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 赁 合 约
出租人: (简称甲方)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 (简称乙方)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2、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 壹套租与乙方,双方约定每月租金为人民 元(人民币正),每两个月交租一次,由 2011年02月 01 日起 至 2012 年07月31 日止。
二、签定本合约时,乙方须交人民币 的按金和壹个月之租金即人民币共 佰__ 元正(¥元
3、给甲方。租约期满时,乙方已付清租金和其他一切管理费用及杂费时,甲方即无息将按金退还给乙方(如果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甲方可在该按金中抵扣)。如甲、乙双方提前解约,则悔约一方须赔偿两个月之租金给对方。
三、该楼所有之物业税费,室内甲方设施的维修费由甲方支付,其他每月一切杂费、管理费、水电费及公共水电分摊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维护费等一概由乙方支付。
四、该楼之租金及由乙方支付的费用必须在每月 5 日之前缴纳, 不得籍词拖欠,如过期拾伍天乙方仍未能将租金交到甲方,或乙方不履行合约内任何条件,则甲方有权将此合约终止,并有权开锁进入该物业,对于乙方在该物业内的物品则由甲方处理。所造成
4、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如对房屋和设施包括甲方提供之家电等(见附页)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坏(除属正常损耗),应负责修缮和恢复原状或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六、乙方进屋时如需装修须经甲方同意,乙方迁出时需恢复原状,甲方同意保留除外。
七、乙方不得分租或转租给别人,除所租用之楼宇范围内,其他公共地方不得占用,租约期满住客如继续租赁或退租,须于壹个月之前以书面通知,如甲方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租金由甲乙双方视当时楼市情况另行商定。
八、乙方迁出时必须在租期内将全部家私搬走以清手续(甲方配置的除外),倘若乙方籍故取巧不交门匙或留下物品不予搬走,故意阻延时间,在乙方迁
5、出三天以内仍不来取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将该物品处理。
九、房屋遭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坏,本租约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房产发生重大损失或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乙方可提出退房或代甲方修缮(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以修缮费用抵消租金。
十、本楼只准作 住宅 之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在该楼宇存储违禁品或从事一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当地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的活动,如乙方迁出时或中途搬迁时均不得将该楼转租与他人。
十一、根据《广州市区所有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租赁期间,乙方是所租物业的防火安全责任人,乙方必须负责做好所租房屋的防火、防盗的安全工作,如因乙方疏忽导致的责任事故,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 本合约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地方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的结果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约一式 二 份,各自遵守各执一份存证。
十四、本合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署: 乙方签署:
签订日期:2009年 1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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