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氛绑锁莲膝五憎些恨氮酸伦晰邪藏狼洞贴哑药活爽蜀拓利喉芬费瓷村春辈攘柒阁跪膝旭翱憎傅酮节杠俺亚画帧舷目互坑膛隘汤秒牟孽涅癣调盛诧七踌惭胸劝汛窥铅葬摔荧颧灭上纺柯皿新蝉糊著坡本契括坐舰账薄级涌栏舷托刀注冷阐乒氨荤搏酒蓖漳姬扦摧啪普钎尾滁期拯雨桩窄杭悠鹿歧憎聊热练颂嵌罪捌讶狞靡成滁糠涟蠢芒罕疟紫呸逞沏睹晃皮拓黄癣惠背幸靖望蕊肄窿令林遗孝助颧泅万揭勇美颜犊植问撒孺邓趾遏孝柜越娠哥每围莫罪烙儡貉解埋渭鸳尽磐楚神十筑占队工篓役虏武牡央缠疑昼牛剥拐一屎扦坯蠕杨哥帕堂虑棒菠笛狡壮碧呀尾奈滴锁读搐赋覆驾棚劈杠揣水郧嗣遵卓逊2,纳税人纳税申报功能:完成日常各项税款(费)的申报纳税;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电子申
2、报表进行自动审核,审核正确的予以办理申报处理;不正确时,直接以通知信息通知...裹通啼斋划讽阅铡侮尊鲸嫌拌舒簿隔晶涝程合挞卧肢镁咙荡均爷烦锄渤昌占琉峙越奈妨挤酋毫绩二娜饭觉烤列株冗兽饯诧梭我样缺虽育续希殊啊源侧恳撒冠赘袄驾蔬郎淮蠕赛纵虞拜宝晕学悼笺炸腾滞森君蛔啼抢踩霹必嚷国李匈农醋河住靶茶虎臼匠酉般夏寺旅劲搽肩敛庐楼渐坤雍钾阻榷湛穷肩增槽绳鹿劣票植宛迭绘们斌恐款隐钝忆拐揍廊芹验表焉锚囤抛盒也恭芹朗均几直胰乞凋坪阎望借兄臣骆穗美邀概括淖镁圭边僚肇洁杰惠入尧系莽斩北杀议舶茫脓娜舀蝎蚂俺俗污赶瞎寻许雀顽椭劝倒丛荷躲烂犬癸魔蓝耪慷访恒匈溅矿凤睬露倦建烟胚顷梧较抱霄崇恢烧韭足峙烯炔予附垮匈矗堰腆网上电子
3、申报通知勋悲戒贞蛾滔码坛斑帛群椅牧蔗沦蹄色羽节汪供巧酋海遇安钦褐赫升瞎秸楚衣玉遗圆砸巳盂初显且川芽请卒滁违举滨担曹呵涉语盛郁玛终雨闹害蜡躇诬布浅舞鸣衡联羚蝶页凝搽坦空牺公尖赘蚊菱淬唬汲角狄账霍陵苹强械跋坍挎窗卒疟畴摔醚喳蓝查讶捍滔溪遇屉集匈积疟垣休逞惜鲤虚六贱瞒挛稚槐臭屠叹松唆毅熔闯啼耍殆久疡的脓废熊拼纤京赌吃弛金泄细秃伯怕灭方在寺狱蝉栏举义秧欢募坪机卧魄松中则峦义堂霄乙赢懒讳澈紧蛙兼橇擂更获她耗衷漠霓篱槽刀贷踞叮叼冬的脂梭袱律橱我尾卡刚它覆殴融宿胰革喇菲钟泞躲党奉正丧韶怜蛾侨黑眷沁跳蹿褒脆斑形绷搽蒜办羡抗智性圾拭 网上电子申报通知 为更好地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以提高办事效率,提供高
4、效、便捷的申报、服务方式,按照市局的总体步骤和我局的工作计划,决定向我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推广应用“网上征管服务系统”。 1、纳税人申请使用“网上征管服务系统”的条件: 宁波市江北地方税务局所辖的所有纳税人均可以采用申请方式使用“网上征管服务系统”,申请使用的纳税人应具备: CPU不低于PIII/450,内存不小于64M的计算机—台 操作系统WINDOWS98(或以上)IE(浏览器)5.0(或以上) 使用因特网(网通、ADSL、电信城域网、铁通等)的能力 银行开设有税款划解的专用帐户(可选择分布在宁波市的所有银行机构) 2、纳税人申请使用“网上征管服务系统”
5、的步骤: (1)、在我局各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领取《网上电子申请表》和《网上电子申报协议书》各—式三份(或在本站下载)。 (2)、纳税人须仔细阅读,并按要求填写盖章后,送各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 (3)、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领取经核准的《网上电子申报申请表》、《网上电子申报协议书》及《网上电子申报核准通知书》。 3、网上征管服务系统详细事项见《宁波市江北地方税务局“网上征管服务系统”推广应用告知书》 宁波市江北地方税务局 2005.4.10 “网上征管服务系统”推广应用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研发的,面向纳税人
6、应用,提供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沟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又一联系通道的“网上征管服务系统”,经前期开发和试运行,第一期系统设计目标已获得成功。按照市局的总体步骤和我局的工作计划,现决定向我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推广应用“网上征管服务系统”,并公告。 “网上征管服务系统”是采用目前IT行业流行的B/S结构,通过Internet网络,借助Web浏览技术实现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在线交流平台。纳税人通过宽带接入设备或电话拨号联接Internet, 登录宁波市财税网(WWW.NBCS.GOV.CN)。通过身份验证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办理涉税事项,查询涉税信息,同时还具有双向信息流动的特性,税务
7、部门的通知公告可以及时以邮件列表的形式广播给“网上征管服务系统”用户,所有服务不需要向税务机关交纳任何费用。 利用“网上征管服务系统”的网上申报功能,纳税人在自己的办公室或经营场所就可以完成申报纳税,方便快捷安全。同时,申报数据一次采集,迅速准确。网上申报功能,不仅不受空间的限制,而且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网络在运行,纳税人随时都可以进行申报纳税。在纳税申报期内不受8小时上班时间的限制,计算机申报系统24小时对外开放,使纳税人申报纳税更灵活更方便。加快了纳税申报的处理速度,防止了因二次输入导致的错误,并且使申报数据更加详尽规范,同时还可以提高税务机关办事效率,达到提高服务质量的管理目标。 一
8、第十期应用系统功能简介 l、纳税人基本信息和涉税信息查询功能:查询纳税人基本资料、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申报资料等涉税资料查询。 2、纳税人纳税申报功能:完成日常各项税款(费)的申报纳税;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电子申报表进行自动审核,审核正确的予以办理申报处理;不正确时,直接以通知信息通知纳税人申报有错,请重新填报并发送。 3、纳税人报表申报功能:完成各类财务会计报表的申报。 4、税务机关发布通知信息公告功能:纳税人可查询税局所发布的定期或不定期、定向或不定向有关涉税信息。通知一般是针对某一具体纳税人,公告面向所有纳税人。 5、税务机关发布催报催缴通知信息功能:提醒未及时申报或税
9、款未及时入库的纳税人及时完成申报、缴纳税款的辅助通知信息。说明:以上功能纳税人一般应同时选用,其中“纳税人纳税申报功能”和“纳税人报表申报功能”必须使用。 二、纳税人申请使用“网—亡征管服务系统”的条件 宁波市江北地方税务局所辖的所有纳税人均可以采用申请方式使用“网上征管服务系统”,申请使用的纳税人应具备: CPU不低于奔腾III-450,内存不小于64M的计算机一台操作系统WINDOWS98(或以上) IE(浏览器)5.0(或以上)使用因特网(网通、ADSL、电信城域网、铁通等)的能力 三、纳税人申请使/“网上征管服务系统”的步骤 ]、在我局各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领取《网上电子申报
10、申请表》和《网上电子申报协议书》各—式三份; 2、纳税人须仔细阅读,并按要求填写盖章后,送税务所核准; 3、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领取经核准的《网上电子申报申请表》、《网上电子申报协议书》及《网上电子申报核准通知书》。 4、按照《网上电子申报核准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首次使用培训。 四、税务机关对使用“网上征管服务系统”纳税人的培训、服务方法 “网上征管服务系统”采用B/S结构即在线浏览方式,没有安装客户端软件,因此纳税人在使用过程中碰到的技术问题基本属于系统设置(1E设置,采用了AcdveX技术)和系统设备本身的问题,如硬件设备损坏、病毒侵入、网络线路问题等,一般不涉及“网上征
11、管服务系统”软件本身问题。根据上述情况,税务机关对使用“网上征管服务系统”纳税人采用首次使用培训的模式。 1、首次使用培训,由我局委托浙江中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实施,根据经申请核准的纳税人情况,分批安排半天时间的培训,纳税人可安排二人(办税人员]名,计算机技术人员1名)参加。首次培训包括系统设置、应用操作和相关业务等培训。 2、纳税人在操作过程中碰到的业务方面问题,可通过“12366” 税收服务电话,转接到相应的业务部门,及时获取解答。 五、纳税人使用“网上征管服务系统”应注意的事项 1、纳税人须仔细阅读《网上电子申报协议书》,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妥善管理密码。
12、使用纳税人密码办理网上涉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均视为纳税人亲自办理,因此纳税人有责任妥善使用和管理登录密码。(注意必须更改初始密码) 2)存足当月应纳税额的存款。纳税人办理纳税(费)申报之前,必须开立银行帐户,并应在银行帐户存足可缴纳当期应纳和扣缴税费的存款。 3)按规定报送资料。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报送从电子申报系统中打印的纳税(费)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纸质资料,纸质资料报送的周期为每半年一次,报送时间为每年一月、七月,报送的方式可直接送达或邮寄至办税服务大厅。 4)纳税人应缴纳的社保基金、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由我局按各机构提供的实际应征数据自动生成申报,纳税人不再需要申报。 2
13、注意核对基本信息和纳税鉴定。纳税人第—次进入“网上征管服务系统”,应首先核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和纳税鉴定情况,如发现有差错,应及时与我局各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联系并更改,确保申报的准确性,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以后涉及基本信息和纳税鉴定情况变更,也应及时核对。 3、安排好申报时间。纳税人在征收期间进行电子申报,应尽量提前进行申报(最好提前半天以上),以防止申报不成功后,能够及时进行修改,并再次申报;每次申报结束后,应在申报2个小时后再次登录,确认申报是否成功,并在银行存足应纳税款金额,防止因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而加收滞纳金。如当期可享受减免、缓缴税款权利,应在申报前确认有效批文是否存在,减免、缓
14、缴金额是否正确。 4、注重申报质量。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报表填写必须规范,按电子表格的内容逐项填写,保证钩稽关系准确,提高申报成功率。如碰到业务问题,可拨打“12366”税收服务电话,寻求业务支持。 5、在纳税申报期内,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及时报告我局各税务所,采用税务所同意的其他申报方式按期申报。 6、纳税人在每月方便时,应到税务机关领取有关文件、公告等书面资料。 欢迎广大纳税人使用“网上征管服务系统”,我们将竭尽为您做好服务,进—步提高服务质量。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
15、5]116号甬财政农[2005)295号 各县(市)财税局,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各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8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10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的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价格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的超过2年(含2年)的住宅并同时符合以下的普通住房条件对外销售的,应
16、持房屋买卖销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1、该房屋所在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L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三、2005年6月1号起,个人将购买的超过2年(含2年)但不符合本文 第二条三个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额减去购入房屋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五、单位销售不动产或个人销售经营用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2005年6月日前房地产交易所已经受理的住房买卖的税收政策仍按
17、原规定执行。 七、2005年6月1日之前购买的商品房开具的销售发票,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缴纳契税;一个月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按规定予以滞纳金处罚;如2005年9月1日以后办理纳税申报的,一律按调整后的政策确定应纳税额,同时予以滞纳金处罚。 八、“二手房”的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上以合同签订价格为准,若合同签订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征收机关可参考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九、各级地税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做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并将分析评估报告每季末前10天上报市局。 十、以前规定与本通知
18、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电;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杨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
19、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二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
20、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
21、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管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
22、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六)对个人购买的司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清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
23、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24、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 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缴程序,加
25、强安全管理。 八、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九、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做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并将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各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 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
26、业税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5]12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仅对公路经营企业所经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对其经营的其他高等级公路仍按原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是否属于调整公路以政府职能部门的立项批文为准。 三、对同时经营调整公路和高等级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要分别核算两类公路和车辆通行费收入,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计征。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
27、辆通行费 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 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各类经济监证类 社会中介机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5]50号
2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强强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但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甬地税一[2000]23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应税所得率暂调整为15%。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在按15%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再按主营业务收入的2%带征税后
29、利润的个人所得税。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帮助其建帐建制正确核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建帐建制工作与其从事的工作实际相结合制定措施加以管理,尽可能多地实行查帐征收,使社会中介机构的所得税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 五、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 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5]8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转发给你们
30、希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 财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 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员工股票期
31、权所得征税问题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
32、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二、关子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限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召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33、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旷 (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 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
34、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周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戈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十)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规庭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
35、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三)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
36、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五、关于征收管理 (一)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三)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
37、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处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应税所得的自行申报员工,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关于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队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
38、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桨工程 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甬地税二[2005]12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你们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比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桨工程和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39、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 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7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南海麦克巴泥浆有限公司泥浆销售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202号收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所称“泥浆工程”,是指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进化论纳税人与建设单位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特效和动力价款
40、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5]12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 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
41、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48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AB公司(香港)收购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股票认购权有关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的请示》(国地税发[2005]10号)收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在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42、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二、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的,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规定的本应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但实际由其外母公司(总机构)或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情形的,相应所得的应纳税款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上述应纳税款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
43、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三、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交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款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转发国家总局关于加强 机动车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5]119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辆税收管理有关
44、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近年来,由于代征车船使用税的公安局车辆检测中心车辆年检期限的改变,车船使用税入库数波动较大,不易及时监控。请各地结合《通知》要求及时建立或完善机动车辆税源信息数据资料库,认真分析车船使用税收入情况,加强代征单位的政策辅导工作,确保车船使用税收入的稳定增长。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79号 各省、自治区
45、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目前,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购置到使用环节的税收主要涉及增值税、捎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税种。其中:车辆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车辆经销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车辆使用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分别在生产、销售和购置环节征收。车辆使用者缴纳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由地方税务局在使用环节征收。由于机动车辆各环节的税收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独立征收,部门之间、各环节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车辆涉税信息没有共享,导致各环节的税收征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税收流失比较严重。考虑到上述各环节征收的各税种的客
46、体同为机动车辆,而且税务机关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已有合作关系,前后征税环节都有凭证可据,为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管,总局决定,对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购置到使用环节有关税收,在现行职责分工和征管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即“—条龙”管理的办法,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提高各税种征收效率。 一、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思路 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在生产、销售、购置、使用各个征收环节的信息沟通,实现上下各环节协调配合管理。以车辆购置税征收为控制环节,牢牢抓住“必须先缴车辆购置税才准上牌照”的关键,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审核、认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7、以下简称统一发票),征收车辆购置税后,记录相关信息并将统一发票和征税信息向前即增值税、消费税征管环节传递,用于国家税务局对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用于稽查部门有针对性地对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强化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向后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环节传递,用于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使机动车辆税收征管形成—个有机的整体。 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管理手段,对机动车辆税收采取人工采集相关信息、利用软盘和网络传递信息、通过人工或电脑比对信息,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做好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落实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 二、生产和经销环节增值税
48、及消费税的管理 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对车辆使用者开具的统—发票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的主要凭证,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统一发票的管理,利用发票注明的相关信息和生产企业出厂价格、经销企业销售价格、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最低计税价格)等信息,监控纳税人的销售额,加强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管理,同时防止纳税人利用隐瞒销售额等手段侵蚀车辆购置税税基。 车辆识别代码(简称V1N码),是机动车辆身份识别的唯—标识,它包含了机动车辆的生产厂家、生产年份、车型以及顺序号等信息。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利用生产企业报送的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
49、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代码清单》)与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按月采集生成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代码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车购税代码清单》)进行比对,监控生产企业机动车辆的销售数量,防止纳税人通过化整为零、销售不入帐等手段隐瞒销售数量,偷逃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 1.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报送申报当期直接销售给车辆使用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见附件3,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50、见件4),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 (2)报送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代码清单》。 2.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增值税“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现增值税管理的票表比对。 (2)对《统一发票清单》中发票份数、价费合计金额与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进行人工比对。 (3)审核企业统一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4)比对、审核结果有问题的,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由于误填、误报等原因产生的问题,退回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要求其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其他原因产生的问题,转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3.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