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执法人员准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海事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海事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海事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执法单位根据工作任务要求,需要增加或新招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时,必须由执法单位局面请示局法制监察科,由法制监察科提交局党委研究,党委形成意见由局法制监察科回复执法单位。 第三条新增海事执法人员必须向社会公开招聘,新进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年龄要求18岁以上,30岁以下; (四)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
2、条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法证件。培训、考核工作由局法规监察科组织实施,择优录用。 南阳地方海事局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制度 自2011年起,为加强全市海事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建立和完善海事人员动态跟踪考核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有关海事执法人员年度法制培训和年度审验的有关规定,市地方海事局将在全是实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年度测评考试制度。年度测评考试紧密结合我省水路交通实际和海事执法工作实践,内容涉及海事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业务基本知识
3、海事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年度测评考试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举行。由市地方海事局统一命题,采取闭卷考试形式,由市地方海事局具体组织,考卷和成绩统一报省局登记备案,省局对各市考试组织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海事执法人员在年度业务能力测评考试中成绩不及格者,不能通过海事执法证年度审验,将暂时收存其海事执法证,应参加相应的适任培训并经适任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发还海事执法证。实行这项制度有利于鼓励和督促海事执法人员积极参加各类海事业务培训,坚持岗位自学,在全行业形成执法、学法、懂法的良好氛围。 海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发放制度 证件发放与管理 第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交通
4、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是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制作并发放海事执法证件。 第二条 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四条 持证人遗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报告,由其所属主管部门逐级报告至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属实的,于3日内通过媒体发表遗失声明。声明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补发新证。 第五条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逐级上报至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一)持证人调离执法单位或者岗位的; (二)持证人退休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并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在岗培训,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每年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考核。 第八条 交通
6、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考核分为以下四个等次: (一)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精通法律与业务,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二)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三)基本合格: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了解一般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具有一定职业操守,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四)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执法错案。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及时输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
7、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 发证机关每年应当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保留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对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予以年度审验通过。 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暂扣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单位收缴其证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二)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或考核的; (三)涂改交通运输
8、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的; (四)其他应当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因前款被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对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返还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吊销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收缴其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利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
9、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因违法执法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并引起国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执法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八)违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应当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第十四条 被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重新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吊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该决定
10、的机关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暂扣、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南阳市地方海事局执法证件年审工作 为加强海事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完善和落实海事执法人员动态跟踪考核管理制度,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水平。南阳市地方海事局开展全市各级海事机构海事执法证年度审验工作。此次年度审验工作从执法人员履行
11、执法职责、年度法制培训、执法作风纪律、执法监督考核、执法年度测评考试、行政相对人监督及社会监督等7个方面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经由省、市、二级海事机构审核验证,对年度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将由市地方海事局暂收海事执法证或上报省海事局取消其海事执法资格。采取这项措施对进一步加强海事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南阳市地方海事局执法作风建设 “执法人员的形象是好是坏,由服务对象‘说了算’。”南阳市地方海事局在深化作风建设中,对重点岗位执法人员推出满意度测试制,把评判权交给管理相对人。 为深入推进海事的政风、行风和效能建设,南阳市
12、地方海事局决定对安检、签证和船员管理办证这三个面对管理相对人最多的岗位的执法人员推出满意度测试制。经常前往海事部门办事的航运企业相关人员、船员来办理业务,局机关专门设立了投诉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根据他们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上述三个重点岗位的执法人员进行无记名的打分和评比。该局将根据测试情况,对末位执法人员予以调离岗位等严肃处理,从而来推动作风建设的深入开展。 局领导表示,通过此举旨在强化内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将评判权真正交到管理对象手中,促使每位职工自觉地把服务对象的呼声当作第一信号,把服务对象利益作为第一追求,把服务对象的满意当作第一标准,进一步提高海事办事效能,改善服务对象和航运企业
13、的投资环境。 同时,为更好地畅通投诉渠道,局领导班子成员还将办公电话和手机向航运企业、码头业主、船舶、船员进行公开,从而加强对海事人员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象如发现海事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既可向该局纪检部门举报,也可局领导反映,该局承诺给予满意答复。 南阳市地方海事局 加强海事执法队伍的形象建设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升软实力水平,是实现南阳市地方海事局新发展的保障。我局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完善三项机制,即完善人员尤其是执法队伍和新进人员的培养机制
14、使用机制和激励机制;创新四项制度,即教育培训制度,技术职称滚动聘任制度、中层干部适任能力评价制度和一般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在执法队伍建设中,把教育培训作为重点来抓,通过开展形势多样的海事法制教育培训,努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多次组织基层一线执法人员集中开展法制、海事业务、质量体系等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海事行政执法案件评析工作,评析研讨典型案件,实现以案促改,以治标促治本;组织执法人员走进法院、旁听诉讼,加收行政诉讼庭审教育,增强其依法行政意识;组织法制交流研讨座谈和专题调研,提高破解专项执法活动中重点疑难问题的能力,创新、改进执法监督检查指导方法和执法
15、监督、执法考核方式,努力提高队伍整体执法质量和水平,通过有效盘活人力资源,全面提高海事队伍综合素质,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南阳市地方海事局文明执法创建工作 我局在省地方海事局党委和南阳市交通运输局的正确领导下,全局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执法为民,服务社会”为宗旨,以“三个服务”为主线,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紧紧围绕“建设一流队伍、培育一流作风、创造一流业绩、树立一流形象”的总体目标,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注重提升海事执法对外形象,致力于为南阳市地方经济建设的发展保驾护航。 为
16、推动我局创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活动的深入开展,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我局结合创建工作的具体实际,成立了以李云梅局长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扎实有序地推进创建文明行业各项活动的开展。 二、建立良好的创优机制,深入开展创优活动 我局在争先创优中不仅加强组织建设,而且注重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着重建立良好的创优机制。我处紧紧围绕水上交通安全这个中心工作,把争先创优工作贯穿于安全、执法监督工作的始终,融入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并把它作为现场工作的主要制度来抓好落实,通过运行南阳市海事管理质量体系和实施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创建工作融
17、入日常监督管理中去,通过落实岗位责任制,把创建工作各项内容落实到全处各岗位的日常工作中。 我局把创先评优工作融入日常监督管理中去,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争先创优的主要指标来考核。在现场执法中,我处执法人员能严格按上级相关执法工作程序和海事管理质量体系要求,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在窗口服务中,我局受理审批人员坚持热情服务、便捷通关,并严格落实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树立良好的窗口服务形象,特别在节假日我局全体干部职工还正常值班。 三、综合管理能力提高,执法行为严格规范 我局通过运行海事管理质量体系,有效地提高了内部综合管理水平,海事各项工作均有据可依,全年各项工作计划、台账、
18、档案、报表、总结材料齐全。我们还从加强现场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入手,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在行政执法中强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强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力求做到裁量公正,处理得当,群众满意;在执法程序上严格按规范进行要求,做到依法办事、严守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制作严密,材料完整,证据充分,不办理错案,不越权处理,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 四、加强队伍建设,树立海事新形象 我局处以建设“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文明快捷、高效廉洁”的海事执法队伍为根本,深入开展“五个一工程”为内容的争先创优活动,内增素质,外塑形象,激励广大职工争创文明单位、争当
19、文明职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我们积极开展以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开展海事业务课题研究,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努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解决海事执法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的能力。 五、加强廉政建设,体现单位良好党风、政风 我局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核心作用,结合我局实际,把党风廉政建设这个软任务作为硬目标落实,纳入到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中,作为年度的考评目标。海事处全体人员无发现存在违反党风廉政、政风和行风建设纪律的现象。在社会满意度测评中取得优异的评价。 总结我局的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全局范围开展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取得一
20、定的成效,执法队伍建设有了新的形象,海事各项工作有了新的面貌。在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我局将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持续开展下去。按质量管理体系的理念和意识不断加强创建工作的总结、分析和评估,不断完善创建机制,不断落实创建标准,围绕海事中心工作,找准薄弱环节,健全工作机制,把晋江海事处的各项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和层次,为推进南阳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并力争南阳市地方海事局建设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单位。 执法监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
21、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
22、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案卷评查、执法考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主管的海事行政执法
23、工作开展职能监督。 第十条 在海事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问题的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并由相关部门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做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 (一)认定的依据不足、材料不全;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
24、按照本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在实施执法监督时,应将执法监督开展的具体情况记录、归档。 第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政务公开,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投诉信箱,接受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媒体、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为申诉、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十五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我国生效的国
25、际条约的实施情况; (三)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四)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条件及管理情况; (五)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调查、行政征收等具体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海事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应诉情况; (七)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和罚没财物的管理与处置情况; (八)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执法相关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 (九)海事管理机构职责分解和执法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 (十)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执法风纪遵守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26、 第十六条 对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超越职责、权限; (二)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三)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按规定备案、评估; (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承担或者参加制定、修订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的,是否事先报备中国海事局。 第十七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后评估及定期清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 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是否按照上级
27、分级管理要求在权限内办理海事行政执法业务; (三)海事管理机构所属内设机构、办事机构是否违规以其自身名义对外开展海事行政执法业务。 第十九条 对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条件及管理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照中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要求对执法人员实行培训、考试、资格审定、持证上岗和跟踪考核; (二)是否存在未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形; (三)是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的教育培训; (四)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执法人员。 第二十条 对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28、项目设立是否合法; (二)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三)使用文书是否规范; (四)办结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五)重大海事行政许可审核、批准和备案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海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实施程序和使用文书是否合法、规范; (四)海事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是否适当。 第二十二条 对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外的其他具体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9、一)项目设立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有办结时限要求的,是否按时限办结; (四)是否收取有关费用,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收费依据和单据是否合法; (五)重大具体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和备案; (六)需做出行政决定的,事实认定是否充分、确凿,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行政决定是否适当,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七)实施过程中的其他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第二十三条 对海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配设相应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 (二)是否定期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知识更新培
30、训;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行政应诉人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应诉。 第二十四条 对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就罚缴分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做出罚款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是否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是否存在自行收缴罚款的情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是否有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是否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三)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是否在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是否在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
31、属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是否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二十五条 对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没收财物的管理与处置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二)是否对没收的财物建立登记、验收、保管、交接、注销制度,是否对没收的贵重物品拍照存档; (三)是否按规定将没收物品清单、有关图像资料以及处理结果上报; (四)是否按照规定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 (五)是否存在擅自处理没收物品的情形; (六)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没收物品的变价款上缴。 第二十六条 对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执法相关决定、命
32、令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及时、全面地执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做出的决定、命令; (二)对要求将执行情况上报或反馈的,是否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或反馈。 第二十七条 对海事管理机构职责分解和执法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 (二)是否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对执法权力分解,明确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工作标准,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 (三)是否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
33、相应的执法人员,明确具体的职权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第二十八条 对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政务公开的规定,及时编制、修订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指南,公开有关事项; (二)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海事管理机构政务中心(大厅); (三)是否按照政务公开评价考核规定开展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海事执法队伍执法风纪遵守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着装、仪容、风纪、举止、执法用语是否符合规范; (二)办公场所是否整洁; (三)是否遵守执法人员纪律要求。 第四章
34、执法督察 第三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海事行政执法督察。 第三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岗位,配备足够、合格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人员(以下简称督察人员)。 第三十二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条件,通过专门培训及考试,取得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 第三十三条 督察人员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督察人员应当经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可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 乙级督察人员应当经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可监督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及其下
35、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十四条 督察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考试、发证等具体管理规定,由中国海事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五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携带督察证件。 执法责任追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保障各级海事局(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直属、地方海事局(处)的海事执法人员因疏忽、过失或者故意的违法执法行为,造成海事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的责任追究。
36、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公正公平、责任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由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组织实施。各直属海事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的法制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不免除、不妨碍有关海事局及其上级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交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违法执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海事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责
37、任追究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海事执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海事执法行为的,可给予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海事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 (一)违法执法记分(记1~12分); (二)执法警告(同时记4~6分); (三)通报批评(同时记7~9分); (四)临时收存海事执法证(2至3周,同时记10~11分); (五)暂扣海事执法证(1至3个月,同时记12分); (六)吊销海事执法证。 第八条 海事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员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挽回影响或者没有产生后果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情节较重的,
38、从重追究责任: (一)同一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的; (四)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五)两人以上串通或者集体进行违法执法,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在海事执法过程中,向行政相对人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海事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冲突或者歧义,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因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文件,直接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
39、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故意或者恶意行为,使执法人员无法正确判断,导致事实认定或者审核出现差错的。 第十一条 海事执法人员违法执法,具有本规定列举的数种执法过错或者错案的,应当予以合并处分。 对海事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按照其违法执法的行为分类,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的相应章节。如果需要跨章节适用并且违法执法的行为或者情形相近的,则按照情节轻重,适用其中的一种处分。 第十二条 对海事局内设部门或者下属海事处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适用本规定有关直接责任人的处分规定;未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本规定对其他责任人的处分规定追究其管理责任。 第三章 过错和错
40、案行为及其责任追究 第一节 一般执法过错和错案及其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海事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警告,给予其他责任人员记1~2分: (一)未向当事人出示海事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的; (二)应当两人以上执法而擅自单独执法的; (三)违反规定适用或者采用当场处罚、许可、行政强制程序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海事执法文书的。 第十四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海事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者临时收存海事执法证,给予其他责任人员执法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直接责任人员海事执法证,给予其他责任人
41、员通报批评: (一)行政不作为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海事执法“八项纪律”的; (三)越权执法的。 第十五条 海事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导致海事管理机构行政诉讼败诉或者行政复议撤销,或者造成一般及以上船舶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者造成海事管理机构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暂扣直接责任人员海事执法证,给予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者临时收存其海事执法证;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海事执法证,暂扣其他责任人员的海事执法证。 第十六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海事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海事执法证: (一)触犯治安条例被行政拘
42、留的; (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三)因违法执法被处以行政记大过及以上政纪处分的; (四)因违法执法被处以党内记大过及以上党纪处分的。 第二节 行政处罚过错和错案及其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警告,给予其他责任人员记2~3分: (一)调查取证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或者未按规定处理证据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或不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 (五)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正确,应当采纳而未予以采纳的,或者未对当事人陈述申
43、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 (六)未按规定登记和保存、保管证据的。 第十八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警告,给予其他责任人员记2~3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给予其他责任人员执法警告: (一)应当立案调查,未立案调查的; (二)未按规定送交预审、复审、审批、备案审查的; (三)预审、复审、备案审查过程中应当发现案件中存在的明显缺陷而未发现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办结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 (五)未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的; (六)根据不充分或者存在瑕疵的证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44、的。 第十九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给予其他责任人员执法警告: (一)行政处罚中,不使用规定的单据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的; (二)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或不当的。 第二十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直接责任人员海事执法证,给予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者临时收存其海事执法证;情节较重的,吊销直接责任人员海事执法证,临时收存或者暂扣其他责任人员海事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
45、类、幅度的; (四)徇私舞弊或者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玩忽职守故意拖延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据为己有、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第三节 行政许可过错和错案及其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警告,给予其他责任人员记1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给予其他责任人员执法警告: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执法内容的; (二)未按规定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 (三)
46、未按规定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书面凭证的; (四)未按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的; (五)未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二十二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对其他责任人员执法警告;情节较重的,临时收存直接责任人员的海事执法证,给予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一)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四)不按规定告知申请人
47、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在办理许可中,程序缺位、错位或者倒置的; (六)未依法根据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考试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审核结论或者决定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违反受理、审核、批准“三分离”制度的; (九)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十一)实施监督检查时,妨碍(过度影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收存直接责任人员海事执法证,给予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直接责任人员海事执法证,临
48、时收存或者暂扣其他责任人员的海事执法证: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在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或者限制的; (三)要求申请人提交未经公示的申请材料或者要求提交与当事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资料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其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指令工作人员违规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干扰正常许可管理的; (六)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七)发现被许可人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义务,不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或者制止的; (八)对应当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
49、未及时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直接责任人员海事执法证,给予其他责任人员暂扣或者吊销海事执法证: (一)违法设立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的; (二)擅自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四)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五)串通或者勾结他人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第四节 行政强制过错和错案及其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
50、任人员执法警告,对其他责任人员记2~3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给予其他责任人员执法警告: (一)实施海事行政强制行为不依法调查取证的; (二)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或不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在实施行政强制之前,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履行告诫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 (五)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正确,应当采纳而未予采纳的,或者未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 (六)不按规定制作海事强制执法文书的; (七)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结案后,不按规定备案审查的。 第二十六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