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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大纲(试行).doc

1、法学专业(本科)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大纲(试行) 中央电大文法部 ( 2003年12月03日) 浏览人次7732   为落实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保证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教学大纲。   一、法律实践   (一)法律实践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的集中实践环节之一。   法律实践必须在修完法学专业80%的主干专业课程之后进行。   法律实践为3学分。   (二)法律实践的目的是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

2、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并为撰写毕业论文打下基础。   (三)法律实践的内容应限定在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范围内。各试点单位应根据法学专业的特点,结合毕业论文的选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实践。   (四)法律实践可采取模拟法庭、法律咨询、专题辩论、社会调查或者在司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实习等形式,不得免修。   各试点单位应根据条件建立模拟法庭或采取其他方式建立固定的教学实践基地,为学生的法律实践提供条件。   (五) 法律实践的成绩考核以学生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依据,书面材料的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   (六)法律实践的成绩评定

3、标准为:合格、不合格。   (七)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学分。没有参加法律实践、未交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者或成绩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八)参加法律实践的学生应当填写法律实践鉴定表,写明有关参加法律实践时的基本情况,由法律实践活动的组织单位或接受单位签署意见。   (九)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试点电大负责审核。   (十)法律实践成绩初评为不及格者,允许补做一次。   (十一)法律实践的实施细则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独立设置的试点电大根据本大纲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毕业论文   (一)毕业论文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

4、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的集中实践环节之一,是实施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必不可少的实践性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毕业论文为5学分。   (二)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专业课程内容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选题时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鼓励学生对我国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   (三)毕业论文的写作应安排在修完法学专业80%的主干专业课程之后开始进行,修完全部课程后完成答辩考核工作。   

5、四)毕业论文的形式应为学术性论文,字数应当不少于6000字。   (五)毕业论文应观点明确、材料充实、结构合理、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六)毕业论文的评分标准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等。凡成绩在及格以上者,给予学分。   (七)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较高思想水平、较好专业修养和较强写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八)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的选题、收集资料、撰写与修改论文、准备答辩等工作。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负责审查毕业论文的真实性,并对论文完成稿写出评语,提出评分意见。   (九)毕业论文答辩

6、是考察学生毕业论文的真实性,全面考察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有效手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均应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十)各试点单位应设立答辩委员会,负责毕业论文答辩的组织和毕业论文的审核工作。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答辩组,答辩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设答辩主持人1人。   (十一)答辩主持人原则上应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答辩组成员的资格不得低于指导教师。   (十二)答辩组负责学生的论文答辩,并根据学生毕业论文的初评成绩和答辩成绩,给出论文综合成绩。答辩主持人主持毕业论文的答辩及评分工作,并对论文答辩成绩和论文综合成绩签字负责。   (十三)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由各试点电大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试点电大制定。   (十四)毕业论文成绩由各试点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独立设置的电大负责审核,中央电大与合作高校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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