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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
3、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4、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
5、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2,第一章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和,习惯做法。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即由当事人在他们,的具体交易中自愿使用,没有强制性。在,目前世界上积极谋求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的进程中,国际贸易惯例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3,买卖合同公约中,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和效力得到了明确的肯定和较大程度的,反映。,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历史沿革,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具有悠久的
6、历史,,其产生过程通常划分为三个阶段。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纪时期。大约在公元,13,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间的商业往来已经非常兴盛。,当时从事贸易活动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根据业务实践自己制定了一些习惯,4,做法和规则,形成了适用于各个商业发达,港口和市集地区的具有国际性的商业习惯,法律。这些法律由于是在商人长期的业务,实践中形成的,在商人之间的交易中使用,,并曾由附属于各市集的商事法庭加以执行,,因而又被称之为,“,商人的法律,”,或,“,商人法,”,。,14,世纪西班牙编纂的著名的,“,康苏拉度,”,法,(,Consulado de Mar,)就是,13,世纪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反映
7、海上运输习惯做法的海事,法典。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商业票据、提单 、租船运输等贸易惯例用语,并沿用至今。,5,第二阶段涵盖了公元,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上述国际商事习惯法逐渐被各主权国家纳入,其国内法,从而形成了各国的国内民商法。,在这个时期,尽管各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商事,立法,使商事习惯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排挤,但并不能使各国的国内商法完全取代,国际商事习惯法,商事习惯法仍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例如,,FOB,及,CIF,贸易术语、信用证,等开始出现。,6,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各国国内法的,发展,以及随之而产生的各国实体法之间,的法律规定差异,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都要求适用本
8、国的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而导致了尖锐的法律,冲突。虽然可以按照国际私法的规范来调整,这种法律冲突,但是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冲突规范的结果,仍然是,以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国家的国内法,来调整。运用国内法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明显不足是,时间长、成本高、不确定等。,7,而这与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要求迅速、节省、,低成本背道而驰。因此,这无疑给国际贸易,业务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严重妨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为克服因各国国内商法的分歧所导致,的法律障碍,摆脱国内法的限制,近几十年,来,国际社会不断努力促使国际贸易法的,统一,通过编纂国际贸易惯例和缔结国际,条约,
9、形成和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统一的实体规范。这一时期是国际,贸易惯例产生的第三个阶段。,8,在此期间,在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方面已,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这些成果主要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海牙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电子提单规则,、海运单统一规则、维斯比规则;,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等。,9,这一时期出现的国际贸易惯例其特点是,,贸易惯例成文化、非由国家制定以及其约束,力也为仲裁机构所承认等。由此可见,目前,被广为接受的贸易惯例与各国国内法并驾,齐驱,共同规范国
10、际贸易行为。,10,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国际贸易惯例,”,,又称,“,国际商业惯例,”,,,没有既定的概念。特别是,“,惯例,”,(,Custom,),与,“,习惯,”,(,Usage,)两词经常相互混用。就,一般字义而言,,“,习惯,”,通常是指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一种重复性的行为;而,“,惯例,”,则是,指在重复性行为基础上产生的固定的行为,规则,它因从业人员经常采用而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就其确定性、规范性和普遍性,意义而言,惯例不同于由重复行为而形成的,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Practice,)。,11,关于国际贸易惯例或国际商业惯例的,内涵,国际上有许多评论或解释。广
11、义上,的商业惯例实际上分为成文的国际商业惯例,(,Formulate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Custom,)与不成文的商业习惯性做法,(,Unformulated Commercial Usage,)。,传统观念将,“,惯例,”,理解为必须具有法律,规范的普遍约束力以及必须具备,“,形成已久,的,”,和,“,众所周知,”,的条件,而忽视了现代国际,贸易惯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及其他,特点。,12,国际贸易惯例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但,其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国际贸易,客观情况的发展和变化,不断地发生相应的,变动和修改。因此,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
12、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规范化、,成文化并具有一定确定性和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以及一些习惯做法。它们一经形成和,出现,又反过来对国际贸易实践产生深刻,的影响,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对,国际贸易业务的进行和发展起着一定的指导,和制约作用。,13,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特点,(一)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二)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具有权威性,(三)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和国际公约,,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或约束力,(四)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产生,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性,(五)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予以修改或变更,14,四、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一)在国际贸易中适用惯例,可以避免被动
13、局面,(二)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作为裁决或判决的依据,五、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的关系,国际贸易惯例在贸易业务中往往比国际立法,更具影响力,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随着,现代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不断迅速发展和变化,尤其是随着通讯技术,的变革,贸易过程不断缩短,手续更加简便,,15,要使国际立法经常、及时地随形势变化,进行调整,以适应客观形势变化的需要,,既不现实,也非常困难。而通过国际组织,或团体根据不同时期客观情况的变化和需,要,及时并相应地对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修,订、补充或编纂,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目前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统一的实体法国
14、际公约,它为国际贸易创,造了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国政府已核,准了该公约,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中国,16,有义务执行其各项规定。但必须指出的是,,该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即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排除该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削减或改变该公约的任何规定的效力,,换言之,即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但当事人完全,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适用该公约,而,规定以该公约以外的其他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17,六、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的关系,经过国家认可的、与各国现行法律不相,抵触、不违背一国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际贸易惯例是一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通常而言,国际贸易惯例
15、要成为一,国法律的组成部分须具备两个条件:即该,国明示或默示地认可该国际贸易惯例;其二,,该国际贸易惯例不违背一国强制性法律、,不与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18,一国的国内立法与国际贸易惯例互相依存、,互相补充,在一定条件下国际贸易惯例可以,转化成一国国内立法。,中国民法通则和海商法等均已,明确认可了国际贸易惯例,这在原则上为,国际贸易惯例在中国的实施及中国企业和,自然人采用国际贸易惯例清除了法律障碍。,但对于国际贸易惯例与中国法律的关系还,存在一些模糊的问题,尤其是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身也有值得推敲的方面。,19,To be,Continued,20,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惯例概述,
16、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通过磋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作为卖方,其基本义务是,提交合格的货物和单据,并对货物的所有权进行担保和转移;作为买方,其基本义务则是,接收货物和单据,并支付货款。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是交易双方在谈判和签订合同时必须加以明确的重要内容,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对于上述问题,通常采用贸易术语加以确定。,21,国际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以明确国际贸易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或到货地点,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等问题,并用英文缩写形式表示的一种专门用语,如CIF即可表示上述含义。,由于在贸
17、易术语中包含价格、交易条件等问题,所以有时又将贸易术语称其为,“,价格术语,”,或,“,贸易条件,”,等,如,“,FOB价格,”,或,“,FOB条件,”,等。,22,二、国际贸易术语产生的原因及其作用,国际间的贸易是跨越国界的,具有距离远、环节多、涉及面广、风险大等特点,交易双方在洽商和订立合同时,会遇到许多国内贸易所没有的问题,如卖方在什么地点(内陆、港口、车站、飞机场)、以什么方式交货(直接交给买方或交给指定的承运人)?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交货时或到货时)?由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及海关过境等的手续(卖方或买方)?由谁负担运费、保险费、检验费、装卸费、进出口捐
18、税及其他杂项费用(卖方或买方)?,23,交易双方需要交接哪些单据(提单、保险单、发票、检验检疫证明等)?如果每笔交易都要求双方对上述问题逐项磋商,必将耗费大量的精力、时间和费用,并将影响交易的达成。但上述问题又是每笔交易必须明确的最基本的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产生了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通过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上述问题则可以很容易地解决。,24,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地在大多数从事国际贸易的进出口商之间形成了贸易术语,由于它们被经常使用而逐渐形成了惯例。由于这些惯例的存在,使各国商人之间的交易可以按惯例进行,使得交易顺利进行,减少了他们之间的争议和摩擦。,国际商会
19、自20世纪20年代初开始对贸易术语作统一解释的研究,这项工作具体是由国际商会下设的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来完成的。国际商会于1936年提出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具有国际性的统一规则,定名为,Incoterms1936,,其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即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中,Incoterms,是,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的缩写形式,。,25,国际商会制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
20、套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使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们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解释的贸易术语。因此,采用,Incoterms,,可以避免不同国家对这些术语作不同的解释,或者至少可将这种情况减少到尽可能小的程度。,26,国际贸易术语出现后,可以用简单的英文字母代替复杂的语言和文字描述,只要双方同意采用某一种贸易术语,其贸易谈判过程和合同内容则可以大大简化,因此,贸易术语的产生大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其具体表现为,首先,简化交易程序,缩短洽商时间,节省费用。由于每一种贸易术语均有明确的含义和具体的规定,且被广泛接受,成为从事国际贸易的统一惯例和规则,因而为简化交易程序、减少时间、
21、节约费用提供了便利条件。,27,其次,有利于贸易双方进行价格比较,加强成本核算,灵活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每一贸易术语所包含的价格因素不同,从属的费用就不同,因而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其货物的价格也就不同,双方可以根据相关因素比较价格的高低,预算贸易成本,按自己的需要选择某一贸易术语。最后,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议。贸易双方签订合同时,因某种原因可能对某一事项规定不明确,甚至没有约定,当履约中产生争议,无法按合同规定解决时,可以援引相关的贸易术语惯例加以处理。,28,三、国际贸易术语的发展变化,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产生,同时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术语的数量、名称及其内容等方面也在
22、不断地发展和不断变化,使其更加符合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随着贸易实践的需要,新的贸易术语应运而生,不合时宜的贸易术语逐渐被淘汰。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了,Incoterms,,此后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4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进行了多次修订。,29,进入20世纪末,国际贸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自由贸易区的增加和电子信息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等因素又促使国际商会对,Incoterms,进行修订。1999年9月13日,国际商会发布了,Incoterms2000,。为确保该贸易惯例更具有商业活力,使其更加符合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国际商会于2
23、008年再次启动修订的工作。新版国际贸易术语惯例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30,四、其他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中,除了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国际商会的,Incoterms,之外,还有下列两种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19世纪中期,,CIF,贸易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地采用,但在使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关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因而给国际贸易双方带来不便。为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的华沙开会,专门为解释,CI
24、F,合同制定了统一规则,称其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31,其后,该规则又于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1932年牛津会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文共21条,称之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简称,W.O.,),并一直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CIF的性质、贸易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事项均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它为国际商会制定,INCOTERMS,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32,该规则在总则中说明,该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援引本规则的规定;经双方明示约定,
25、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条款予以变更、修改或增添;若本规则与合同条款发生冲突,则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办理。,33,(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1941),1919年美国九个大商业团体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S.Export Quotations and Abbreviations,)。其后,又于1940年和1941年予以修订,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90年,美国对该文本予以修订,形成了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修订本对六种贸易术
26、语作了解释。该修订本主要在美洲国家使用。,34,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FOB,术语的解释与,Incoterms,的解释有明显差异,因此,中国企业在与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予特别注意。另外,其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定义无法律约束力,除非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要使其对有关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议买卖双方接受此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35,第三章,Incoterms2010,国际贸易术语惯例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2010,)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Incoterms2010,的显著特征是,比较准确地反映了全球贸易的变化趋势
27、并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相衔接,因而承载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需求。,Incoterms2010,内容比较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比较符合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引领国际贸易实务的可持续发展方向。本文拟对国际贸易术语惯例的新发展予以分析和探讨,以期相关业者对其采取适宜的应用策略,正确使用贸易术语,减少和降低贸易风险与成本。,36,一、,Incoterms2010,概述,(一),Incoterms2010,的新变化,与,Incoterms2000,比较,新版本,Incoterms2010,发生了以下的变化。,1简化贸易术语的分类,Incoterms2010,将,Incoterms20
28、00,的,E、F、C、D,四组13种贸易术语的框架,简化为适用,“,所有运输方式,”,和,“,水运方式,”,两大类的11种贸易术语框架,使整体贸易术语框架更为明确、具体。,37,2取消,“,船舷,”,的界限,Incoterms2000,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如,FOB,CFR,和,CIF,均规定卖方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的界限,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买方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的界限,自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Incoterms 2010,为了与这三种贸易术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相对称,取消了,“,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舶,”
29、On Board),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舶,”,开始起的一切风险。,38,3强化贸易安全责任,国际商会为配合全球供应链安全性和便利化的发展趋势,在,Incoterms2010,中(,A2/B2,项)增加了与安全相关的清关手续;卖方义务(,A10,项)中新增卖方必须提供安全信息,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及其交换和存取的安全性,以及符合贸易便利化与贸易安全化标准的要求。因此,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39,4明确表明指定的交货地点,Incoterms2010,为突显贸易术语之后必须注明交货地点的重要性,将,Incoterms200
30、0,贸易术语之后,“,地点,”,的表示方式,从原来的以虚线表示(-,named place,)改为,“,insert named,place,”,,强调各贸易术语之后必须,“,注明,”,(insert),“,指定的交货地,”,(,named place of delivery),、,“,指定的装运港,”,(,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定的目的港,”,(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指定的目的地,”,(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或,“,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named terminal at port
31、 or place of destination),等地点,才是完整的贸易术语表示方式。,40,5增加了,“,路货贸易,”,规范,新版,Incoterms2010,顺应国际贸易发展趋势,在,FAS、FOB、CFR,和,CIF,四种适用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中,增加了,“,路货贸易,”,责任的划分,并称其为,“,连环贸易,”,或,“,链式销售,”,(,String Sales),。依据,Incoterms2010,,在上述四种贸易术语下,若存在连环贸易,货物通常由第一个卖方安排运输,作为中间的卖方则无须装运货物,只因,“,取得,”,(Procure),运输途中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因此,新版术语惯例对
32、连环贸易下卖方的交货义务做了细化,也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的不足,并与公约相衔接。,41,6新增术语符合内陆国家对于国际多式联运的贸易需求,Incoterms2010,删除了,Incoterms 2000,中的4个,D,组术语,即,DAF、DES、DEQ,和,DDU,,仅保留了,DDP,,同时增加了两个全新的贸易术语,即,DAT,与,DAP,。,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是指在目的地或目的港的运输终端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DAP,(Delivered at Place),是指在指定
33、目的地交货。两者的主要差别是,,DAT,下卖方需承担将货物在目的地或目的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而,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42,7电子信息与纸质单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为保证与相关的国际惯例进行有效接轨,,Incoterms2010,各贸易术语的,Al,和,B1,项均规定,在买卖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赋予电子信息和纸质单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时,,Incoterms2010,还对,“,电子记录或程序,”,予以界定:由一条或多条电子信息组成的整套信息,以及若适用时与对应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其功能等同于相应的纸质文件。国际商会的上述规
34、定有利于在,Incoterms2010,有效期内适应新电子程序的发展要求。,43,8贸易术语也可适用于国内贸易,Incoterms2010,首次正式明确,国际贸易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为此,新版术语在其,A2/B2,项和,A6/B6,项明确规定,进出口商仅在需要时才办理出口和进口海关手续和支付相应费用。新版贸易术语惯例的上述规定可以更加适应当前全球经济发展的需要。,44,9集装箱码头作业费,(THC),的规范是一种妥协,国际商会在修订贸易术语惯例时,对,THC,问题予以规范。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Incoterms2010,在相关术语的,A6,和,B6,项中明确了
35、此类费用的分担,即若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港交货点发生了卸货费用,则除非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否则卖方无权要求买方补偿该项费用;卖方承担将货物装上船舶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根据运输合同规定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卸货费;买方承担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根据运输合同该费用应由卖方支付者外。,45,10贸易商识别,“,承运人,”,的难度加大,国际商会在新版Incoterms,2010的前言中,将,Incoterms 2000,的,“,承运人,”,定义予以删除,仅将,“,承运人,”,定义为,“,承运人是指签约承担运输责任的一方。,”,在具体术语中不再另行定义。国际商会将,“,承运人,
36、回归狭义,“,契约承运人,”,定义的做法与上述国际运输惯例(汉堡规则)及其发展趋势(鹿特丹规则),以及国际运输实际业务操作严重脱节,不利于国际贸易实务的操作。众所周知,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特别是多式联运,仅由契约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任务极为少见。最常见的情况是,由,“,契约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再由,“,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两者共同对货主承担责任。,46,因此,,Incoterms2010,关于,“,承运人,”,的界定可能增加贸易商识别,“,承运人,”,的难度,进而可能引发相关争议或纠纷,不利于国际贸易实务的操作。,47,(二),Incoterms2010,的适用范围,I
37、ncoterms2010,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与买卖货物(有形货物)有关的部分事宜,而不涉及为履行买卖合同而订立的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支付合同及融资合同等。因此,买卖双方还须考虑为完成国际货物买卖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与术语的关系。,48,Incoterms2010,只限于为双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将货物交运或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买卖双方之间关于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货物出口与进口的清关义务;货物的包装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相互提供信息;货物的检验等。但贸易术语不涉及与买卖合同密切相关的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转移、违约及其救济、豁免等问题。为此,买卖双方必
38、须在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规定。,49,(三),Incoterms2010,的结构,Incoterms2010,在每一术语的解释上,对买卖双方各列出10项义务。在10项义务的开头表明,“,A,卖方义务和,B,买方义务,”,。,(四),Incoterms2010,术语的种类,Incoterms2010,将贸易术语整合为11种,且按照所使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以及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FAS,FOB,CFR,CIF,)。国际商会意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将仅适用于水运的术语用于其他运输方式。,50,二、,I
39、ncoterms2010,贸易术语解释,(一),EXW,术语,EX Works(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Incoterms2010,EXW,,卖方工厂交货(注明指定交货地点),如,EXW#Works,Beijing,China Incoterms2010,。,卖方,“,工厂交货,”,,其含意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合同中所指定的其他地点(如工厂、工场、仓库等)将未经出口清关且未装载于任何运输工具上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时,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双方应尽可能明确交货地的地点(,point,),卖方承担到该地点的费用及风险。买方须承担从该地点受领货物后的全部费用和风
40、险。,51,买方有义务向卖方提供货物安检信息要求及货物出口相关的信息。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place the goods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此时风险和费用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业务中一般称其为将,“,货物特定化,”,,即在货物的包装上打唛头,向买方发通知等,交货时间已过,风险即可转移。自货物已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时起,买方负责承担与货物相关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该术语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小,买方承担义务最大的术语,因而其价格最低;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它适合于国内贸易。,52,
41、二),FCA,FCA Free Carrier(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Incoterms2010,FCA,,,货交承运人(注明指定交货地点),如,FCA Hongqiao Airport,Shanghai,China Incoterms2010。,“,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风险在交货地点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双方应尽可能清楚地表明指定交货地内的交货点。,53,Incoterms2010,特别强调,若需要时,,FCA,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进
42、口税或办理进口海关手续。买方承担进口清关手续和相关费用。,“,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或办理履行铁路、公路、航空、海洋、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义务的人。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其适用范围最广。,54,(三),FAS,FAS Free Alongside Ship(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Incoterms2010,FAS,装运港船边交货(注明指定装运港),如,FAS Shanghai,China Incoterms2010,。,“,船边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置于船边(如码头、驳船)时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买方
43、须从船边起,承担此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及费用。,“,船边,”,指吊钩能触及到的地方。若大船无法靠岸,船边则指水面,此时卖方须将货物使用驳船运到大船的船边,即吊钩能触及到的船边,才视为完成交货。,55,由于卖方承担船边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且这些费用和相关作业费(如,THC,)可能因各港口惯例不同而变化,因此,买卖双方尽可能清楚地约定指定装运港内的装货点(如码头内的具体地点等)。,卖方应将货物交至船边或者取得已这样交运的货物。此处,“,取得,”,(procure),一词适用于贸易中常见的交易链的多层销售(链式销售、路货贸易或连环贸易)。,Incoterms2010,顺应国际贸易发展趋势,在
44、FAS、FOB、CFR,和,CIF,四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中,增加了,“,路货贸易,”,责任的划分。,56,(四),FOB,FOB Free on Board(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Incoterms2010,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注明指定装运港),如,FOB Huangpu,China Incoterms2010。,“,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在指定的装运港,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时,或取得已交付至船上的货物(链式销售、路货贸易或连环贸易)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买方自此时之后,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因此,若在,“,路货贸易,
45、中使用,FOB,条件时,中间,“,卖方,”,应向下家,“,买方,”,证明其已,“,取得,”,了船上交付的货物,即应向下家,“,买方,”,交付提单或海运单。,57,Incoterms2010,特别强调,若需要时,,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进口税或办理进口海关手续。买方承担进口清关手续和费用。FOB可能不适合货物在装上船舶之前已交付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在集装箱运输时,通常在集装箱集装箱货运站,(CFS),或码头集装箱堆场,(CY),交货。此类情况下,应使用,FCA,术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58,装运港装船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是贸易商
46、的主要成本之一。若买方使用班轮装运货物,由于班轮运费内包括了装船费用和在目的港卸货费用,班轮运费既然由买方支付,则装船费用实际上是由买方负担。但货物使用租船装运时,船方通常不承担货物的装卸费用。因此,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对装运港的货物装船费用做出具体约定,这些约定可采用,FOB,术语的变形来表示。,59,(五),CFR,CFR Cost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Incoterms2010,CFR,成本加运费(注明指定目的港),如,CFR Seattle,USA Incoterms2010,。,“,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装运港
47、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这样交付货物的方式交货。(此处,“,取得,”,一词适用于商品贸易中常见的交易链中的多层销售或链式销售)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装上船舶时转移。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使用该术语时,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即完成其交货义务,而不是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时。,60,因此,若在,“,路货贸易,”,中使用,CFR,条件时,中间,“,卖方,”,应向下家,“,买方,”,证明其已,“,取得,”,了船上交付的货物,即应向下家,“,买方,”,交付提单或海运单。同时,中间,“,卖方,”,还应向下家,“,买方,”,证明其与承运人订立了运输合同,即也应向下家,“,买方,”,交付提
48、单或海运单。可见,提单或海运单可发挥以上两种作用。,61,该术语下,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的地点是两个不同的地点,即该术语下,风险和费用(如运费)的划分点相分离。因此,双方应尽可能确切地在指定目的港内明确该地点(运费划分点)。若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港交货点发生了卸货费用(如,THC,),则除非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否则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补偿该项费用。,62,为避免产生,THC,争议,,Incoterms2010,在,CFR,等术语的,A6,和,B6,项中明确了此类费用的分担,即若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港发生了卸货费用,则除非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否则卖方无权要求买方补偿该项费用;卖方承担将货物装上船舶的
49、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根据运输合同规定而由卖方支付的在卸货港的卸货费(如,THC,);买方承担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如,THC,),除非根据运输合同该费用应由卖方支付者外。,CFR,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装船前已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货运站(,CFS,)或码头集装箱堆场(,CY,)交货。在此类情况下,应当使用,CPT,术语。,63,Incoterms2010,特别强调,若需要时,,CFR,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CFR,是最常用的术语之一。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人们常常将该术语下的
50、买卖合同称之为,“,装运合同,”,。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64,(六),CIF,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Incoterms2010,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注明指定目的港),如,CIF Seattle,USA Incoterms2010。,“,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是指卖方在装运港船上交货 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须签订运输合同,或者取得一份这样的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