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土地管理局地价及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一、 地价评估的范围
(一)凡属土地一级市场即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行政划拨和租赁的,需经地价评估。
(二)凡属土地二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抵押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连同土地抵押的,抵押以承包方式取得“四荒”土地使用权的,需经地价评估。
(三)企业改制中的破产、兼并、分立、租赁经营、股份制企业设立所涉及土地处置的,需经地价评估。
凡土地一级市场涉及的地价评估由规划利用科代用地单位委托土地评估中心评估。
凡土地二级市场和企业改制涉及地价评估由用地者委托土地评估中心评估。
二、 土地评估办理程序;
(一)土地评估申请。
所有委托
2、评估单位或个人都应提交评估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土地〈房地产〉所在地;
2.评估目的;
3.土地〈房地产〉具体情况;
4.有关资料清单;
5.要求完成时间;
6.其他。
(二)土地评估受理。
1.评估中心接受评估委托后,应指定具地价评估资格人员进行评估。
2.承办人员应对评估对象确定土地的座落、编号、四至、面积、用途等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核对并对土地权属,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进行核定。对地块不明,权属不清的不予受理。
3.承办人员应确定估价日期:
(1)一级市场估价日期应确定为拟出让日期;
(2)二级市场估价日期应确定为受委托日期或拟改制日期;
(3)
3、其他估价日期应确定为现场调查日期。
4.承办人员应对估价对象确定估价目的,收集分析资料,选择适当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
5.承办人根据申请及实地核查和评估,制作土地估价报告书。填写《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
三、 地价评估结果确认
1.需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由评估机构提出确认申请,提交评估结果报告书。
2.报告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估价项目名称;
(2)委托估价人;
(3)受托估价人;
(4)估价目的;
(5)估价期日;
(6)地价定义;
(7)估价对象界定;
(8)估价依据;
(9)估价原则;
(10)估价方法;
(11)估价结果;
(12)估价承办人员签名
4、
3.评估师对估价结果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对其估价依据、估价方法、估价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4.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制作地价结果确认表。确认表应包含:
(1)估价机构名称;
(2)委托估价单位名称;
(3)估价方法;
(4)土地证号;
(5)估价土地面积;
(6)土地开发程度;
(7)估价结果;
(8)报审评估报告编号。
5.确认表需经签署确认结论和加盖地价确认章后生效。
6.估价结果未被确认的,应提出不予确认理由,退回原评估机构。
市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手续办理程序
一、填写土地估价委托书。
二、委托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使用权
5、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按优先顺序提供下述证明材料之一: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或其他证明材料,已内理了土地出让手续的需提交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2.土地现状地形图。
3.被估价土地土建筑物、附着物详细情况资料, 包括:建筑物各栋各层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物结构、建造年代。
4.新建项目需提供现划批文;新征用土地需提供征地资料;
5.被估土地土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管线的容量,仅度投资额情况。
6.估价师需要委托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资料。
三、委托单位按约50%额度预交评估费;
四、估价师与委托单位预约时间作现场调查, 做人师撰写估价报告并报批。
五、委托单位交齐评估费
六、向委托单位提交估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