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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第四版1.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第四版),2,第一章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和,习惯做法。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即由当事人在他们,的具体交易中自愿使用,没有强制性。在,目前世界上积极谋求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的进程中,国际贸易惯例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3,买卖合同公约中,国际贸易惯例的作

2、用,和效力得到了明确的肯定和较大程度的,反映。,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历史沿革,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具有悠久的历史,,其产生过程通常划分为三个阶段。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纪时期。大约在公元,13,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间的商业往来已经非常兴盛。,当时从事贸易活动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根据业务实践自己制定了一些习惯,4,做法和规则,形成了适用于各个商业发达,港口和市集地区的具有国际性的商业习惯,法律。这些法律由于是在商人长期的业务,实践中形成的,在商人之间的交易中使用,,并曾由附属于各市集的商事法庭加以执行,,因而又被称之为,“,商人的法律,”,或,“,商人法,”,。,14,世纪西班牙编纂的著名

3、的,“,康苏拉度,”,法,(,Consulado de Mar,)就是,13,世纪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反映海上运输习惯做法的海事,法典。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商业票据、提单 、租船运输等贸易惯例用语,并沿用至今。,5,第二阶段涵盖了公元,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上述国际商事习惯法逐渐被各主权国家纳入,其国内法,从而形成了各国的国内民商法。,在这个时期,尽管各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商事,立法,使商事习惯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排挤,但并不能使各国的国内商法完全取代,国际商事习惯法,商事习惯法仍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例如,,FOB,及,CIF,贸易术语、信用证,等开始出现。,6,进入,20,世纪以后,随

4、着各国国内法的,发展,以及随之而产生的各国实体法之间,的法律规定差异,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都要求适用本国的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而导致了尖锐的法律,冲突。虽然可以按照国际私法的规范来调整,这种法律冲突,但是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冲突规范的结果,仍然是,以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国家的国内法,来调整。运用国内法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明显不足是,时间长、成本高、不确定等。,7,而这与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要求迅速、节省、,低成本背道而驰。因此,这无疑给国际贸易,业务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严重妨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为克服因各国国内商法的分歧所导致,的法律障碍,摆脱国

5、内法的限制,近几十年,来,国际社会不断努力促使国际贸易法的,统一,通过编纂国际贸易惯例和缔结国际,条约,形成和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统一的实体规范。这一时期是国际,贸易惯例产生的第三个阶段。,8,在此期间,在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方面已,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这些成果主要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海牙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电子提单规则,、海运单统一规则、维斯比规则;,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等。,9,这一时期出现的国际贸易惯例其特点是,,贸易惯例成文化、非由国家制定以

6、及其约束,力也为仲裁机构所承认等。由此可见,目前,被广为接受的贸易惯例与各国国内法并驾,齐驱,共同规范国际贸易行为。,10,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国际贸易惯例,”,,又称,“,国际商业惯例,”,,,没有既定的概念。特别是,“,惯例,”,(,Custom,),与,“,习惯,”,(,Usage,)两词经常相互混用。就,一般字义而言,,“,习惯,”,通常是指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一种重复性的行为;而,“,惯例,”,则是,指在重复性行为基础上产生的固定的行为,规则,它因从业人员经常采用而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就其确定性、规范性和普遍性,意义而言,惯例不同于由重复行为而形成的,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习惯

7、做法(,Practice,)。,11,关于国际贸易惯例或国际商业惯例的,内涵,国际上有许多评论或解释。广义上,的商业惯例实际上分为成文的国际商业惯例,(,Formulate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Custom,)与不成文的商业习惯性做法,(,Unformulated Commercial Usage,)。,传统观念将,“,惯例,”,理解为必须具有法律,规范的普遍约束力以及必须具备,“,形成已久,的,”,和,“,众所周知,”,的条件,而忽视了现代国际,贸易惯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及其他,特点。,12,国际贸易惯例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但,其内容不是一成不变

8、的,而是随着国际贸易,客观情况的发展和变化,不断地发生相应的,变动和修改。因此,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规范化、,成文化并具有一定确定性和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以及一些习惯做法。它们一经形成和,出现,又反过来对国际贸易实践产生深刻,的影响,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对,国际贸易业务的进行和发展起着一定的指导,和制约作用。,13,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特点,(一)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二)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具有权威性,(三)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和国际公约,,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或约束力,(四)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产生,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性,(五

9、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予以修改或变更,14,四、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一)在国际贸易中适用惯例,可以避免被动,局面,(二)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作为裁决或判决的依据,五、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的关系,国际贸易惯例在贸易业务中往往比国际立法,更具影响力,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随着,现代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不断迅速发展和变化,尤其是随着通讯技术,的变革,贸易过程不断缩短,手续更加简便,,15,要使国际立法经常、及时地随形势变化,进行调整,以适应客观形势变化的需要,,既不现实,也非常困难。而通过国际组织,或团体根据不同时期客观情况的变化和需,要,及时并相应地对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修,订、补充或编纂,

10、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目前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统一的实体法国际公约,它为国际贸易创,造了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国政府已核,准了该公约,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中国,16,有义务执行其各项规定。但必须指出的是,,该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即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排除该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削减或改变该公约的任何规定的效力,,换言之,即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但当事人完全,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适用该公约,而,规定以该公约以外的其他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17,六、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的关系,经过国家认可的、与各国现行法律不相,

11、抵触、不违背一国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际贸易惯例是一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通常而言,国际贸易惯例要成为一,国法律的组成部分须具备两个条件:即该,国明示或默示地认可该国际贸易惯例;其二,,该国际贸易惯例不违背一国强制性法律、,不与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18,一国的国内立法与国际贸易惯例互相依存、,互相补充,在一定条件下国际贸易惯例可以,转化成一国国内立法。,中国民法典和海商法等均已,明确认可了国际贸易惯例,这在原则上为,国际贸易惯例在中国的实施及中国企业和,自然人采用国际贸易惯例清除了法律障碍。,但对于国际贸易惯例与中国法律的关系还,存在一些模糊的问题,尤其是中国民法,通则的规

12、定本身也有值得推敲的方面。,19,To be,Continued,20,第二,章 公约,及中国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在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商进行的交易中,很多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中国的公司、企业在同营业地设在其他缔约国的企业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将有可能适用公约的规定。但贸易合同在适用公约时并不排除中国法律的适用。对公约和中国法律的相关问题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1,本章,结合有关案例对公约及,中国,法律中涉及的一些问题予以分析。,一,、国际货

13、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中,关于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争议占相当大比例,而买卖双方要约(发盘)与承诺(接受)的有效与否又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所在。,公约,第,14,条与第,55,条对此予以规范。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的角度,弄清这两条规定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22,某年,10,月,中国,A,公司销售经理,X,先生与乙国,B,公司采购经理,Y,先生在电话中协商了,A,向,B,出售其,M,产品的事宜。之后,,A,正式向,B,发出了书面要约(发盘)。,A,考虑到其今后可能每年出售给,B,的数量,此次给予了,B8%,的折扣,并特别指出这一折扣异乎寻常的低,是给予所有客户中的

14、最低价格,而,A,一般给予老客户的折扣是,4%,。,B,接受了要约,双方于,11,月,7,日签订了购买,100,吨,A,公司,M,产品的合同。次年,3,月底前交货,采用,CIF,条件,合同金额为,160 000,美元。该合同如约履行完毕。,23,5,月,2,日,,Y,给,X,先生打电话,表示要购买,1 000,吨,A,公司的,M,产品。,X,提出由于市场因素现在单价提高到了,1 700,美元,/,每吨,,Y,先生表示接受。电话交谈后,,Y,于,5,月,3,日通过电传向,X,发出合同确认书(要约)。合同条款与第一个合同基本一致,只是装船日期、数量不同,产品单价为,1 700,美元,但未提及折扣。

15、此外,该确认书还指出,“,11,月,7,日合同中的支付、运输条件和其他类似条款适用于本合同,”,。与此同时,,X,也给了,Y,一份确认书(还价,反要约),不同之处在于明确了,1 700,美元单价的折扣为,4,。但,Y,于,6,日收到文件后即电告,X,,折扣应为,8%,。,X,于,9,日的回复中指出,,8%,只是给予第一笔交易的折扣,而没有打算或者承诺将来的交易也是,8%,。,24,Y,于,10,日的电传指出,,B,购买,A,公司产品的主要原因恰恰是出于,8,的折扣。若不给予,8%,的折扣,,B,将向原供货商购买,请,X,立即答复。,X,于,12,日的答复仍坚持,8%,只是给予第一笔交易的,并表

16、示,A,公司的价格在同行业中是低的。但,Y,未对此做出回复。,X,于,27,日再次询问,B,的意图。,Y,于,6,月,2,日答复称,其已购买了,C,公司 的产品。于是,,A,公司向,B,提出索赔,但遭拒绝。,25,就,本案而言,第一,双方不存在购买产品的合同。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公约,对合同的成立做了详细的规定:向一个和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若十分确定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第,14,条第,1,款);受要约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接受一项要约,即是,“,接受,”,(,acceptance,);接受要约的通知自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第,18

17、条第,1,款)。对要约表示接受但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还盘;还价);对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端等的添加和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变更要约条件(第,19,条,1-3,款),合同自按照本公约规定对要约的接受生效时订立(第,23,条)。,26,本案中,因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并未明确规定交货日期,且依合同也无法确定一个日期,因此该合同是未规定交货日期的合同,所以卖方即,A,公司应在合同订立后一个合理时间内交货。但是,,A,公司并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其交货义务,也未做任何履行义务的准备(从其,2

18、7,日仍在询问,B,的意图即可以看出)。事实上,,B,就是因需要该商品才与,A,商谈订约一事,而,A,公司未履行其交货义务,有可能对,B,公司造成损失。,27,综上所述,,即使双方合同成立,也是有,A,不履行义务在先,,B,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只有选择从其他公司购买所需产品;再者,正是由于,A,不履行交货义务的违约行为,使得双方的合同已归于无效,故而,无论于情于理,,B,均不存在违约。,28,二,、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购买合同替代货物,卖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则为合同当事人,理应受合同约束。尽管卖方可能并不是真正的当事人。若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

19、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29,某年,6,月,5,日,被申请人湖南,Y,公司(卖方)向申请人瑞士,W,公司(买方)发盘出售,10 000,公吨菜籽粕,质量标准为:油蛋白在,38,以上;水分在,12.5,以下。单价,FOB,中国张家港,78,美元,/,吨。,6,月,7,日,买方接受卖方的发盘,并要求卖方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买方,卖方于,9,日将已盖有公章的,售货合约,传真给了买方。,30,买方,收到卖方传真的,售货合约,后,删除了原合约上,“,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

20、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委托意大利米兰公司签字盖章后,于,6,月,9,日当天传真给卖方。此后双方对于合同的成立及履行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买方遂于,2001,年,7,月,23,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31,仲裁,裁决,1,卖方赔偿买方购买替代货物的损失,150675,00,美元;,2,卖方赔偿买方的利息损失,9 040.50,美元;,3,驳回买方的其他请求;,4,本案仲裁费,美元,由卖方承担,90,,即,美元,买方承担,10,,即,美元。上述仲裁费已由买方向仲裁委员会预缴,因此,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美元,以偿付买方为其垫付的仲裁费。上述,1,、,2,、,4,项卖方应付款项,应

21、于本裁决生效后,45,天内执行完毕。如逾期未支付,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32,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诉讼时效、质量瑕疵担保及风险转移纠纷处理,依中国,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时效期限是,4,年,但依,公约,第,39,条,国际货物买卖中有关货物质量问题的主张,应在实际收取货物后的,2,年内提出,否则丧失就货物质量提出索赔 的权利;贸易合同中约定的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规则不能作为货物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某年,11,月,16,日,宝得利为买方、广东电子为卖方签订售货合同,约定:广东电子为宝得利提供生姜一批,总价款为美金,16 579.2,

22、元,目的港为纽约,,FOB,广州;装运期为第一个货柜于,11,月底出货,,33,第一,个货柜出货后一星期出第二个货柜;宝得利在签订合同之后,先预付,30%,的订金,待货到验收后,七天内付清余款;由广东电子提供提单和其他货单、装箱单和发票。其第,10,条质量要求条款为手写并添加在印刷体的合同文本中,其内容为:,“,卖方保证该批生姜到达目的地口岸,符合美国食品卫生标准,姜块在,100,克以上,不烂、不碎、不发芽、不发酶。,”,双方是通过传真形式协商合同条款的,其中广东电子提供的几份传真文件中,亦有手写的有关质量要求的条款,与广东电子提供的最终合同文本上的质量条款内容一致。,34,11,月,28,日

23、广东电子送检的两批生姜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这两批生姜分别在同年,12,月,6,日和,13,日,在黄埔港装运,运往美国纽约。宝得利在美国纽约收到货物后,次年,1,月,1,日,宝得利向美国农业部申请对第一批生姜进行检验,检验结论是:早期软腐烂为,0%,33%,,干腐烂为,15%,90%,,影响根部新鲜至,1/2,英尺深,大部分集装箱中的货物都是湿的,且可以看见根部长有小芽和,/,或表面有白色霉点,箱中的部分货物,多为干瘪并有表面皱纹。,35,1,月,17,日,宝得利向美国农业部申请对第二批生姜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箱内所有货物潮湿,且大部生姜长有绒毛状白色至蓝色,/

24、绿色至黑色霉,大部分生姜受到了干腐化或者软腐化的影响,且一些生姜,约在,1/10-1/8,英寸处长有小芽,箱中大部分的货物都是湿的,且可见根部长有小芽和,/,或表面有白色霉,箱中的许多货物,多为干瘪的并有表面皱纹。之后,宝得利将该批生姜作为垃圾处理,支付了垃圾处理费等相关费用。,第三年,8,月,5,日,宝得利的律师向广东电子发出律师函认为,其交付的生姜不符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构成违约,要求广东电子承担违约责任。,36,另,查,宝得利于当年,11,月,16,日和,12,月,3,日分别支付了货款总额,30%,的订金,人民币,20 550,元和,20 541.6,元,广东电子开具了两份发票。同年,

25、12,月,5,日,广东电子向宝得利开具两张金额均为,8 289.60,美元的未加盖公司章的随货发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货款本金,16 579.2,美元及其利息约,2 400,美元,合人民币,155 627.8,元。,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3 236,美元及其利息约,2 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08,535.2,元。,3,、被告支付以下费用:(,1,)纽约州认证、委托书费用,250,美元及,625,美元;(,2,)纽约认证律师费,250,美元;(,3,)税费,35.36,美元,;,37,(,4,)报关费,95,美元;(,5,)美国农业部收取的排放费,25,美元;(,

26、6,)美国农业部检验费,484,美元;(,7,)美国内陆运费,355,美元;(,8,)美国农业部抽样检验费,40,美元;(,9,)美国检验费,299,美元;(,10,)美国海关检验费,35,美元;合计:,2 493.36,美元(折合人民币,20 445.55,元),。,法院,判决如下:,(一)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清偿货款,11 605.44,美元,折合人民币,95 852.47,元;,38,(,二)驳回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39,四,、保证期届满后买方是否还有索赔权?

27、下列仲裁案例是一起在贸易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届满之后提起索赔,并获得成功的案例。其成功的原因,就在于,公约,第,40,条的应用,这一点使得此案具有特别的意义。,某年,2,月,某中国公司与某美国公司签定合同,向美国公司购买一台,4000,吨压机。按贸易合同规定,卖方提供的保证期在货物离港之日起,18,个月。但在合同保证期届满之后,33,个月,该压机发生了一次大的事故,经专家分析论证,事故原因是传动装置中的一块防松板因金属疲劳而断裂,使得动力不能传递所致。,40,按照,美国公司随机器提供的使用手册,原设计的防松装置应该是一个方块状的防松键,美国公司在制造过程中,将其更换为一块较薄的防松板。事故发生后

28、美国公司以合同规定的保质期已过,其不再负有义务为由,拒绝来中国确定事故的原因和修复压机。中国公司只好自己努力将压机修复,因此发生数百万元人民币的费用,并且压机的工作寿命也受到影响。于是,中国公司委托律师向美国公司提出索赔,但美国公司却以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已过以及压机质量无问题、事故是中国公司使用维护不当而致为由,拒绝谈判。,41,仲裁,庭裁定,美国公司应承担责任。美国公司同意赔偿并提出和解,中国公司不久即收到美国公司支付的赔款,100,多万美元,此案圆满得到解决。,本案争论焦点,一是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已过的情况下,中国公司是否有权获得赔偿;二是将原设计的防松键更换为防松板是否构成货物与合同不符

29、42,五,、买方如何行使解除货物买卖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亦称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失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解除合同是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违约时所采取的一种救济方法。解除合同,即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无论买方还是卖方,都只能在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这种权利。,公约,对此,有专门规定。,43,中国,出口商,A,(原告),于某年,5,月与美国进口商,B,(被告)签订了一笔凭买方样品销售,200,箱,共计,1400,件女式衬衣的合同。原告交货迟延,且所交付的货物中有一部分与被告所提供的样品不完全相符。被告接受了全部货物,但却仅支付了符合合同的那部分货物的款项,

30、拒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的款额。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收回余款。被告在应对原告的起诉时辩称,他有权撤销合同,解除支付余款的义务,因为一是卖方迟延交货;二是部分货物与合同不相符。,44,本,案涉及的是,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问题。由于中美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双方的合同受,公约,管辖。,在本案中,原告要求是基于其交付了全部货物,但未得到全部货款的支付,因此,要求从被告处收回余款。被告对合同的成立、接受了全部货物均无异议。那么,在上述卖方迟延交货,以及所交货物与合同不完全相符的情况下,买方有无解除合同的权利?,45,六,、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纠纷,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一方先违

31、约,其结果是可能另一方也必然违约。依,公约,,通常情况下,先违约的一方需承担责任,后违约的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是预期违约制度。违约又分为非根本违约和根本违约,两种不同违约下,其补救措施有所不同。对此,公约,予以明确规范。,2008,年,6,月,卖方中国,A,钢铁公司与买方韩国,B,公司签订了,螺纹钢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装运条款是,CFR FO CQD Inchoo Korea,,装船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前,以信用证付款,。,46,合同约定适用,公约,。合同签订后,,B,公司以经济状况不佳为由,数次要求,A,公司延期装船,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延期发货。随后全球经济危机发生,该货

32、物价格大幅下跌。,2008,年,11,月,28,日,中国,A,公司向韩国,B,公司发出履行合同通知书,要求,B,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修改信用证或重新开证,做好接货准备。但韩国,B,公司不仅未在上述期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反而在,2008,年,12,月,4,日向,A,公司发出通知要求终止该合同。,2008,年,12,月,10,日,中国,A,公司依,公约,的相关规定向韩国,B,公司发出宣告合同无效声明书。随后,中国,A,公司将货物转售,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货物转售价值仅为原合同货值的,40%,,差价达,60%,。,47,2009,年,2,月,中国,A,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

33、会提起仲裁,主张因韩国,B,公司预期违约导致中国,A,钢铁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销售货物,请求裁决韩国,B,公司支付货物降价损失、利息损失及律师费。但,B,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是,CFR,,,A,公司作为卖方应租船或订舱装运货物,因货物未交付导致的损失由,A,公司自行承担。,A,公司认为,,B,公司构成预期违约,,A,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该案引发了预期违约制度的问题,即如何认定预期违约?其法律后果又如何?在此拟对,公约,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予以分析探讨。,48,七,、索赔期限已过买方能否因质量不符而索赔,?,中国,A,公司(买方)与外国,B,公司(卖方)达成协议,以,CFR,上海价格向,

34、B,公司购买某种工业精密仪器,买方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分两次付款,应在交货前的一个月委托上海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合同第,10,条规定,品质保证期限为货到目的口岸,12,个月内,在保证期限内,因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造成货物损害,应由卖方负责赔偿。合同第,11,条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口岸后,买方可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对货物进行复检,。,49,其若发现货物有损坏、残缺或规格及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得于货到目的口岸的,30,天内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要求索赔。,1999,年,3,月,24,日货物到达目的港,买方,A,公司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对该批货物进行商检后,

35、发现货物存在品质问题,,A,公司于,1999,年,4,月,25,日书面通知,B,公司,要求索赔。,B,公司以,A,公司已超过了合同规定的,30,天索赔期为由拒绝赔偿。,A,公司遂提起仲裁。,50,仲裁,庭认为,买方,A,公司虽然超过了,30,天的合同索赔期,但根据合同另一质量保护期,12,个月的条款,,A,公司仍然有权因货物质量不良向卖方,B,公司索赔。,本案例所涉及的争议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在对货物品质规格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下,当货物经检验确认品质确实存在问题,但买方未在合同规定的,30,天商检索赔期内提出索赔,而在货物品质保证期限的,12,个月内提出索赔,卖方是否还应该负责赔偿?,

36、51,八,、当事人的习惯做法不能对抗合同的明示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不能对抗合同的明示规定;在一方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损失,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合同规定的价格与时价之差应为合理的利润损失。下列案例证明了这一点。中国卖方(申请人),A,公司与买方(被申请人),B,公司签订了花生仁买卖合同,由卖方向买方提供每盎司标准粒数为,40/50,的中国产花生,5 000,吨;价格为每吨,715,美元,,FOB,天津,总金额,3 575 000,美元;支付方式为由买方在装船期前,15,日内开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信用证;装运期为当年,4,月至,5,月。

37、52,仲裁,裁决买方赔偿因其根本违约而给卖方造成的合理损失,52 200,美元;驳回卖方的其他请求。,该案例涉及以下两点争议。,首先,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不能对抗合同的明文规定,。,第二,,合同价与时价之差为合理利润损失。,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若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53,九,、买方与卖方的代理人订立订购确认单的争议,中国政府部门制定的行规是否可以作为国际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买方与卖方的代理人之间有一份,订购确认单,,合同是

38、否有效?买方开立信用证的义务与买卖合同的约定及卖方的催证之间的关系如何?买方不开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不开证,卖方可否备货及如何处理合同货物?以下仲裁案例给予有益的启示。,54,2003,年,3,月,5,日,澳洲卖方与中国买方签订了三份羊毛买卖合同,编号分别为,D1,、,D2,和,D3,。合同中约定了货物数量、价格和装运期,同时还约定了,Payment:By irrevocable L/C at sight basis to be opened one month before shipment month by full telex in favour of,。,澳洲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备货。

39、但中国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开立信用证。买方称,由于市场变化和流动资金问题不能履行合同,并提出向澳洲卖方赔偿,1 001 000,元人民币。卖方未接受,并于,6,月,18,日和,8,月,21,日分别致函中国买方,要求其立即开证,但买方始终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55,11,月,12,日,澳洲卖方向中国买方发出通知,指出中国买方的不履约行为给卖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要求买方赔偿其损失。中国买方于,11,月,13,日和,21,日向澳洲卖方作出回复,声明从未与其签订过任何羊毛买卖合同,而是仅与一家名为,A.D F Hong Kong Ltd.,公司(下称,“,香港公司,”,)签订过购买羊毛的三份合作

40、意向书。,但澳洲卖方认为,本案三份合同明确规定香港公司作为卖方的代理签署三份合同,且合同确认书中的,“,卖方,”,都指明就是本案的澳洲卖方(申请人)。,由于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澳洲卖方遂提请仲裁。,56,对此,,仲裁庭裁决如下,:,(,1,)中国买方(被申请人)向澳洲卖方(申请人)赔偿合同差价损失,78 l397.50,美元。,(,2,)中国买方向澳洲卖方补偿其律师费及其他办案费,4000,美元。,(,3,)驳回澳洲卖方的其他仲裁请求。,(,4,)本案仲裁费,4l 272,美元,由澳洲卖方承担,20%,,即,854.40,美元;由中国买方承担,80%,,即,3l 417.60,美元。,上述应付款

41、项,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57,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能否同时适用公约和中国法律?,2004,年,6,月,21,日和,7,月,13,日,美国某公司(下称“美国买方”)与中国上海某公司(下称“中国卖方”)签订了三份货物销售合同。合同分别约定美国买方向中国卖方购买,Z-Bike 50,型,83,辆、,Z-Bike 125,型,42,辆和,Z-Bike150,型,41,辆以及,MOTORCYCLE GTX150,、,MOTORCYCLE AX100,、,MOTORCYCLE MX150,各,200,辆;上述三份合同的货款分别为,USD33l

42、 392.00,、,USD29l 880.00,以及,USD156l 000.00,。,58,三份,合同的第,4,条付款条款(,Terms of Payment,)均约定付款方式为,:30%T/T IN ADVANCE AND70%AGAINST COPY OF B/L,;第,5,条 运输时间条款(,Time of Shipment,)均约定运输时间为,: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VED THE 30%T/T,。第,10,条附加条款和条件条款(,Additional terms&conditions,)约定,:As an agent,,,the seller here

43、by wishes to be released and discharged from further performance of,,,and all duties,,,obligations or liabilities under the contract,,,and the contract shall be and remain in full,force,59,and effect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consigner,。此外,三份合同还对,Port of Shipment,、,Port of Destination,、,Insurance,以及

44、Inspection,、,Lodge a claim,等事项作出约定。,仲裁,裁决,(,1,)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2,)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60,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惯例概述,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通过磋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作为卖方,其基本义务是,提交合格的货物和单据,并对货物的所有权进行担保和转移;作为买方,其基本义务则是,接收货物和单据,并支付货款。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是交易双方在谈判和签订合同时必须加以明确的重要内容,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对于上述问

45、题,通常采用贸易术语加以确定。,61,国际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以明确国际贸易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或到货地点,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等问题,并用英文缩写形式表示的一种专门用语,如CIF即可表示上述含义。,由于在贸易术语中包含价格、交易条件等问题,所以有时又将贸易术语称其为“价格术语”或“贸易条件”等,如“FOB价格”或“FOB条件”等。,62,二、国际贸易术语产生的原因及其作用,国际间的贸易是跨越国界的,具有距离远、环节多、涉及面广、风险大等特点,交易双方在洽商和订立合同时,会遇到许多国内贸易所没有的问题,如卖方在什么地点(内陆、港口、车站、飞机场)、以什

46、么方式交货(直接交给买方或交给指定的承运人)?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交货时或到货时)?由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及海关过境等的手续(卖方或买方)?由谁负担运费、保险费、检验费、装卸费、进出口捐税及其他杂项费用(卖方或买方)?,63,交易双方需要交接哪些单据(提单、保险单、发票、检验检疫证明等)?如果每笔交易都要求双方对上述问题逐项磋商,必将耗费大量的精力、时间和费用,并将影响交易的达成。但上述问题又是每笔交易必须明确的最基本的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产生了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通过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上述问题则可以很容易地解决。,64,随着国

47、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地在大多数从事国际贸易的进出口商之间形成了贸易术语,由于它们被经常使用而逐渐形成了惯例。由于这些惯例的存在,使各国商人之间的交易可以按惯例进行,使得交易顺利进行,减少了他们之间的争议和摩擦。,国际商会自20世纪20年代初开始对贸易术语作统一解释的研究,这项工作具体是由国际商会下设的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来完成的。国际商会于1936年提出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具有国际性的统一规则,定名为,Incoterms1936,,其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即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中

48、Incoterms,是,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的缩写形式,。,65,国际商会制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使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们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解释的贸易术语。因此,采用,Incoterms,,可以避免不同国家对这些术语作不同的解释,或者至少可将这种情况减少到尽可能小的程度。,66,国际贸易术语出现后,可以用简单的英文字母代替复杂的语言和文字描述,只要双方同意采用某一种贸易术语,其贸易谈判过程和合同内容则可以大大简化,因此,贸易术

49、语的产生大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其具体表现为,首先,简化交易程序,缩短洽商时间,节省费用。由于每一种贸易术语均有明确的含义和具体的规定,且被广泛接受,成为从事国际贸易的统一惯例和规则,因而为简化交易程序、减少时间、节约费用提供了便利条件。,67,其次,有利于贸易双方进行价格比较,加强成本核算,灵活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每一贸易术语所包含的价格因素不同,从属的费用就不同,因而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其货物的价格也就不同,双方可以根据相关因素比较价格的高低,预算贸易成本,按自己的需要选择某一贸易术语。最后,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议。贸易双方签订合同时,因某种原因可能对某一事项规定不明确,甚至没有约定,

50、当履约中产生争议,无法按合同规定解决时,可以援引相关的贸易术语惯例加以处理。,68,三、国际贸易术语的发展变化,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产生,同时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术语的数量、名称及其内容等方面也在不断地发展和不断变化,使其更加符合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随着贸易实践的需要,新的贸易术语应运而生,不合时宜的贸易术语逐渐被淘汰。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了,Incoterms,,此后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4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进行了多次修订。,69,进入20世纪末,国际贸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自由贸易区的增加和电子信息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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