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是指股东因为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一般赋予股东的最为核心的权力是投票权,
此外股东获得信息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也是突出的权利。
1、股东权利的划分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公司股东权进行以下分类:
A、按行使的目的把股东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指的是为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如股息红利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共益权指的是为公司利益和兼为自己的利益
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提问权、解任董事请求权等。
B、按行使股东权的主体人数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共同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指的是可以单独行使的权
利,如表决权等;共同股
2、东权指的是需要占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如股东会召集权等。
C、按股份的种类分为特别股东权与普通股东权。特别股东权指的是特别股股东行使的权利,如优
先股股东的权利;普通股东权指的是一般股东权。
D、按股东权的来源分为法定权与约定权。法定权指的是依《公司法》所享有的,公司章程不得剥
夺的权利;约定权指的是可以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赋予的或限制的权利。
2、 股东权利的主要范围
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是散见于各个条文之中。根据法律规定,
公司的股东权利归纳如下:
A、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以章程行使表决权。如果
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
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的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
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B、查阅权
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
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
告等有关资料的权利,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 但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
4、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对股东的查阅权作出某些限制,例如在查
阅的时间、地点和查阅的目的等方面作出规定。
C、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的权利
公司的股东具有“人和”的条件,因此,按照《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即股东拥有的是优先认股权。所谓的同等条件,
主要就是价格条件。
D、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股东为了
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当然,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
——须得到其他
5、股东的同意。
E、红利的分配权
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红利,
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润,对此,《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是:"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
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
6、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或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F、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分配权
当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这时候股东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
财产。
G、我国的《公司法》也规定股东拥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但是实际的操作性是存在问题的。
二、股东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
股东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A、 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B、向公司缴纳认购
7、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款
股东认缴出资后,就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股东认缴了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出资的
义务,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C、资本的充实责任
为防止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股东负有资本充实的责任。这种责任可能表现为几个方面:
a、不得抽逃注册资金
b、公司设立后,股东负有填补资本的义务
c、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28条对出资填补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
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
8、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个规定来看,如果股东因为
某种原因不能缴纳出资时,其余的股东对该股东不能缴纳的部分负连带填补责任。这是股东的对外责任。
《公司法》第25条又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
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个规定是股
东在没有足额出资是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有权要求未足额缴纳出
资的股东履行其义务。这是股东互相之间的对内责任。
如果该未履行义务的股东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义务时,其他股东就有义务承担填补责任,将未履行
义务股东的款项补足,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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