并之效,使小土地所有制在当时土地所有制的三极结构中维持一个较大的比例。因此,北魏至隋唐长达三个世纪的五朝均田制,其实质是封建王朝在承认各类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对土地所有制关系所进行的强制性干预措施。,均田制瓦解机制:土地兼并和人口流移,均田制在较长时期内的维持,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国家对于人口的严密控制,二是地权流转速率的相对迟缓。因为不仅田业授受要以确凿详尽的户籍资料为其依据,更重要的是租庸调这种以人丁税为本的赋役形态,要求国家能够牢固地控制全国人丁,这是稳定税收和征发力的基本前提。,土地

41、兼并是均田制的大敌,中唐以降,主要是长达七年之久的,“,安史之乱,”,和随之而来的小规模农民起义,进一步破坏了唐代的版籍制度。故至杨炎行两税法前夕,已到了,“,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旧唐书,杨炎传,),,,“,编版之户,三耗其二,归耕之人,百无其一,”,的地步。总之,越到均田制后期,中唐安史之乱后,已经病入膏肓,无可救治了。,至中唐杨炎两税法出,中古田制一蹶不振,地权转移的正常渠道畅通无阻,(,“,不禁买易,”,),,私家地主扩占田亩巳无限制,(,“,不抑兼并,”,),,大土地所有制终于取得了自身的合法存在。这是土地私有制在唐宋之际渐臻成熟的重大标志之一。,在五朝均田制下,对于封建经济的

42、繁荣具有举足轻重之影响的,乃是以均田户为主体的中古小农经济。贞观之治的实质,是小农经济的恢复;开元盛世的获致,更是均田户劳动血汗的累积。不难看出,中唐以前以均田户为表现形式的小土地所有制,还占有很大分量。,寺院地产,东晋时期,僧众增多,寺院开始自行组织生产活动,寺院由消费共同体逐步转化为经济共同体,寺院经济由是产生。一方面,寺院经济作为大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态与世俗地主经济同样具有,“,封建,”,这个质核;另一方面,寺院经济又是以法缘为纽带、以寺院为单位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形式。,寺院地产最初来自皇室的赐予和官僚富豪的施舍,这是被动接受田产。历朝历代此类记载史不绝书,唐太宗李世民对少林寺,“,赐地四

43、十顷,水碾一具,”,。宋元以后,赐田数量极为巨大。朱元潭,对首都南京附近的灵谷寺、天界寺等六七处名刹都赐有土地,其,“,赡僧田近五百顷,”,。,各级官僚和平民百姓的施舍也是寺产的一大来源。南北朝时,寺院普遍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为了躲避国家的繁役重赋,下层百姓竞趋佛门,,“,竭财以赴僧,破产以趋佛,”,。而贵族、官僚地主向寺院奉献财产,则象征着舍身赎罪。,随着社会财富源源不断地涌入寺院,寺院凭藉其政治特权和经济实力开始主动地掠夺财产。两京地区,名刹林立,个个寺院都是,“,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旧唐书,狄仁杰传,),。,寺院经济也采取了庄园制的经营方式。当时寺院地产多半由

44、寺院自己经营。中唐以后,随着契约租佃关系的侵润流布,寺院也改取租佃方式经营自己的地产。宋代盛行禅宗,僧尼的世俗比倾向极为明显。除了田产不多的部分寺院由本寺僧侣耕种外,占有大量田产的寺院多取出租方式经营。有些大寺还拥有自己的子寺,子寺向母寺提供劳役和地租。,一直到民国时期,稍具规模的寺院地产大多采取租佃经营方式,这与当时世俗地主经济的经营方式是一致的。中唐以前的,“,寺庄,”,和宋元以降取出租方式经营的,“,寺田,”,,都是当时地主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宋元以降,寺田已有常住庄与私庄之别。私庄是僧道个人私产,买卖转让与一般民田无异,姑且不论。常任庄乃是寺院公产,招佃出租所得之租课用作僧众口粮和寺

45、院开支,照样不准买卖。宋明时期的寺院地产仍旧维持着集体所有制的外壳。这种集体所有制即是寺观赖以成为宗教共同体的物质基础。,晚唐武宗灭佛,是一个国家性的灭佛运动,是历史上三武灭佛(魏武帝、北周武帝、唐武宗)之一。寺院被毁,一大批寺院的土地被没收,分给寺院里的奴婢、丁壮,把他们变成国家的两税户,直接向国家交纳两税。,宋元明清时期的宗族地主:宗法、理学和族田,族田溯源;汉代为,“,利子弟,”,而设的,“,宗家田庐,”,,此后族田便销声匿迹了,直到宋代才又重新兴起。在汉唐这个时段内。宗族血缘关系并末销声匿迹,而是体现在部曲庄园经济之中。,族田义庄在宋代兴起,宋代创设族田者,是著名儒相范仲淹。捐田赡族,

46、一时被看作是恢复、乃至重建已趋瓦解的宗法家族关系的最佳办法,赢得了土大夫们的交口赞誉。此后,官僚地主争相仿效。或捐割己产,或出资买田,或族人共同筹田立庄。,宋代族田的兴起基本上不是当时经济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人为培植的产物,此点意义重大。如前所述,中唐以降,随着均田制的最终瓦解和门阀世族日趋式微,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速度大为提高。随之而来的新现象是贫富升降日趋激烈,荣辱兴衰变幻莫测。往日之豪门权贵、富家大姓,转眼间家道中落者比比皆是。,自宋代开始,科举制成为入仕的主要途径,门第的作用大为削弱,宗族宗法关系的紊乱必然导致血缘宗法伦理观念的淡薄,所谓自,“,谱谍又废,人家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

47、虽至亲恩亦薄,”,(,张载集,宗法,),。在这种情况下,以敬宗收族为宗旨的族田义庄,便成为维系和加强宗族内聚力、弘扬封建宗法伦理观念的强有力的经济手段。,以上是说需要,族田设置之所以可能,则是与聚族而居相联系的。李文治指出,战国以下,,“,一个族姓长期住在同一个材落,同姓民户多至数十、上百户的村落比比皆是,这种聚族而居的情况为族田义庄的设置提供了便利条件。唐人白居易诗:,“,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中唐以后特别是宋代,由于多数佃农已经取得退佃和迁徒自由,,“,无宗族、田产之累,”,的,“,四方浮浪之人,”“,日益增多,聚族而居的习惯已经有所松动。然而,族田设置的

48、推广,反过来又使聚族而居的习惯得以巩固和长期延续。这就是直至二十世纪的中国农村仍有不少村庄由二三个大姓民户集团所构成的重要原因。,租佃制度,井田制:劳役地租,授田制、占田制、均田制、宋代不抑兼并:实物地租,地主与佃户:四六分成、五五分成、三七分成,宋代出现主户与客户,永佃制,大致是从宋代开始,部分佃农首先获得了,“,不限年月耕种,”,的权利,“,,此即永佃权之雏形。这种永佃权很可能是通过年长日久的耕种权转化而来的。明清租佃关系发展之最重要的表现,是永佃权的出现和,“,一田两主,”,习惯的逐步达成。永佃制的形成意味着,“,田面权,”,和,“,田底权,”,的长期分离,土地所有权在深化过程中出现层次

49、永佃权产生的另一条途径是租佃关系中二地主的出现。浙西有业主、佃主、种户,佃主取用种户所交地租与原租之差额。在田主,(,即地主,),、佃主,(,即二地主,),、种户,(,即佃农,),的二级租佃关系中,土地所有权相应分化为三个层次:一是保留在官府或田主手中已不甚完整的所有权,二是掌握在佃主手中的土地经营权,三是种户暂时拥有的耕作使用权。其中佃主掌握的经营权是日后田面权的一个主要来源。,明清时期,随着永佃制的逐步普遍化,,“,一田两主,”,之惯例遍及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福建等江南各地,台湾亦有。由于田面权可以买卖转让,又无赋税负担,较之田底权更有吸引力,福建等地的绅监土豪争相收购田面权。,第

50、三章赋役制度,赋役制度是历代王朝及其政府向人民征收财物和征调劳动的,套套规定和办法。凡是已经成形的赋役制度,均由课征依据,(,客体,),、课征对象,(,主体,),和税物形态及其税率这三个要件构成,带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这三个主要特征。,从秦汉到明清,历代王朝一方面按照人丁征调徭役和人头税,另一方面又依据田亩广狭征收税赋,(,民田,),和官租,(,官田,),。这是一种双轨制的赋役结构,国家同时参照丁口和田产两种标准来榨取主要是农民阶级的剩余劳动。,总的来看,经历了役重赋轻到赋役并重,再到赋重役轻,最后徭役归并到田赋之中这样一个演变过程。这不但是赋役制度的化繁为简,而且反映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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