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必修课,国际法(第,四,版),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第六节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第七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应用,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在主体、调整对象、制定方式和强制实施方式等方面都有其特点。对国际法效力根据的不同
2、解释形成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格老秀斯派等不同的学术流派。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历史时期。现代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此外,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也日益明显。国际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其中前两者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司法判例、公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构成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现代国际法的编纂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学者的观点各异,各国政府的实践也不尽相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和构成国际
3、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侵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等当属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范围。,【,重点问题,】,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及其特征,2,国际法的效力根据,3,国际法的主体,4,国际法的渊源,5,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和实践,6,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7,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第一节 概述,一、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较,国际法具有如下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
4、家,在现代国际法中,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的主体地位亦得到承认,此外,在国际法的某些领域,个人的主体地位也日益明显。,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主要是由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但是,国际法为什么会对国家有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来源或根据是什么,?,或者说,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国际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s),(,二,),实在
5、法学派,(Positivists),(,三,),格老秀斯派,(Grotians),(,四,),社会连带学派,(Doctrine of Social Solidarities),(,五,),规范法学派,(Normative School),(,六,),政策定向学说,(Policyoriented Theory),(,七,),权力政治学说,(Theory of Power Politics),(,八,),中国学者的观点,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发展历史可以分为古代国际法、近代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三个时期。,“,世界近代史以,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开端,而近代国际关系史则以,结束三十年战争
6、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开端。,”,因此,以,17,世纪作为古代国际法和近代国际法的界限是恰当的。同时,以,20,世纪初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作为世界现代史和现代国际法的开端也为许多学者所赞同。,一、古代国际法,二、近代国际法,三、现代国际法,四、中国与国际法,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人格者,(International Person),,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基于这个定义,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应理解为权利能力主体和
7、行为能力主体地位的有机融合。,国际法主体应具备以下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应具备直接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第二,应具备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不过,随着现代国际关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承认国际法的主体除了国家之外,还应该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同时,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也日渐明晰。,(,一,),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三,),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四,),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一、概述,由于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关,国际法也
8、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法典,所以,在解决国际争端或者裁判案件时就必须确定适用于该争端或案件的法律。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有的规定在条约中,有的包含在国际习惯中。探索国际法的渊源,正是为了确定可以适用于解决某项具体问题的法律。,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该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
9、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二、国际法的各种渊源,(,一,),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二,),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三,),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三、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一,),司法判例,(judicial decisions),(,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teachings of highly qualified publisists),(,三,),国际组织的决议,(r
10、esolutio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一、国际法编纂的概念与意义,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狭义上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上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关,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二、国际法编纂的发展,三、联合国对国际法的编纂,第六节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国内法优先说,(,二,),国际
11、法优先说,(,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学说,(,四,),中国学者的观点,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是指国际法在国内法中如何实施的问题,而不是相反。,“,转化,”,(transformation),与,“,纳入,”,(incorporation),三、中国的情形,第七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国际强行法,(jus cogens),,又称,“,国际法
12、强行规范,”,,是现代国际法中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一方面,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首先,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国际强行法的特征,它们都是各国公认不得损抑的一般国际法原则,而且只有同等性质的原则才能对其进行修改。其次,它们的法律拘束力优于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再次,对它们的违反会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如导致有关条约或其他国际行为无效。但另一方面,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又有区别。国际法强行规范并不以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具有普遍意义为条件,因此,只适用于某一国际法特定领域的具体规范也可能属于国际法强行规范。,三、国际法
13、基本原则的发展,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不侵犯原则,(,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四,),不干涉内政原则,(,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 国家,第一节概 述,第二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第三节国家和政府的继承,第四节国家责任,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按照其结构形式,国家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两种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根据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对外国国家行为和财产行使管辖权。在国际社会产生新国家和一国内部由于政府变更产生新政府的情况下,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制度应予以适用。其他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
14、于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继承属于政府继承。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某一行为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可归因于特定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了该国承担的有效国际义务。根据国际法,国际不法行为的行为国负有停止不法行为、承诺并保证不再重犯和消除不法行为后果的义务。,【,重点问题,】,1,单一国、复合国和永久中立国,2,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国家主权豁免原则,4,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条件及法律效果,5,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6,国家责任制度,第一节 概 述,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是
15、指由定居在确立领土上并在一定的政权组织领导下的居民组成的具有主权的社会。,(,一,),定居的居民,(,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二、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复合国、永久中立国,三、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际法学者一般认为,国家主要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四项基本权利。,(,一,),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是指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是指国家以平等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国际关系,平等地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权利
16、三,),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侵犯时,单独或者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四,),管辖权,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是指国家依据其主权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四、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 of State),,又称国家管辖豁免。国家主权豁免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17、在这种意义上,国家主权豁免也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第二节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一、国家承认,(,一,),国家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即为对新国家的承认,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表示愿意与其进行交往的行为。,(,二,),国家承认的条件,(,三,),国家承认的性质,(,四,),国家承认的方式,(,五,),国家承认的效果,二、政府承认,(,一,),政府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即为对新政府的承认,指一国承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二,),政
18、府承认的条件,(,三,),政府承认的方式和效果,三、中国与国际法上的承认,(,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相继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这些国家在作出承认决定时,有的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有的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等。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所以,应该适用政府承认的规则,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中华民国,”,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不影响中国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延续。,(,二,),中国对
19、外国和外国政府的承认,中国一贯坚持在符合国家和政府承认的条件的前提下,对新国家和新政府适时给予承认。实践中,中国对于以独立、自愿合并、和平分离或解体的方式产生的新国家和基于有关国家人民的意志产生的新政府均及时给予无条件的正式承认;对于以非和平方式分离或解体产生的新国家则采取慎重态度;对于公然违反国际法原则建立的,“,新国家,”,或,“,新政府,”,,中国政府出于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国际正义的立场,拒绝给予承认。,第三节 国家和政府的继承,一、国家继承,(,一,),国家继承,(succession of state),,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的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
20、律关系。,(,二,),条约的继承实际上是指在国家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的问题,亦即继承国是否承受根据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问题。,(,三,),国家继承中的国家财产,(state property),,是指在继承发生时,根据被继承国的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四,),国家继承中的国家债务,(state debt),,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财政义务。,(,五,),国家继承中的国家档案(,state archives,)是指属于被继承国所有并由其收藏的记载本国各方面情况的一切文件材料。,二、政
21、府继承,政府继承(,succession of government,)是指由政府更迭引起的一国的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政府继承的实质是新政府是否或者在何种程度上继承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三、中国与国际法上的继承,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以后,正式取代了原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的资格,实现了政府继承。对于前政府承受的有关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视其性质和内容予以区别对待。,(,一,),关于条约继承的立场和实践,(,二,),关于财产继承的立场与实践,(,三,),关于债务继承的立场和实践,(,四,),关于国际组织代表权继承的立场
22、和实践,第四节 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二 国家责任的基础,“,过失责任说,”,(fault responsibility),“,客观责任说,”,(objective responsibitity),三、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二,),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四、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排除,(,一,),同意,(consent),(,二,),对抗措施,(countermeasu
23、res),(,三,),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force majeure and fortuitous event),(,四,),危难,(distress),(,五,),紧急状态,(state of necessity),(,六,),自卫,(selfdefence),五、国家责任的内容和形式,(,一,),行为国的义务,(,二,),受害国和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六、国家责任的执行,七、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八、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责任,第三章 国家领土,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河流与湖泊,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第四节领土主权的限制,第五节边界与边境,第六节南极和北极地区,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
24、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等四个部分组成,其中,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两个部分。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和范围。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的方式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而全民公决和恢复领土主权则是现代国际法时期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国家的领土主权要受到一般的限制和特别的限制,特别的限制主要是共管、租借和国际地役。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划分边界的方法通常有几何学划界法、天文学划界法和自然划界法。边境是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维护界标、利用界水和边境土地、便利边境居民往来和处理边境争端构成边境制度的基本内容。南极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范围,目前,其法律地
25、位和制度主要是由,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规定的。,【,重点问题,】,1,领土的法律地位,2,各种河流的法律地位,3,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4,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5,边界与边境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组成部分,(一)概念:国家领土,(state territory),,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确定的领土是国际法上的国家必须具备的四个要素之一。,(二)组成部分:,(1),领陆,(2),领水,(3),领陆和领水的底土,(4),领空,二、领土的法律地位,领土是国家权力自由活动的空间,国家在自己的领土内可以充分独立而无阻碍地行使其权力,排除一切外来的竞
26、争和干涉。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一国的领土完整和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成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国家的领土主权必须在国际法的范围内行使。,第二节 河流与湖泊,一、河流,世界各国河流众多,根据其地理特征和法律地位的不同,河流分为国内河流、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和运河等五种类型。,(,一,),国内河流,(internal river),,亦称,“,内河,”,,是指从其发源地到河口完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国内河流完全处于所在国的主权管辖之下。,(,二,),界河,(boundary river),,是指流经两国之间并分隔两国疆界的河流,(,三,),多国河流,(multi nation
27、al river),,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四,),国际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是指流经数国并通向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五,),运河,(canal),是人工开凿的水道。一般运河的法律地位和国内河流相同,它们处于所在国的主权管辖之下,外国船舶不享有航行自由,二、湖泊,湖泊,(lake),是被陆地环绕的水域。如果湖泊完全为一国陆地所包围,则属于该国领土的一部分,所在国对此类湖泊享有排他的主权,不对外国船舶开放。如果湖泊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陆地所包围,则应属于全体沿岸国,湖泊的划分、管理和利用等问题由有关沿岸国协议解决,
28、各沿岸国对划归本国的部分水域行使主权。,有些湖泊有狭窄的水道通向海洋。在这种情况下,若湖泊及其通向海洋的水道沿岸均属一国领土,则为沿岸国的内水,不对外国开放;若湖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沿岸国,其法律地位应依全体沿岸国的协议或国际公约确定。,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一,),先占,(occupation),,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二,),时效,(prescription),,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三,),添附,(accretion),,是指国家领土
29、由于新的形成而增加。,(,四,),割让,(cession),,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五,),征服,(conquest),,是指国家以武力对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的方式。,二、,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新方式,(,一,),全民投票,(referendum),,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地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归属的方式。,(,二,),恢复领土主权,(reversion of territorial sovereignty),,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30、一、共管,共管,(condominium),,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一概念最先出现在神圣罗马帝国末期。当时的意思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君主对特定的城镇或土地行使共同的所有权,而后来逐渐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概念。,二、租借,租借,(lease),,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三、国际地役,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要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31、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第五节 边界与边境,一、边界的概念与形成,国家边界,(state boundary),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与领土的四个组成部分相适应,国家边界可以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层边界。,二、边界的划分,(,一,),划界方法,国家之间划分边界线一般采取三种方法,即几何学划界法、天文学划界法和自然划界法。,1,几何学划界法。,2,天文学划界法。,3,自然划界法。,(,二,),划界程序,在现代,国家之间通过签订边界条约划分边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实践。根据边界条约划界一般要经过两
32、个阶段,即定界和标界。,三、边境制度,边境,(frontier),,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侧的一定区域。边境制度是保障边境地区安全和规范边境地区活动的法律规章和习惯做法。,(,一,),边界标志的维护,(,二,),边界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三,),边境土地的利用,(,四,),边境居民的往来,(,五,),边境事件的处理,四、中国的领土和边界,(,一,),概念,(,二,),中国和有关国家的领土和边界问题,1,中国与印度的领土边界问题。,2,西沙群岛、南沙群岛。,3,钓鱼岛列屿。,第六节 南极和北极地区,一、南极地区,南极地区是指地球南极圈以内的大陆及其附近的岛屿,总面积为,1 400,多万平方
33、千米,是地球上的六大洲之一。,(,一,),南极概况,(,二,),南极的法律地位,1961,年,南极条约,二、北极地区,北极地区是指北极圈以内的区域,除美国、加拿大、俄罗斯、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的部分领土外,北极地区的主要部分是北冰洋。,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尚不存在专门规定北极地区法律地位的公约。,第四章 国际法,中,的个人,第一节 国籍,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难民的法律地位,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制度,国际法上的个人是指居住在一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它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个人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没有定居的个人,国家就不能形成和存在。本章主要阐述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难
34、民的法律地位以及引渡和庇护制度等内容。国籍是区别本国人与外国人的依据。国籍法虽然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为了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国际社会制订了诸多有关的国际公约。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一般由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同时也参照有关国际法规则。难民受,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特别保护。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庇护通常包括领土庇护和域外庇护。引渡和庇护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重点问题,】,1,国籍的取得与丧失,2,双重国籍与无国籍,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4,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5,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6,难民的概念及其身
35、份的确定,7,难民的法律地位,8,引渡和庇护制度,第一节 国籍,一、国籍与国籍法,国籍,(nationality),,就是,“,他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资格,”,首先,国籍是国家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其次,国籍是确定个人法律地位的根据。,此外,在战时通常以国籍来决定某人是否为敌国国民。,国籍法是各国规定其国籍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等问题的法律规范。国籍法虽然属于国内法,但由于各国在国籍立法原则上的差异、内容上的不同,再加上国际交往愈益频繁,就容易产生国籍的冲突问题。,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一,),国籍的取得,1,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2,因加入而取得的一国国籍。,(,
36、二,),国籍的丧失,三、国籍的冲突,(,一,),双重国籍的产生及解决,(,二,),无国籍的产生及解决,四、,中国的国籍法,(,一,),国籍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以血统主义为主的原则。,3,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二,),中国国籍的取得,(,三,),中国国籍的丧失,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概说,外国人,(alien),,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广义的外国人还包括外国法人。无国籍的人一般也纳入外国人的范畴。,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主要涉及外国人与所在国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包括外国人应服从所在国的管辖,外国人应当享有的待遇,
37、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居留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关于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的规定,属于所在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由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其他国家无权进行干涉。不过,在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时,必须参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有关的国际习惯规则,同时,还要顾及本国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每个外国人都受双重管辖。一方面,他处在所在国的属地优越权之下;另一方面,他又处在国籍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因此,国家在对境内的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要照顾到外国人的本国所具有的属人管辖权,如外国人负有对本国效忠的义务,可以从所在国被召回服兵役,所在国不得阻止。同样,外国人的本国在行使属人优越权时,要受到其国民所在国的属地优越权
38、的限制。,二、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一,),入境,(,二,),居留,(,三,),出境,三、外国人的待遇,(,一,),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1,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2,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3,互惠待遇,(reciprocal treatment),。,4,差别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二,),最低国际标准,(,三,),最低国际标准与国民待遇原则的融合趋势,四、外交保护,(一)外交保护的概念,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一读通过的,关于外交保护的条款草案,第,1,条,,“
39、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二)外交保护的条件,1,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不法侵害,且该侵害行为可以归因于所在国国家。,2,受害人须持续具有保护国国籍。,3,受害人须用尽所在国当地救济且未获合理补偿。,五、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难民的法律地位,一、,难民问题进入国际法,二、难民的定义,(,一,),难民的概念,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难民,(refugee),,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
40、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二,),难民身份的确定,1,主观条件。,2,客观条件。,三、难民的法律地位,四、中国关于难民问题的法律与实践,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制度,一、引渡,(,一,),概说,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三,),引渡规则,1,请求引渡的主体,2,引渡的条件,(1),双重犯罪原则。,(2),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3,引渡的程序。,4,罪行特定原则和再引渡的限制。,二、庇
41、护,(,一,),概说,庇护,(asylum),,通常包括领土庇护,(territorial asylum),和域外庇护,(extraterritorial asylum),两种。前者是指国家基于主权,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后者又称外交庇护,(diplomatic asylum),,它是指一国的使领馆、军舰或军用飞机等对于所在地国家前来要求避难的人给予保护。,(,二,),领土庇护,1,领土庇护的对象。,2,受领土庇护者的地位。,(,三,),域外庇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引渡和庇护的法律制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引渡的法律制度,(,二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庇护的法律制度,第,五,章 国际人权法,第一节概 述,第二节国际人权宪章,第三节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第四节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第五节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第六节中国与人权,人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其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般被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是指由区域性国际组织通过或主持制定的有关普遍性和专门性的人权公约,如,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等。国际人权保护的内容一般分为个人的
43、基本权利与自由、集体人权和专门领域。为了保证人权公约的履行,由联合国或其他一些机构负责监督有关公约的实施。中国政府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机构的活动,另一方面注意强调人权概念的完整性,支持联合国实现人权的宗旨和原则。,【,重点问题,】,1,人权的概念与特征,2,国际人权宪章,3,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4,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5,联合国人权委员会,6,联合国人权理事会,7,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第一节 概 述,一、人权的概念与特征,一般认为,人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人权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它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而是天然的权利。,第二,人权具有
44、普遍性。,第三,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首要责任在国家身上。,第四,人权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二、国际人权法的定义及历史发展,国际人权法,(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是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它是指有关人权国际保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人权问题也开始由国内法领域进入了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关于人权的各项公约,三、,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第二节 国际人权宪章,一、,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宪章,并没有说明“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具体内涵,因此,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以,48,
45、票赞成、,0,票反对和,8,票弃权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对人权的范围作了广泛的说明。此后,每年的,12,月,10,日被联合国定为“世界人权日”。,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者于,1976,年,1,月,3,日生效。截至,2015,年,8,月,18,日,有,164,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这两个人权公约是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之上起草的,宣言中规定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基本上都包括在两个人权公
46、约中了。,(一)两个人权公约的共同规定,首先是关于自决权的规定。,其次是关于防止歧视的原则。,(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三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领域,一、灭绝种族罪,二、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三、种族歧视,四、种族隔离,五、对妇女的歧视,六、酷刑,七、儿童权利,八、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九、残疾人权利,十、强迫失踪,第,四,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一、国际人权保护的机构,根据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为了保证公约的履行,由联合国或其他一些机构负责监督有关人权公约的实施。比较重要的国际人权机构有: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
47、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公署、人权事务委员会、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反对酷刑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及欧洲人权委员会、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和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委员会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等。,(一)宪章机构,1,联合国人权理事会,2,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二)条约机构,二、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一,),宪章机构的制度,1,普遍定期审议制度,2,特别程序,3,咨询制度,4,来文制度,(二)条约机构的制度,1,报告制度,2,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3,个人来文制度,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一、,欧洲人权公约,二、,美洲
48、人权公约,三、,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六,章 海洋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领海和毗连区,第三节 群岛水域,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第五节 大陆架,第六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七节 公海,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第九节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十节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洋法是规定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活动的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整个海洋被划分为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9,个海域。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处于沿海国或群岛国的主权控制下,但沿海国在领海的主权受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在群岛水域的主权受无害通过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的限制。沿海国在毗连区内享有对特定事项的管制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
49、架享有与资源开发和管理有关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实行过境通行制。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和控制,各国依国际法享有公海自由。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各国在利用海洋时应按照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保护海洋环境。国际海洋法法庭是,1982,年,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司法机构。,【,重点问题,】,1,领海基线,2,领海主权及无害通过制度,3,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及航行制度,4,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法律制度,5,大陆架的范围和法律制度,6,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7,公海自由的含义及公海上的管辖权,8,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9,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第一节
50、 概述,一、海洋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二、中国有关海洋的立法和实践,第二节 领海和毗连区,一、领海基线,基线(,baseline,)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基线有两种:一是正常基线;二是直线基线。,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二、领海的概念和范围,领海(,territorial sea,)。,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1982,年,海洋法公约,基本沿用了这个规定:,“,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